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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收藏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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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21:3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省收藏家协会由湖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于2002年8月14日成立,是建国以来湖北省唯一的省级综合性民间收藏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协会现任会长、法定代表人桂祥盛。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收藏爱好者,发扬爱国主义传统,弘扬祖国灿烂文化,保护民间文化财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教育会员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在收藏活动中遵纪守法,执行社团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普及收藏知识,大力宣传收藏活动的社会意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收藏品展览和交流活动;进行法规、政策和道德教育,引导会员树立正确的收藏观;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开展收藏学术研究,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我省收藏界的整体水平。
    协会成立以来,广纳湖北省收藏界著名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协会遵循主管部门的指示,坚持条件,在全省范围内稳步地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目前会员总数已达800余人,常务理事单位3个。根据收藏业务的特点,协会目前已设立民间收藏品咨询鉴定评审委员会,已经成立陶瓷、玉器、字画、铜器、红色收藏、票证、紫砂等7个分会。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我们肩负着发展湖北全省收藏事业的重任,为此我们同省内各地市收藏组织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积极指导和参与他们开展的各种民间收藏活动。
    为了吸取国内外收藏组织的经验,我们已经同国内各省市收藏组织建立了广泛的联系,相互交流民间收藏信息。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会长:桂祥盛;秘书长:余松波;办公室主任:黄玲;副秘书长:彭庆华。

    本协会办公场所是: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92号(武汉收藏品市场)。
    联系电话:027-8374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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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1:34:24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收藏家协会第二届领导机构名单

湖北省收藏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134人)

(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建、万天国、万建新、马之俊、于洪波、王宏、王祁、王钧、王超、王强、王身信、王恒武、王建辉、王凯军、王瑞华、尹宠、尹章胜、巴铁灵、邓谋建、云碧顺、艾万青、皮东山、刘云、刘欣、刘义桥  刘志磊、刘润生、刘谦慧、叶青、闫春亚、孙洪、孙德志、许三尤、许先国、江瑞、江大权、阮波、阮延安、朱本芳、朱巧玲(女)、李昕、李从明、李永华、李必雄、李守仁、李杰三、李剑虹、李绍清、 李耿夫、肖人杰、邹育、邹火旺、吴伟、余松波、余福申、杜宗文、杜忠诚、汪国卿、沈志斌、严观、严盛、严其昌、严昌雄、张凡(女)、张钢、张然、张文军、张吉元、张向国、张纪文、张明清、张茂林、张通宝、周军、周亚特、周顺生、周继新、周德胜、 陈也君、陈进建、陈国钧、陈志华、陈晓秋、罗明翔、郑开顺、郑孝华、郑朝海、林强、易有章、郭迅、郭恩、郭健、郭津林、俞大林、俞良平、赵大明、赵树森、施少华、饶中华、欧阳和、胡伟、胡玉琳、祝顺清、柯联均、查道庆、杨泽中、杨南军、杨福家、姚维明、梁少华、徐立、 徐平棣、徐世星、徐江海、徐新汉、徐新国、徐厚发、敖本才、桂祥盛、殷敏超、曹红光、龚迅、黄玲(女)、 黄小健、黄良才、黄承根、黄国强、黄朝栋、盛伟、董方超、董柏华、程立、曾汉民、曾庆泽、鲁静、鲁汉生、彭长升、彭庆华(女)、蔡刚、蔡华初、谭晓辉、熊传经、熊康林、衡长福、戴文军、 (完)

湖北省收藏家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名单(47人)

(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建新、于洪波、王  钧、王  超、王建辉、王瑞华、巴铁灵、尹章胜、叶青、孙洪、闫春亚、朱本方、刘志磊、李昕、李从明、李守仁、余松波、陈晓秋、杜宗文、严其昌、严昌雄、吴伟、张钢、张文军、张纪文、张通宝、周军、周亚特、周德胜、陈也君、陈国钧、陈志华、易有章、柯联均、徐立、徐世星、郭迅、郭恩、郭健、杨南君、桂祥盛、姚维明、黄玲(女)、黄良才、黄承根、鲁静、曹红光、程立、董方超、谭晓辉(完)


常务理事单位:武汉收藏品市场      武汉文德堂家具   湖北嘉宝艺术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收藏家协会第二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一、会长:  桂祥盛

二、副会长:   余松波、张通宝、王建辉、万建新、王瑞华、闫春亚、张钢、徐立、郭健、谭晓辉、刘志磊、王钧、董方超  柯联均 吴伟 李昕 李从明 鲁静 严昌雄

三、秘书长:  余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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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1:35:11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收藏家协会章程
(2008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收藏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HUBEI  PROVINCIAL  COLLECTOR’S  ASSOCIATION(缩写HB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湖北省内具有各类中级职称以上且具有较高民间艺术收藏水平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宝贵灿烂文化,保护民间文化财富,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会员爱国主义思想品质。教育会员在开发收藏文化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专家和会员对民间收藏品进行探讨、研究及学术交流。
  (二)组织会员进行收藏品实物展览及交流活动。
  (三)普及收藏知识,提高收藏水平,开展收藏知识的培训服务。
  (四)出版发行收藏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出版相关书籍,宣传会员的收藏和研究成果。
  (五)配合并协助有关方面积极做好文物保护以及精品收集整理工作。
  (六)广泛联络省内外、海内外收藏界,开展合作交流,增进友谊,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收藏事业的发展。
  (七)与收藏品市场相互依托,联合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民间收藏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职称(如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且具有较高收藏专业知识和一定规模收藏品的人员。须德才兼备,有较高水准的收藏品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在收藏事业中有一定成就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本会一切活动;(三)有权享受本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在社会上有违法乱纪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六)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经由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天向登记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织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银行存款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主管单位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如须终止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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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1:44:42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收藏家协会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92号(武汉收藏品市场3楼)

电话:027-83744659(传真)

      027-83744122

协会邮箱:scxh2009@hbscjxh.com

联系人:黄玲(办公室主任)

        彭庆华(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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