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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报:实行城乡统一教师编制的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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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0:4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现代教育报:实行城乡统一教师编制的四点建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近一个月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不同的场合曾不止一次地强调:强教必先强师,教师队伍建设要倡导以爱和责任为核心的高尚师德,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城乡统一教师编制,也是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近年来深入研究并积极倡导的教改措施。

      在国家正尽量控制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增长、压缩各类人员这一大背景下,解决农村教师编制问题涉及诸多因素,采取教师编制向农村倾斜,由过少改为过多,这不现实,也无可操作性。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实行城乡统一教师编制,即城乡执行完全平等、划一整齐的编制标准。
      解决“超编缺人”矛盾 推动城乡师资配置均衡化
      之所以要实行城乡统一教师编制,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城乡统一教师编制,是实现区域内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化是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目标。而城乡义务教育要实现均衡发展,除了校舍等硬件设施均衡化外,师资是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要素。由于城乡教师编制比例的不合理,城乡编制“倒挂”现象明显,只有统一城乡教师编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教师短缺的突出问题,进而推动城乡教师资源配置的均衡化。
      第二,城乡统一教师编制,是解决农村学校“超编缺人”的突出矛盾的有效办法。由于过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编制小于城镇,而广大农村地广人稀、生源分散、办学规模小、班容量低,若按原有编制比例计算,有的农村小学仅有一两名教师。一方面,导致“超编缺人”现象,为了维持正常教学,只好聘用代课人员;另一方面,导致在岗教师超负荷工作,农村每编制一名中小学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分别比城市同类教师多出30%和20%。长期以来,农村教师工作负担重,而且农村中小学课程又开不全。只有统一城乡教师编制,合理增加农村中小学教师人数,才能减轻农村教师的负担,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真正有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培养质量。
      第三,城乡统一教师编制,更具可操作性。有学者提出解决城乡教师编制问题的办法,是向农村倾斜,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师比加大到超过城市,以此来解决农村教师不足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方法从理论上讲有意义,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难度,或者说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中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数远远超过城市,如果实行教师编制向农村倾斜,那么仅就全国农村学校待补充的教师缺口将会非常大。一方面,给补充教师带来很大压力,大批补充新教师会影响到教学质量,因为许多新教师并没有教学经验;另一方面,大批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很大压力,尤其是实行绩效工资之后。按照中央要求,绩效工资的经费承担原则是“县级财政优先保障,省级财政加强统筹,中央财政适当支持”,这样又会给本来就财政紧张的县级财政带来更大压力。最好采取稳妥的办法,即城乡采取完全平等、划一整齐的教师编制标准。这样,既不须增加过多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又可缓解农村教师紧张问题。
      编制改革统一标准 促进城乡义教均衡发展
      关于在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城乡统一教师编制的具体办法,我有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不管农村还是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均采取全国统一标准。这是一个过渡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因为每一项改革都需要进行统筹规划,不宜采取过分偏激的做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性措施,是不会有长久良效的。应当通盘考虑,不能只顾考虑教师问题,而忽略了财政问题;不能只顾照顾农村教育,而冷落了城镇教育。再说,改革也是一个渐进过程,不能采取突变式的改革。
      第二,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时,应当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教师编制时,应当依据该地区人口数、学校在校生总数、同一年级学生数、班级学生数等多项指标,制定城乡相同的编制标准,不应该出现城乡不同标准。这样,重新核定教师编制,对不达标的地区或学校应当立即执行新的编制标准,及时补充师资,这样既能促进农村教育发展,又能缓解当前大学生就业压力。
      第三,坚持配足配齐的原则,按编制补充新教师。杜绝有的地方有编制不配新教师,而是大量使用代课人员的现象,对于现有的代课人员应当逐步妥善解决。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清退代课人员已成为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要关注代课人员的生存与发展。
      首先,应充分肯定代课人员在历史上作出的贡献,承认他们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其次,在工作中应当采取“有情操作”态度,不能强行清退。具体建议:一是采取考试入编的办法,让一部分代课人员通过必要的考试取得教师合格证,成为正式教师编制;二是地方政府可以鼓励代课人员报考公务员并优先录用;三是地方政府可以招聘一批代课人员到文化馆、图书馆当指导员、管理员;四是出台统一的合理补偿办法。
      第四,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的编制统一问题,加强领导,认真调研,将工作落到实处。第一步,要按农村学校学生和课程制定教师配备最低标准,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校能够正常运转;第二步,制定较为科学的编制方案,发动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将各项指标统计到位,不能出现虚报、假报或瞒报现象。在核定教师岗位时,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要将好事做好,真正发挥好教师编制改革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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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0:48:56 | 只看该作者
新浪网:我国拟规定直选人大代表须向选民述职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关于提名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议案和其他任免案。

  直选代表拟向选民述职

  人大代表视察及调研报告,处理情况应反馈

  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展的县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做法,将被代表法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二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述职从直选代表做起

  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吴观乐用一份手写的述职报告开启了代表自发向选民述职的活动。目前,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已开始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区人大代表卫爱民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直言,“选民有权知道我做了什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昨日表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

  “可罢免获刑代表”被删

  代表法修正案一审草案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目前的二审草案删去了相关规定。

  乔晓阳解释,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有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

  关于罢免,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调研情况应获反馈

  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代表、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充分发挥有关报告的作用,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应明确反馈机制。

  二审草案据此增加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

  征地补偿费纳入村委会成员审计事项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一直存在的村委会任期三年和五年之争,在最新的草案中,维持了三年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第三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罢免程序由各地方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对此,草案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此外,草案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草案二审稿对罢免村委会成员规定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法律委员会认为,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村委会组织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委托投票扩大至近亲属

  因外出打工等情况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草案规定了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范围限定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放宽了条件并对受委托人规定了限制条件,草案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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