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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例离婚案中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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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8:5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万例离婚案中的真相
稿源: | 作者: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韩茹雪 实习记者贺伟彧 日期: 2022-08-22
婚姻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无法完全用法律框定。透过这些案件中“失败”的婚姻家庭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丰富的细节,看到法律与社会、道德乃至个人生活之间持续、复杂的相互作用,反思在个体和家庭、自由和稳定之间,什么是婚姻中幸福的状态。

2000年,四川成都,父母在法庭上诉讼离婚,孩子在一旁玩耍  图/Fotoe

离婚的冒犯性正在降低。在当下的社会语境中,人们能越来越轻松地谈论关于离婚的话题。这是对“婚姻”这一法定亲密关系的轻视,还是在卸下古来有之的形式枷锁?

婚姻的本质正在被越来越多人审视。女明星会因为公开“已离婚、有孩子、热恋中”的情感状态收获大量点赞,《再见爱人》等离婚综艺能引起广泛的共鸣和无数的讨论,这些现象也许难以代表大众婚姻的冷暖,但人们越来越愿意穿透婚姻的形式去寻找它的内在:当我们在谈论婚姻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

“传统的家庭是相对稳定的。但是传统的那一套家庭制度就是我们想要追求的吗?”从2013年开始,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赵刘洋通过阅读数万例离婚诉讼案件,从自杀和离婚这两个具体议题出发,梳理了清代直至当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持续性的复杂纠缠。2022年,他将研究成果集结成书,《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赵刘洋认为,家庭稳定跟家庭幸福不完全是一回事,人们未必要追求一种纯粹的表面化的家庭稳定,幸福的婚姻一方面要保证个体的自由、选择和自我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彼此的预期和责任又能够实现一种有效的理解和互动。它是个体与家庭、自由与稳定之间相互包容而非对立的状态。

从成千上万的纷繁案例中走出,也许不能给出无数当代人想要的答案,“婚姻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很难做到所有人都满意,更无法完全用法律去框定。”但婚姻需要遵循什么标准答案吗?相比于答案,更需要的是直面历史和当下的问题。为什么选择从“自杀”和“离婚”的角度研究妇女与家庭,“贞节”如何成为一种治理手段,当家作主的背后如何区分女性权利与男性权利,“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吗,婚姻与个体价值的实现相悖吗,婚姻关系中失败的案例有何共性,当下的婚姻面临什么样的新挑战……我们和赵刘洋聊了这些问题,试图从历史演进中关照当下现实,探讨如何审视婚姻的真相。


赵刘洋 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副教授



传统妇女叙事中看不到妇女的主体性

南方人物周刊:什么样的契机下开始相关研究?

赵刘洋:是偶然发现大量清代妇女法律案件资料与既定的研究描述不同,然后开始相关研究。2013年我去档案馆查资料,刚好看到很多清代妇女的资料,充满细节性的内容与故事,反映清代底层妇女的生活状况。

这些资料涉及的法律案件数量庞大,已经整理出来的关于清代的刑科底本,涉及妇女生活、妇女状况的——从基层一直上报到中央,主要是关于命案的——有几十万件。

南方人物周刊:既往研究中感受到的“妇女”形象是怎样的?

赵刘洋:以往的妇女史研究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传统的革命史叙事。展现的妇女完全是被压迫的,缺乏主体性。虽然能看到妇女的悲惨境遇,但看不到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下妇女形成了什么样的抉择,以及妇女权利实现的复杂性。

因为革命史的叙事服务于整体的革命史观,它其实是某种国家导向的叙事,突出的是革命的合理性。比如在悲惨的生活背景下,通过婚姻法运动去解救妇女。它的主体不是妇女本身,所以我们不太能看到妇女生活中更丰富的细节。

另一类是近三十多年来,海外学界关于中国传统女性的性别史研究。这种叙事主张发掘妇女的自主性,但是由于有意无意间希望解构革命史叙事,往往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虽然我们从中能看到很多“美好”的丰富内容,比如教私塾、与文人应和诗词,基本来自于上层妇女。但我很怀疑,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状况下,这样的女性生活所占的比例有多大?同时我们能看到,这种“美好”的来源是带有依附性的,来自于原生家庭或者丈夫。

关于这两种叙事的特点,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熟知的鲁迅先生的《祝福》,祥林嫂的境遇很悲惨,制度很压迫。但是在这种压迫之下,我们能够看到女性可以做什么吗?制度压迫之下是不是仅有被动的接受?有没有另外一种更加丰富的内容?我们看不到。

海外学界的性别史叙事往往会否定“祥林嫂”们的悲惨境遇,认为这些都是五四知识分子构建的,这种认识显然存在问题。但是,“祥林嫂”们究竟如何走出悲惨境遇?制度是否能解决一切?其实鲁迅先生写《祝福》之前,在1923年底的一次演讲中就已经在问“娜拉走后怎样”,质疑当时的流行主张。从我的这本书可以看到,妇女权利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制度运作与社会环境会发生复杂的关系,并对妇女权利的实现产生复杂的影响。

南方人物周刊:在传统社会,受压迫的女性完全处于被动吗?

赵刘洋:传统中国的女性,尤其是底层的女性的确受制度和意识形态压迫,但是我们又能够看到这种制度和道德的压迫跟民众的生活会产生一种复杂的连锁反应。在这个过程中女性并不是简单的、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二者之间会形成一种紧密的互动关系。

比如面对这种压迫,清代大量女性选择自杀是不是一种消极反抗?还有,清代的贞节限制很强,但为何犯奸案件数量又特别大?

法律和社会形成了一种很有意思的互动。比如对那些犯奸案件,清代法律一方面会严惩,另一方面也考虑照顾弱势,对那些因为生存问题而犯奸的妇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有意思的是,你同时可以看到,大量的当事人往往又会以此作为一种减轻自己罪责的理由。案件中的女性自称“我生活不下去了”。那么它到底是一种真实还是一种表达呢?

真实跟表达,往往夹杂在一起。从这里面我们就可以看到,制度跟社会在碰撞中显示出复杂的连锁反应。很多时候,如果不去挖掘这些案件,我们可能对某些东西会形成简单、被动的感受。


贞节作为治理手段

南方人物周刊:为什么选择从“自杀”与“离婚”两点切入?

赵刘洋:首先,这两个面向特别能显示出当时的妇女在遇到家庭生活纠纷时的两种极端抉择,也就是妇女的选择权问题。在清代中后期,由于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观念的种种限制,当时妇女选择离婚的情况其实是很少的,如果男性不同意,离婚基本不是一个选项。因其所处的这样一个环境,带来的结果就是妇女在遭遇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她的选择会大大受到压缩,从诉讼档案中可以看到,当时很多妇女就选择了自杀。

到了民国以后,妇女可以选择离婚,社会对离婚的包容也越来越大,这也意味着妇女在家庭纠纷过程中的选择权限扩展了。但我的疑问是:这样一种变化是否就意味着妇女能够实现彻底的权利保障或是自身的主体性呢?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呈现了更为复杂的状态,仍然有一系列相应的问题限制着妇女权利的实现。因此,选择“自杀”与“离婚”这两个面向首先和历史的变化实际紧密联系。

另外,这项研究主要是关于妇女权利演变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很多案件之所以能够进入官方系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出现了纠纷和冲突。这里主要讨论制度如何影响生活,比如离婚,从清代到今天,两厢情愿的离婚案件不是问题关键,即使在清代,如果两个人都愿意离婚,清代也并不限制,麻烦的问题是那些争议离婚案件,从这些案件我们才能够看到国家怎样对待私人生活,我们才能感受到制度背后文化观念的变迁。

南方人物周刊:妇女在清代法律中是什么形象?

赵刘洋:妇女在清代法律表达中被预设为两种形象,一种是舍生取义的“贞节烈女”;一种是“犯奸”和“不孝”的妇女形象。前者赏,后者罚。清代关于妇女的行为涉及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可以归结为“性道德”。

清代关于妇女自杀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在“威逼人致死”例中。“威逼人致死”例中总共包括25种情形,其中涉及奸情的17种,包括“犯奸”及“杀死奸夫”等纷纭复杂、轻重各异的条文。

南方人物周刊:清代为什么出现“重贞节 轻生命”的趋向?

赵刘洋:这本质上是一种治理手段。清代中国人口激增和土地压力日益加深,受生存压力驱使,社会流民增多,基层社会没有娶妻的“光棍”现象增多,生存压力的加剧与性别失衡导致底层妇女的实际生活缺乏遵守贞节道德的环境。

面对这样的实际状态,清代法律本应采取实用性的一面,但为了加强社会控制,选择了道德主义的一面,强化对妇女遵守/违背贞节道德的奖励/惩罚,顽固坚持与社会实际相矛盾的道德主义,造成妇女的选择极为受限,容易驱使妇女选择自杀。

18世纪是人口骤增的时期,19世纪时一个县官要掌管大约25万人口,加上书吏、衙役、长随、幕友,也根本不够用,在这种情形之下,怎么管呢?对贞节的强调就成为一种治理手段。

通过对妇女的贞节道德进行一种强制干预和限制,使得妇女的生活被限制在家庭单位之中。

你老老实实地遵守妇道、遵守家庭贞节道德,在清代的官方治理过程中,它就能够实现相应的被控制的状态,以此作为应对人口变迁、社会秩序变动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还是服务于清代的社会秩序控制。


▲清末,北京一对新婚夫妇  图/Fotoe

南方人物周刊:“贞节道德”具体如何执行?

赵刘洋:除了乡规、民约外,另一种方式就是旌表制度。比如,妇女遭到调戏后,多数会告诉家人,希望家人去找调戏者以还清白,但她们的家人觉得这个事情是不光彩的,劝妇女不要声张,妇女又羞又忿,自杀以证清白。一旦死了,就证明了贞节与清白,事迹还会被当地政府大肆宣扬,目的是维护社会风化,妇女获得旌表,地方官获得“政绩”。

这看起来好像是一种个体行为,但实际上仍然脱离不了当时极端重视贞节道德的环境,它带来了一种压力和氛围,在这种情形之下,假如女性跟她丈夫、家人讲“被调戏了”,大家不相信,那怎么办?以死明志,她们只能以死、以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与之相比,即便守节数十年也未必能获得清代官府的旌表,这就强化了对妇女自杀的鼓励。在第一历史档案馆可以看到大量的“一经调戏即自尽”案件,这些女性几乎都获得旌表。

女性得到旌表,会给她建贞节牌坊,她的家人因此也获得荣誉,地方政府还会奖励给女性的家庭十几两银子,并且层层上报到中央,这也是地方官员治理的政绩。

这样的表彰会带来从上到下的连锁反应,大家对这种行为都很认可,而且很支持。所以就可以理解,在这种贞节道德的压力之下,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种极端强调贞节的行为。

南方人物周刊:相比“贞节道德”,突然的“离婚自由”能改善妇女处境吗?

赵刘洋:历史出现过这样的悖论性事实:清代法律过度道德化固然导致妇女遭受极大压抑,从而引发频繁的妇女自杀现象;但是如果制度变化带来个体权利意识觉醒,同时因为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制度环境和个体权利意识出现明显矛盾,在这种急剧变迁的过程中,反倒有可能出现另一种挤压妇女抉择的情形。

比如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时期,当时有一个未曾预料的后果,就是出现了不少妇女遭到杀害或者自杀(1950-1953年每年约有7-8万名)的现象,我们如果翻阅一下很多法院的《审判志》,就可以经常看到这类案件。

当时各级政府专门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各级司法机关派出大量干部到基层去宣传,各级法院选择相关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公审大会。效果立竿见影,新的婚姻法实施后出现离婚高潮,其中女方意愿远高于男方。如1952年甘肃省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占89.17%,男方提出离婚的仅占10.83%。

妇女强烈的性别平等意识与现实选择的冲突,导致部分妇女自杀以及被杀。传统观念对婚姻法的抵触态度,转化为残害要求婚姻自由的妇女。如1951年10月统计,福建龙溪地区8个县因婚姻问题被迫自杀和被杀的青年男女有141人,受严重虐待的有454人。

这说明法律的运作不是处于真空一样的环境。尽管如此,贯彻婚姻法运动对实现妇女权利解放,仍然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当家作主”:扮演男性角色的女性

南方人物周刊:清代女性和“土地”法律地位类同,属于“财物”、资源?

赵刘洋:对清代离异案件的讨论,不能忽视两种案件类型,即“典妻”和“卖休”:前者是为了获取钱财,结束婚姻关系,相当于把妻子抵押出去,但保留赎回的权利;后者也是为了获取钱财,直接把妇女休后以“嫁”的方式卖出。这些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和买卖土地一模一样,甚至有“找价”的要求。社会心态上,女人和土地一样是作为一种资产、资源而存在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这样被对待的,她们似乎缺乏“本我”的存在,完全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

南方人物周刊:清朝曾有女性当家作主的个案,算不算女性权利的扩张?这种权利来自于哪里?

赵刘洋: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去过皖南的祠堂,很有意思。有的祠堂供奉一些家族中的女性,她们因为丈夫死得早或者常年在外经商,从而在家族之中承担了重要功能。

明清的时候,徽商发展得很好,他们的工商业比较发达。这样的祠堂想表达的是什么?你看,女性对于家族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多么重要。

实际上,女性的角色在这个家族中被男性化了,她是因为男人不在而扮演了本该由这个男人扮演的角色。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她都要管,她在这里面其实并不单是一个女性的角色,她实际上是承载着一种男性化的预期,就是她应该要像家族的男性一样。

南方人物周刊:女性所被赋予的这种权力和自主并不是来源于女性的一种自由或解放,而是她承担了另外一个空位的男性角色,其实这种权力还是男性的?

赵刘洋:对,因为这里面的女性其实是被男性化了。她像一个大家族中的老大一样掌握了很大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跟女性自身关系不大,女性的气质在这里面基本上不太能找得到。她要为家族付出,服务于家族的整体功能。很有意思的是,如果仔细观察祠堂的画像,画中女性的形象也多和男性类似。

婚姻不是彰显个体价值的方式,人们对婚姻的预期正在变低

南方人物周刊:在历史之外,有没有来自于现实的冲击,让你感受到女性的弱势地位?

赵刘洋:今天在性别平等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很多内容还会是关于基层乡村地区的。我曾经做过一个田野调查,主要关心这几十年来中国基层的道德观念变迁呈现的状态,尤其是在家庭道德方面呈现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接触到跟女性相关的一些内容,这让我感受到,中国基层女性的生活状况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基层女性权利的真正实现仍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去做。

南方人物周刊:当下女性地位的城乡差异依然显著吗?

赵刘洋:最大的差异也许不是来自城乡,而是来自于阶层差异。现在的乡村已经不像费孝通先生于上世纪40年代在《乡土中国》中所概括的那样有一套自足的逻辑,城乡的很多观念正在趋同,尤其是近二十年伴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展开。

并非乡村女性和城市女性对比会有怎么样的差别。哪怕是城市的基层女性,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城市跟乡村的区隔可能不是那么大。

对基层女性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仍然是就业权的问题,她们能不能实现有效的就业、能不能走出家庭、能不能通过劳动来养活自己,这是今天很多基层女性面临的问题。

南方人物周刊:在家庭中,什么样的状态代表女性权利真正实现?

赵刘洋:其实我也挺困惑,坦白而言,到底什么样的状态是女性权利最终真正想要实现的状态。我的书里主要是对历史的梳理,如果从前瞻的角度来考虑,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女性的自我认同,她自己是不是愿意这样去做,这是不是她自己主动的选择?

换言之,是一种从我“应该”这样做,到我“愿意”这样做,从原来社会观念加诸女性的“天经地义”,到一种基于自我认同基础上的主动选择。比如现在很多人对待家务和生育的观念就和以往不同。

南方人物周刊:但这样的“认同”可能依然来自于传统的规训,而非自我意识的觉醒。

赵刘洋:这也是我想和女性朋友们探讨的问题。接着上面的问题,麻烦就在于,在婚姻的过程里面两个人都好的时候,什么都好说,没人会细究这样的“认同”。关键的问题是当出现了纠纷,对于这种行为该怎么认定。比如说家务劳动在婚姻的过程里面是很自然而然的,但问题是离婚了以后,假如说家务劳动可以纳入一个补偿的话,这个时候该怎么补偿,如何去操作,就会有很大的问题。

从清代到现代,法律上来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发生显著变化的。但不变的是在不同的时空之下,如何寻求个体和家庭的良性互动,这种寻找的状态和目标是一直存在的。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法律如何处理家庭稳定与个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律只能是一个引导,而在寻求“认同”与“幸福”的层面,还是要回归社会本身,很难用法律来框定。


2022年1月10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人民法院“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来到距离县城70公里的呷依乡,在一顶帐篷布置成的“帐篷法庭”里,通过巡回审判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  图/新华社

南方人物周刊:当下,中国的婚姻正在趋向个体化吗?

赵刘洋:这一说法和这样的现实有关,那就是当下大家对婚姻的预期是比较低的,预期到自己有可能会离婚。国家的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一点。

2011年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比如房产),在离婚判决的过程中是不用参加分割的,也就是个人的房产归个人,在这之前通俗来讲是“离婚分一半”。

为什么有这样的法条调整?后来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发言人说,今天我们整个社会对于婚姻的预期实际上是比较低的。假如出现这样的情形,两个人结婚了,半年就闪婚闪离,如果再按照原来“离婚分一半”的财产分割方式,很容易让一方因为一次短暂的婚姻,带走了另一方的父母辛辛苦苦积攒半辈子甚至一辈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背后的逻辑其实是强调血亲大于姻亲,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要大于子女和伴侣之间的婚姻关系。

表面上看,似乎婚姻在走向个体化,不再那么维护两个人“小家庭”的集体。但实际并非这么简单,它更强调了个体和原来家庭、和父母的关系,是另一种更符合现实的“家庭化”。

从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看,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对女性不公?这一点也很复杂,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长远的、连锁的,短期来看的确会。但从长期来看,它可能会推动女性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和重视,也不再是男性在婚姻中提供房子的“约定俗成”,女性拥有独立房产的比例会提高。

南方人物周刊:“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吗?

赵刘洋:“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做法,即使在有离婚冷静期以前,也有承担着离婚冷静期功能的一些做法,只不过这次因为离婚冷静期被纳入《民法典》中而被更多关注。以往在很多法院,离婚判决通常是初次判决不离,这是普遍做法,这其实就是承担离婚冷静期的功能。离婚冷静期背后并非仅是限制离婚自由的逻辑,而是我国《婚姻法》一直强调的如何处理家庭保护和个体权利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

从实践层面看,离婚冷静期的关键问题不是干预离婚(婚姻)自由,而是想解决或者是回应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闪婚闪离的问题,因为婚姻并非仅是个人权利问题,这其中往往牵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会大大加重法院和社会的负担。

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以后,对于那些想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直接走诉讼离婚方式,这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由于在离婚案件中妇女作为原告占绝大比例,而且在这些案件中男性不愿离,因此离婚冷静期对女性离婚自由的影响要明显大于男性。考虑到冷静期内出现的财产转移和家庭暴力,离婚期内的权利保障同样重要。

婚姻家庭案件具有特殊性,任何一刀切的规定和做法都无可避免带来相应的问题。


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图/人民视觉

南方人物周刊:稳定的婚姻是个体的追求还是社会的追求?

赵刘洋:从个体角度来讲,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包容和责任之心是很重要的,家不仅是一个实现个体价值的舞台,它同时还是一种责任、包容、担当。

从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来讲的话,家庭的稳定都是重要的,虽然国家或者法律制度不会直接去进行干预,但是从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来看,如果大家都不愿意结婚,都去离婚,那肯定是不好的,或者是家庭没有任何稳定性,那显然是有很大的问题的。

因为家庭婚姻不单是两个人的事情,它牵涉到财产、养老、子女等等,这些因素处理不好都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避免从制度的角度一刀切,不能只考虑稳定,婚姻家庭有它的特殊性,其实很考验法官的智慧。在西方很多国家,家庭案件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家事法院去处理,涉及妇女权利保障和未成年人保障,这种方式可能会更重视家庭领域的特殊性,我们这些年很多法院也在尝试建设家事法庭,也越来越重视家庭领域和家事案件的特殊性。



“这就是爱,糊里又糊涂”

南方人物周刊:今天的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什么挑战?

赵刘洋:我认为其实还是个体跟家庭之间的复杂关系要如何协调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性别意识越来越突出,对于自我的认同越来越明显,家庭中原来的那些既定的观念已经不再是自然而然的了。原来大家更多会强调隐忍,即使有矛盾也可能会隐忍着。

但今天来看,很多人已经不再是这样了,包括男性,在家庭里面个体的意识越来越明显。

就家庭本身而言,它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是家庭的特性所在。用俗语讲,“家就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它区别于陌生人之间的公共领域的行为逻辑。在这种情况之下,个体跟家庭的这种合作关系和亲密情感该怎样协调,怎样处理?

在今天可能这个问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因为我们能从离婚的案件里看出,大量的案件里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没有一个很具体的冲突,并没有说因为家庭暴力、过错而离婚,更多的是对对方的不满——“他/她没有尽到丈夫/妻子的责任。”

尤其体现在今天很多闪婚闪离的情形之中。家怎样跟个人之间形成一种协调,今天可能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

南方人物周刊:在当下,婚姻这样的亲密关系应该如何去协调?幸福的婚姻是什么状态?当我们在谈论婚姻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赵刘洋:虽然这本书主要属于经验研究,但过程中也会思考:透过这些失败的家庭关系,到底什么样的婚姻家庭是幸福的状态?家庭的稳定跟个体的权利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家庭稳定与幸福之间,我们到底在追求什么?这是很复杂的问题。

我一直强调家庭领域的特殊性,除了如何处理个体和家庭、稳定和幸福之间的关系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家庭一方面属于私人领域,但往往又和公共秩序紧密相关;家庭脱离不了同居、共财,然而家庭又绝非仅是财产性内容,人的亲密情感同样重要。

有很多家庭很稳定,但是两个人并不一定幸福。各有所需的家庭某种程度上是更稳定的,或者像传统家庭,它有一个家长主导,在这种主导性的框架之下,一个人说了算。它是稳定的,但是传统那套等级性家庭制度就是我们想要追求的吗?显然不是。近代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改变那样的不合理秩序和制度。借用人类学家许烺光的话来说,就是如何走出“祖荫下”?

到了今天,从某种程度看,问题似乎变成了人类学家阎云翔所思考的:当年走出“祖荫下”的年轻人,必然是幸福的吗?离婚并不能说明一定不好或者一定好,家庭稳定跟家庭幸福可能是两码事,我们一定要追求表面化的家庭稳定吗?并非如此。

所谓的幸福的婚姻状态是什么样子,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一方面保证了自己的自由、选择、自我发展;另一方面是彼此对于对方的责任,能够实现一种有效的理解和互动。它是一种个体跟家庭之间的融洽的良性的包容的状态,而不是一种彼此的排斥。

一旦你进入到这个家里面觉得不自在,觉得没有自由,那这种婚姻肯定是不幸福的。假如一味地屈从于对方,仅仅是为了保证家的稳定,而去无原则地讨好对方,完全地牺牲、奉献,这当然也不是好的婚姻。要避免两种极端,要么是极端地突出个体权利,要么是无原则地服务于整体。所以我想一个理想状态应该是个体与家庭之间的彼此成全,而不是相互对立。

有句歌词,“这就是爱,糊里又糊涂。”婚姻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很难做到所有人都满意,更无法完全用法律去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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