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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办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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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6 13:5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展民办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选择时间:2014-04-08  来源: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王文源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新目标和作出的新承诺。关于教育,十七大报告还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可见,尽最大努力保障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继续努力推进教育体制的改革,发展民办教育积极拓展各种社会教育资源,是优先发展教育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
       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民办教育的地位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民办教育的社会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在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征途上,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而是事关中华民族振兴的大事,是关系到如何把13亿的人口大国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选择。
       首先,发展民办教育是实现“学有所教”目标的必由之路。学有所教就是要通过事业发展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公平的均等的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就是要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各种教育需求。诚然,无论从规模、质量、效益和服务品种看,教育发展的现状与此要求仍然还有较大差距;从现实的国情和教育实情出发,单靠政府财政能力和公办教育,也难以实现学有所教的目标。虽然,民办教育目前的发展水平还不够理想,但是他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民办教育自身所呈现出的成长性和活力推动着教育内部的变革,民办教育极强的服务意识满足并培育了多样化的社会教育需求。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定将由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共同发展来构建,学有所教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民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发展民办教育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和促进教育公平是我们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任务,是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从我国民办教育诞生之日起,其公益性事业的性质从来就没有含糊过。我国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不是由某人的意愿或个别民办学校的个别行为所决定的,而是由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
       增加国家财政投入、提高国家财政投入效益,遵循公平与均衡的基本原则发展好公办教育,是各级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的首要任务,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但是,发展好公办教育只能是体现充分的公平的公共教育服务的初级阶段,不是完全的充分,是小公平。只有在此基础上,同时保障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教育,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提升教育服务品质,能够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多样化的可自由选择的教育服务,才称得上充分的公共教育服务,是大公平。这样一种理想的局面就是,公办学校尽量退出选择性教育服务的领域,而致力于提供普惠、公平与均衡的教育服务。同时,民办学校得到充分发展,并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充分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所有教育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教育需求和能力,在公办与民办之间自由选择,这也是学者有其教的理想目标。诚然,要实现这种自由选择,除了有关制度的保障,更依赖民办教育的充分发展和质量提升。教育的自由选择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也应当是教育发展的方向。
        第三,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为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当前,在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建设中,“优先发展教育”成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战略选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办好公办学校,发展好公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职责。通过有效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建设,发展好民办教育同样是各级政府为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实践证明,处于发展初期的民办教育,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扶持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不重视教育的领导者是不清醒、不成熟的领导者,是领导不了现代化建设的。从当今的时代要求看,不重视民办教育的领导至少是缺乏长远眼光的领导,是领导不了教育的现代化的。
       民办教育属于社会主义公益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在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的科教兴国战略进程中,民办教育同样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正确评价民办教育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所做出的历史贡献,应当充分认识到民办教育的积极作用,应当看到民办教育发展的未来前景。因此,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有责任从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落实好对民办教育的支持鼓励政策,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第一、坚持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道路,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与思路。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走过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并且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成就。我们没有照搬国外的做法,也不同于解放前的私立教育模式,我们从实际出发,在民办学校的资金运作、管理模式、治理结构和政策扶持等多方面开展了创新探索,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模式。新时期新阶段,必须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道路,继续坚持合乎国情的民办教育实践创新探索,认清民办教育呈现的新的阶段性特征,把握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明确新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与思路,促进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教育基础,在民办教育发展上采取不同的推进策略。比如,在经济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民办教育主要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通过学校内涵建设与特色创新,民办学校致力于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差异需求”,提供多样的教育选择机会,为促进教育公平与提升教育质量拓展新的资源,为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增添新的活力。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教育主要实施助力性发展战略,通过加大政府资助和社会资源的结合,民办学校致力于满足社会对教育的“过度需求”,提高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提升教育的总体水平。这将有助于加快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切实行使好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职能。当前,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仍然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希望所在。首要的是准确把握《教育法》、《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的精神,把握民办教育的实际,全面落实民办教育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积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与民办教育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事情,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积极支持。比如民办教育的税收问题、单位性质问题、资产与财务管理问题、民办教育的发展基金问题、对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以及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问题。这些都是关系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当然,教育行政部门自身如何依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职能,也是需要厘清的问题。
       第三、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当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落实对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切实转变个别地方和个别部门对与民办教育实行“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的状态。民办教育的统筹兼顾工作体现在:一要注意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二要注意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三要注意上级和下级之间民办教育行政管理的统筹协调;四要注意教育内外部职能部门之间工作的统筹协调;五要兼顾处理好民办教育眼前事务与促进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关系。
       第四、以“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同样是民办学校肩负的历史使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应当体现在政府依法行政和举办者依法办学的前提下,坚持民办学校公益性的基本特征,实现民办学校的学生满意、教职员工满意、举办者满意,从而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为了实现“三满意”,当前各级政府和民办学校举办者共同的重要职责必需做好两件事:一是积极落实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二是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包括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第五、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和责任感,维护民办教育内部的安全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维护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责任。没有和谐与稳定,发展将无从谈起。没有发展的稳定也就注定不会长久。民办教育因其体制与机制上的自主性、灵活性,加上在快速发展的初期存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督保障等方面的不完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内外部的不稳定因素均同时存在。一段时期以来,来自民办教育领域的一些不稳定事件,不但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全因素,也影响了民办教育自身的安全稳定。因此,必须通过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排查各种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努力建立民办教育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手段,切实维护好民办学校的安全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履行好职责,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除了充当执法者与监督者的角色外,很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的公共服务体系,包括通过鼓励发展专业机构、建立公正开放的信息平台、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引导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将有助于优化民办教育的内部环境,增进民办教育的内部和谐。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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