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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源:“支持与规范并举,调动民办教育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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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6 13:5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文源:“支持与规范并举,调动民办教育积极性”时间:2015-12-15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文源接受中国教育报记者柯进专访时提出,落实“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需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努力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的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和经费来源渠道三大难题,增强民办教育发展新活力。此专访文章中国教育报发表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教育部网站、人民网、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网、腾讯网、网易、搜狐等多家重要媒体先后转载。
        如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专家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文源认为,落实“十三五”期间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与“规范”并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教育的积极性,需努力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亟待破解的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和经费来源渠道三大难题。
  “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不明问题在教育法、高教法和本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基本没有涉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明确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第五十九条明确民办学校终止时的债务清偿顺序,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只作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一原则且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对民办学校拥有何种合法的财产权’模糊不清。”王文源说,这种制度安排的缺失,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源真正进入民办教育,难以落实对民办学校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难以界定有关各方对民办学校资产的法律边界,也难以真正落实对民办学校的鼓励扶持政策。
  “所以,无论从过去的实践看,还是着眼于未来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都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民办学校的产权作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制度安排,这也是民办教育获得更高水平、更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王文源认为,一直以来,民办与公办有区别的人事制度,严重制约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影响了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提升,“这既需要国家层面加快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破解公办、民办学校人事制度的‘双轨’制,尽早实现‘并轨’。”
  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还远不止这些。事实上,过去30多年来,不论哪种办学模式的民办学校,社会捐赠、举办者实际投入、政府资助和学校其他产业开发等渠道的经费来源很少,民办学校基本上都依靠学生学费收入滚动积累发展和维持学校的运行,此外就是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举债运行,以学费收入还债。王文源认为,无论哪种形式,都会导致民办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教育教学经费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经费不足。
  “十三五”期间如何破解?王文源建议,从政府层面看,一方面可采取有效措施,开通民办学校通过社会捐赠、举办者投入、政府资助、学费和学校其他产业开发等筹集办学经费的多种渠道;另一方面可通过法规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民办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同时,在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下,做好对新制度实施前存量民办学校财产权界定的过渡性安排,并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开放领域。
  目前,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对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未来的改革可能还需回答两个疑问——国有资产可否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学校?公办学校是否可以利用不属于‘财政性经费’的各种有形或无形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学校?”王文源建议,将国有资产、公办学校、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一并限制用于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学校。同时,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和本科层次以上高等教育阶段是否允许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问题上,应当慎重研究,以小范围试点启动为宜。从国际上营利性教育实践情况和我国高等教育供求关系角度来看,现阶段,在本科层次以上高等教育领域不宜设立营利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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