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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中华民族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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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08:3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中华民族认同
  • 周庆生
  •     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提出:“要大力增强我国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也明确提出,要“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10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这些规定为推进和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语言不仅仅是人们的交际工具,它还与人们的意识、思想和情感紧密相连,还涉及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更关系到对国家、民族的认同。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汉语是汉民族的共同语,汉语使用人数最多,除汉族外,有些少数民族也转用或兼用汉语。普通话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少数民族成员从就业、教育机会、发展空间等角度出发,更希望学习掌握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在我们这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人口大国,由于各族人民都在学习使用普通话,全国范围内的语言隔阂大体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成为可能,农村人口脱贫致富的步伐和城市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各民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进一步增强。
        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凝聚而成的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中人数最多的汉族包容、融合了大量其他民族;中华民族中的各少数民族也不同程度地吸收融合了其他民族及汉族,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格局。
        中华民族认同是民族大家庭各个成员在长期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接触中逐渐熔铸形成的精神心理特质,是一种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是维系中华民族大家庭团结的精神纽带,包括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意识,对中华民族存在、发展、安危、利益等的认同和关切。
        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对于增强各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归属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推广普通话并不限制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宪法》都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是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通用语言,这些语言与国家通用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并用,各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人口、使用场合和使用功能,二者长期共存,和谐发展。
        各少数民族对自己的语言文字有着特殊的情感和强烈的文化认同感。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利于维护和增强少数民族认同,有利于维护和增强少数民族文化认同。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个人意愿,处理好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的关系,二者之间,功能互补,和谐相处,而不能相互竞争。既要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又要维护各民族对其本民族的认同,这将成为构建和谐民族语言生活的一项长期任务。(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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