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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发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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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5:0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发展综述
[王阿舒,孟凡丽:<民族教育研究>2006.2

摘 要:在过去的50多年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真贯彻中央的语言政策,实施对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从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演变中,可以看出新疆在不断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紧密结合国情、区情,努力营造一个更加优化的双语和多语教育环境,为双语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化的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语言与文化的交汇之地。世界六大语系中的三大语系的语言汇集在这里。在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塔塔尔、达斡尔和俄罗斯13个世居民族中,除汉族、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汉文外,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等民族不但有语言,还有本民族的文字。长期以来,各民族人民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的优良传统,已形成了多种双语类型,其中又以“民—汉”双语型为主。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开创了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繁荣的新时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了充分尊重。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951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各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1952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年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2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都对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平等权利作出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强调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的重要性,并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以国家的政策、法律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条件,逐步确定了民族语文与汉语文(双语)的关系,制定了少数民族以学习、使用和发展民族语文为主,同时又自愿学习、使用汉语文的语言政策和双语教育政策。回顾新疆50多年的双语教育政策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疆双语教育政策的形成期(1950~1976年)
新中国建国初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明确了我国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关系,并使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范围史无前例地扩大了。民族语文不仅是少数民族的日常交际工具,而且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处理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关系上,突出了民族语文的地位。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新疆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制定了相应的语言政策,突出了以民文为主、民汉两种语言并用的原则,同时提出了民汉互学语言的双语政策。“以民文为主”,即少数民族认真学习、使用和发展民族语文,这对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贯彻和落实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继承和发扬新疆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加速新疆的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新疆有传统语言和文字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等少数民族在学校教育中均采用母语授课,建立起了从小学到高中乃至到大学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汉两种语言并用”则是要服从汉语是我国通用语这个大前提,二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这就从另一个侧面强调了新疆在学习、使用和发展民族语文的同时,又不能忽视汉语的学习和使用,必须实施二者相结合的双语政策。
这一时期,双语教育尚处于潜学科状态,双语教育研究的学科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在民族学校中开展民、汉双语教育还没有成为大多数语文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决策部门的自觉行动。但是有关民汉两种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的双语政策及广义的双语教育的政策却包含在有关法规和重要文件中。1950年,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目前新疆教育改革的指示》,要求少数民族学生选修“国文”及俄文,汉族学生选修俄文或维吾尔文。1957年3月,自治区党委发出指示,要求改进和加强汉族干部学习本地民族语文、本地民族干部学习汉语文的工作,首次从双语政策的角度对民汉学生和民汉干部职工互学语言作出了规定。1956年召开的第二届中等教育会议和1960年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改进提高民族中学汉语教学工作的通知》都对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规定了汉语课是民族中学主要学科之一,并从小学到大学,对每一个教育层次汉语教学的课时安排、教学目标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以上有关文件的内容来看,可以说新疆的双语教育政策已初步形成。这对于加强民汉之间的文化交融、促进民族团结、推进新疆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新疆双语教育政策的发展期(1977~1990年)
1976年,新疆各项事业进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民族教育也走上了复兴之路。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民族教育,特别是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地位日益突出。双语教育研究逐渐开展起来,但对双语理论和双语教学方面的研究仍存在诸如把“汉语教学”与“双语教学”或“双语教育”相混淆等尚未理清的理论问题。
这一阶段,虽然仍未明确地提出“双语教育”的概念,但已涉及双语教育的方方面面,如设置管理机构、加强领导、调整教学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等等。尤其是首次提出了“民汉兼通”,并把“民汉兼通”作为双语教育的基本方针,充分显示了新疆双语教育政策快速发展的轨迹。
1977年以后,自治区教育厅多次下发文件,就汉语教学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78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民族小学从三年级开设汉语课,到1995年,高中毕业生要达到“民汉兼通”。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对双语教学的认识进一步深化。1984年,自治区党委提出:“各级党委要把加强汉语教学工作当做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建设人才的一件大事来抓……”同年,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84)3号文件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汉语课视为民族中小学最重要的工具课之一,把“民汉兼通”作为汉语教学的基本方针。再次要求民族学生从小学三年级开设汉语课,直到高中毕业。重点中学或城市的高中争取在1994年实现汉语基本过关的奋斗目标;城镇或低一级地区的民族中学也要争取在1996年实现这一奋斗目标。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建设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加强教材建设。要求汉语课应严格实行考试和成绩考核制度;规定大专院校招收民族考生,要加试汉语,并逐年提高计分比例。文件规定,在自治区教育厅普教处设立汉语教学研究室,并要求各地、州、市教育局(处)教学研究室也要组建汉语教学研究组。1985年,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决定》和1986年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议〉的决定》都进一步强调了民族学校的汉语教学工作,并把搞好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5年9月教育厅发出《关于调整五年制小学部分课程计划的通知》,要求城镇民族小学从1985年新学年起,必须开设汉语课,并开足课时,农牧区民族小学积极创造条件,于1987年开设汉语课。1987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要把加强和改革民族学校汉语教学工作作为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开发振兴新疆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这是自治区第一次把双语教育工作提高到“战略”层次来认识。当年,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工作的几项措施》中提出:扩大师范院校汉语专业招生名额;制定中小学汉语教师培训规划,实行自治区、地、县三级分工负责;稳定现有汉语教师队伍;从1988年开始,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汉语按100分计算成绩,区内中专、技工学校招生加试汉语;充分利用现有电化教学手段,努力实现汉语教学现代化。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双语教育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和系统化,从而使自治区双语教育工作在经历了10年浩劫之后,又重新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三、新疆双语教育政策的完善期(1991年以后)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信息化、一体化日新月异的变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得少数民族对汉语的学习有了更加迫切的需求。这些变化,必然对原有的双语教育模式提出了调整和革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国外双语教育理论的引进及国内外成功的双语教育实验的影响,新疆的双语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双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各类双语教育改革实验大规模开展,建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形成了一支双语和双语教育研究队伍,编写了成龙配套的双语教材,这些对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这一时期,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部门对双语教育作出的各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新的历史阶段,双语教育的方针、任务、地位和作用,确定了双语教育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办法和措施,对新疆双语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明确提出了“双语教学”、“双语教育”的概念,虽然两个概念仍常常混用。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双语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双语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1992年,自治区召开了第二届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了“双语是提高民族文化的必由之路”的理念。1993年,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此新疆的语言文字工作及双语教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加强汉语教学作为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2001年到2010年期间改进和加强“双语”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继续巩固少数民族母语教学的同时,切实加强汉语教学在初、中等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在中、高等教育阶段的主导地位,力争使汉语教学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有较大发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全区普遍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
2·特别强调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双语师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双语教学的质量。在这一阶段下发的文件中多次提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问题。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双语”水平和教学质量,是提高民族教育质量的突破口。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培养一支合格的“双语型”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加强汉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认真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逐步开展对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培训。同年,启动内地高校援疆师资培训项目、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少数民族骨干教师赴内地学习进修项目、新疆新增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骨干力量。继续实施“新疆中小学中青年汉语骨干教师培训工程”,严格选拔标准,改进培训模式。根据自治区少数民族学校开展汉语教学的规划,对少数民族教师进行汉语培训,力争到2004年使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水平分别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的3级、4级、5级、6级或相应水平。
3·开展多种形式的双语教育实验
新疆双语教学实验始于1992年。是年5月,自治区教委决定在乌鲁木齐、塔城和吐鲁番地区进行双语授课实验,大规模双语教学由此开始。1993年,自治区教委召开了“自治区民族学生部分学科汉语授课实验研讨会”。1996年,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中学部分学科汉语授课“民汉兼通”工作八点意见的通知》充分肯定了这项实验有利于提高新疆民族教育质量,有利于加速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少数民族各类人才。1997年,自治区教委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少数民族学生双语授课实验方案》,明确提出实验的目的,并对实验的规模和基本条件、实验班管理、教材与课程计划作了详细说明。《方案》的颁布,标志着这项实验步入有序、稳步的发展阶段。2000年,在教育部的组织领导下,在内地12个城市举办了内地新疆高中班,丰富了双语教育的办学模式。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扩大“双语”授课实验范围,县(市)以上中学都要开设“双语”授课实验班,县(市)中学全部过渡到“双语”授课实验班的教学模式。同年,自治区决定在新疆各地条件较好的中学开办初中双语实验班。2005年,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提出:“大力加强农村少数民族学前教育;积极推进与学前教育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小学‘双语教学模式改革’。”至此,自治区把双语实验由高中到初中直至下移到学前班,体现了改变以往封闭式民族教育体系的决心。
4·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双语教育的发展
2001年,自治区党委又提出:多民族聚居区要加快民汉合校、民民合校和民汉学生混合编班的步伐。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中小学创造条件实行“民汉合校”或“混合编班”;要求加强对“双语”教学的研究,逐步形成“双语”教学的课程体系。2004年3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双语”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加大汉语教学力度,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全面提高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水平,加快建设适应“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队伍;加强对“双语”教学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保障机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规模开展的各类双语教育改革实验是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有关双语教育的理论与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因此,可以说双语教育政策逐步进入了完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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