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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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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8:5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一、总述
1.我国的出版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如此。编辑工作的质量决定出版物的质量,是实现图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础。市场对编辑工作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编辑工作既要适应市场,以多方面、多层次的优质出版物满足读者需要;又不能片面地追逐市场,以市场为惟一导向,降低工作的要求和出版物的品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出版业发展的规律,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2.编辑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落实编辑工作的方针、任务,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要讲政治,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舆论环境。  

3.编辑工作不是简单的技术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编辑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要在选题、组稿、审稿、加工整理、整体设计等编辑实践中总结探索它的规律性,并以此指导实践活动。如此循环往复,逐步建立和完善编辑学理论,才能使编辑工作不致成为盲目的实践,而成为自觉的创造性劳动。  

4.编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环节相互联系、制约和促进,具有严密的整体性,而每一环节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环节中有许多工序,相互之间同样具有制约性和相对独立性。一个环节、工序的工作影响着另一个或几个环节、工序乃至全部编辑工作。这就既要从宏观上把握编辑工作的整体性,又要在微观上抓好每一个环节、工序的工作,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要用严密的制度规范各自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使整个编辑工作协调一致,高效率运转。  

5.编辑工作是一项高尚、光荣的职业,又是艰苦、细致的劳动。编辑人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包括无私奉献的品德,开拓进取的精神,敬业乐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廉正奉公的精神,严谨认真的态度,一丝不苟的作风。编辑人员还要具有广博的学识和专业修养,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不间断地学习和汲取新的知识,以适应现代编辑工作的需要。编辑工作不单纯是个体作业,它是个体和集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结合,每项成果都凝聚着集体的智慧。因此,做好编辑工作,不仅要有一批人才,有一支优秀的编辑队伍,同时要有集合人才的凝聚力,组成团结和谐的编辑工作的集体。  

6.编辑人员和作者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编辑人员必须依靠作者,尊重作者,与作者建立真诚的友谊。出版社要以自己的出书特色、优势和坚持不懈的工作,发现、吸引和团结作者,形成一支优秀的作者队伍。它同一支优秀的编辑队伍相配合,是出版优质高效图书的基础。  

7.编辑人员要真诚地为读者服务,广泛地、经常地征求读者意见,同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在工作中要为读者着想,注意各层次读者不同的阅读需要和阅读兴趣,充分满足读者的正当读书要求,引导和提高他们的欣赏趣味和鉴赏能力,从而在出版社周围形成一支稳定的读者群。  

8.在高新科技条件下,编辑工作手段日趋现代化,电脑及信息网络与编辑工作各环节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因此,编辑人员要能熟练使用电脑,掌握电子知识,懂得使用各种软件,并注意研究解决编辑工作应用高新科技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信息  

1.信息是选题之源。选题不是来自闭门造车,而是来自对信息的广泛收集、积累和提炼、研究。耳目闭塞,不可能做好编辑工作。当今社会信息急剧增加,瞬息万变,更要重视信息工作。出版社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收集、存储信息,为策划、论证选题和整个出版工作服务。  

2.信息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要从各个出版社的出书范围出发,收集国内外同行的编辑出版信息,有关的科研、著述及作者信息,本社及同行的图书销售信息,社会调查及统计资料信息,优秀图书编辑出版信息,专家对本社出版图书评价及读者需求信息。总之,一切为编辑工作所需的信息,都要收集、存储,并及时补充,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编辑出版信息库。  

3.出版社一定要有资料室。资料室要为编辑工作服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党中央、国务院公开发表的文件,法律、法规(包括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标点符号及计量单位等国家标准,重要古籍和中外文工具书,与本社专业分工有关的重要著作和专业工具书,以及编辑人员需要阅读、查询的其他书报刊,都应尽量备齐。有条件的出版社可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以便检索。  

4.收集信息要多渠道、多方位。编辑和其他人员参加国内外书市、书展、考察和学术活动,调查研究和参与图书销售,开会和与作者交谈,以及阅读书报刊所获取的信息,都要形成文字并输入电脑存查。此项工作宜形成制度。  

5.信息要鉴别和不断筛选,去伪存真、弃旧续新。对数据要进行比较和核实,选用权威性机构和著作的材料,使决策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定量分析基础上。信息要开发利用,如开会发布、分析信息、编发信息资料等。  

6.信息贯穿编辑工作的始终。无论选题、组稿、审读、加工整理及后续工作,都不能离开对信息的积累、研究。编辑人员要关心天下大事,多走、多听、多读、多记,随时注意收集信息,使自己耳聪目明、头脑敏锐,并充分利用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  

7.建立信息网络。在出版社内部及本地和外地同行之间,可以形成电脑局域网络和远程网络,及时交流信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选题

1.选题源于信息,但信息不等于选题。选题是对准备出版的图书的构思和策划,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一定时期的形势、任务,以及各个学科的研究状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对信息提炼、集中、升华的结果。编辑人员的构思和策划,对于制订选题和选题计划是十分重要的。单个的和系列的选题,是编辑构思和策划的产物;年度的和长远的选题计划,是社长、总编辑总体构思和总策划的产物。成功的选题策划,是出版优质高效图书的基础,同时又反映了编辑人员自觉的创造性劳动。因此,积极主动地策划选题,是各级编辑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责。  

2.选题是对文化的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出版什么图书,不出版什么图书,反映了编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精神生产的基本要求是创新。要使图书受到读者欢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重视选题的优化,使选题具有特色,避免平庸重复。选题还必须体现出版社的专业分工,遵守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出书范围和有关规定。要注重抓精品,每年策划出版一批高水平的图书,包括优秀的普及读物。  

3.选题不能只是一个题目,它一般应包括提出的依据,国内外有无同类的图书,有关学术界或行业的研究状况,本选题的大致内容、题材及特色,主要读者对象及市场需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拟约或已有作者状况等。对于选题申报表的各项要求,都要逐项填写,越具体越能反映提出者对选题的把握程度。如果是一套丛书,则要求有一个详细、具体的编辑方案,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有丛书的规模、体例,各分册的联系,主编状况,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等。制订丛书选题计划宜作社会调查研究,并要有记录或报告。  

4.选题和选题计划必须经过论证。这是因为单个的和系列的选题以及年度的和长远的选题计划,是一种重大的出版经营决策。选题的优劣,不仅影响图书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出版社的成败兴衰,须慎重对待。要对选题和选题计划进行多方面的论证。既要从微观上论证选题的可行性,又要从宏观上考虑各类选题的合理结构。论证会由社内各方面的代表参加,充分讨论,开展质疑和答辩。论证会要成为一次科研鉴定会,要有会议记录。选题提出者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充实选题设计。有些选题还要请社外专家论证。论证也许要进行多次,使选题的优化和可行性更有保证。  

5.选题必须经过审批。选题经过论证以后,还要由社长、总编辑和副总编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因为不论是分管哪方面工作的成员,不能不过问选题,社长、总编辑只有掌握全部情况,对选题的决策才会是科学的和民主的。出版社年度选题计划要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和其他需宏观调控的选题,按照规定还要专项报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6.年度和长远选题计划的制订,是一个从上到下和从下到上多次反复形成共识的过程。先由社长、总编辑提出出书的指导思想、重点、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再由各编辑部门提出具体选题,经过反复讨论,最后形成选题计划。年度和长远选题计划要体现出版社的特色、优势和重点,要优化结构,不能是没有明确指导思想的选题汇集。要注意上下年度计划之间和长远选题计划之间内容的衔接和历史连续性,体现出版社的特色定位。要让全社职工都知道选题计划的内容和要求,使人人都为实现选题计划尽力。  

7.年度选题计划既包括新书计划又包括再版、重印书计划,两者要保持合理的比例。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增加新书品种,不宜过分追求新书品种逐年增加。要努力提高图书质量,以增加再版、重印书的比例。  

四、组稿  

1.组稿同选题密切相关。选题有些由编辑人员提出,有些由作者提出;年度和长远选题计划中,有些已有作者,有些则要物色作者。把组稿作为一个单独的环节,是要强调组稿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工作,以便通过组稿,补充、修改和落实选题计划。好的选题没有合适的作者,就难以体现编辑思想,产生应有的效果。  

2.组稿应有准备。事先要了解选题的要求、阅读有关资料、调查研究和向有关专家请教,对书稿的内容、题材、规模和读者对象等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向作者提出写作要求,并征求作者的意见。经过充分协商后形成共识。  

3.作者要选准。不仅要了解作者的学识水平、专业修养、治学态度、语言文字功底,还要了解作者是否适合承担此项写作任务,对本选题涉及学科的研究水平,以及对特定读者对象是否熟悉。一般可通过阅读作者论著和有关专家推荐选定。作者选择不准,好选题不一定能成为好书。  

4.审读写作提纲和试写(试译)稿。写作提纲要明确具体,有章节安排、主要论点和资料来源,不能只是书稿的内容简介,而应是书稿的框架。试写(试译)稿则要能基本反映书稿的质量和面貌。责任编辑要认真审读写作提纲和试写(试译)稿,复审和终审人员也要参与审读、讨论。经过审读并与作者商量修改写作提纲和试写(试译)稿后,书稿质量就有了初步保证。在写作过程中要与作者经常联系,了解写作进度。  

5.交稿要求书写清晰,稿面整洁;语言文字、标点符号使用规范;数字、计量单位用法符合规定;引文、数据经过核对,注明出处和参考书目;体例一致,篇、章、节安排协调。可从各类图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一个《交稿须知》,在编写前向作者提出。众手合成的书稿,应由主编或专人负责统稿。交稿如是打印稿。字号不能小于五号,行距要宽松;如是软盘,要附有打印稿,其录入时的编辑排版系统要与出版社编辑排版系统相一致。  

6.签订出版合同,书稿经出版社同意接受出版后,要按照《著作权法》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不签订合同,不利于保护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不利于加强出版管理和著作权管理及促进出版繁荣。在合同约定期间,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合同期满后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五、审稿  

1.审读活动贯穿出版工作的全过程。在选题、组稿过程中的审读是事先审读,图书出版后的成书质量检查是事后审读。作为编辑工作一个阶段的审稿,是对书稿整体质量的全面审读,旨在对书稿作出基本评价,决定取舍,并对有修改基础的书稿提出修改建议。审稿的基本职责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按照出版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对书稿进行评价、选择和把关,以促进优秀图书的出版,防止有害读物流入社会。  

2.审稿是编辑工作的决定性环节。写成的书稿只有经过审稿决定采用才能传播和发挥效益。审稿是一种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它不同于对图书的浏览和阅读,不是根据审读者个人的观点和爱好情趣决定取舍,而是代表社会和读者对书稿作出的理性判断。它也不同于研究者对研究资料的阅读,而是从出版专业的角度,对书稿内容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全面反复地进行审视,以作出取舍的正确判断。即使是名家的书稿,也要认真审读。轻视、放松甚至放弃审稿,无异于放弃编辑责任、取消编辑工作。审稿与加工整理相互联系又各有分工,一般应先审稿,经确认采用后再加工整理。  

3.审稿坚持三级审稿制度,即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社长、总编辑(或由他们授权的具有正、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终审。三级审稿缺一不可。因为只有经过多人多次审读,才能使认识深化,判断符合书稿实际。在三审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政治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切实检查书稿的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问题。三审的要求各有侧重。初审是三审的基础。要坚持责任编辑制度。一般由具有编辑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责任编辑。责任编辑必须逐字逐句地认真审读全稿,对书稿的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艺术价值、科学性、知识性、结构体例、文字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把关,对其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复审应审读全部书稿,并对书稿质量和初审报告提出意见,作出总的评价。终审根据初审复审意见,主要负责对书稿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倾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作出评价,如果书稿涉及敏感问题,选题属专项报批的,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者也应通读书稿,在此基础上,对书稿是否采用作出决定。有些重要的书稿可由比较多的人审读、讨论。有些本社难以判断的专业性很强的书稿,经过社内审读后,还需请社外专家审读。翻译书稿要由有关的外语专家校订。  

4.审稿要注意政治。书稿中凡涉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评价,国家法律,国界、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保密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嫌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荒诞无稽等内容的,不论明显的或隐性的,均须认真审读,慎重对待,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按规定需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书稿,须履行专题报批手续。其一般程序是:先由出版社写出申请报告和对书稿的审读意见(写明没有把握要请示的问题),连同书稿一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审读如认为有出版价值,再写出申请报告,连同出版社的报告、审读意见和书稿一并报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署审核后决定是否出版,或先送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出版。  

5.审稿时要注意发现和积极支持学术上有创见、艺术上有创新、勇于探索、发挥独创精神的著作和作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论点的学术著作和不同流派、不同风格的文艺创作。编辑人员要具有胆识和慧眼,积极扶持新人和有创见的著作出版,使人才脱颖而出,使有价值的著作不断出现。有些书稿有一定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行,可采取内部发行,供有关读者阅读参考。  

6.审稿方法因作者水平、书稿质量情况而异,一般要把握书稿整体,采用比较、分析、综合、归纳等方法。衡量一部书稿的思想、科学价值,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党的方针、政策看观点,对比同类著作看特色,对比学术争鸣看创见。同时,分析书稿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主题思想的发展脉络,内容的主次关系,叙述的连贯性,以及说理是否充分,论据是否可靠,结论是否正确,思想表达是否清楚,体例规格是否一致等。然后对书稿的优缺点、质量进行综合思考。不仅要对书稿的整体内容,全面地进行综合思考,还要对影响本书稿出版的社会因素,如出版管理规定、政治环境、社会影响、市场变化等,进行综合思考。最后将比较、分析、综合的结果加以归纳,对书稿作出基本评价。译稿的审稿包括原著内容和译稿质量两方面,二者都不可忽略。审读译稿可采取“对读”和“通读”相结合的方法。“对读”是从译稿的前、中、后部分抽查若干段落,对照原著审读。“通读”是脱离原著审读译稿一部分,发现问题再核对原著。不仅要检查正文,还要抽查注释、引文等辅文。  

7.审读意见书是衡量编辑人员对书稿内容质量掌握程度的标尺。一般地重复书稿内容,加上空洞的评语,主要是由于没有认真审稿或不重视写审稿意见书。审稿意见书应有比较深入的分析和论述,不过与一般图书评介不同,它更带出版专业性。初审意见书一般包括选题、组稿情况,书稿特点的分析和研究成果的介绍,对观点、论证的评价,对结构、体例、语言文字质量的看法,对书稿的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等,有专家意见的可附上。初审意见书要尽可能详尽。复审、终审的意见书文字不一定很多,但要明确回答初审提出的问题,是对书稿的鉴定书。  

8.对于需退修的书稿,要将意见综合向作者反映。重大的增删和篇、章、节调整,一些重要观点和原则性的修改意见,要同作者协商,特别是学术观点,要尊重作者意见,避免强加于人。涉及内容的重要修改由作者动手,有问题尽量提请作者解决,避免编辑在加工整理时大动。书稿不符合“齐、清、定”要求,应在退修过程中解决。修改意见和作者意见都要有书面记录,以备加工整理时查阅和归档。经过退修的书稿同样要进行三审,写出审读意见。编辑人员应在退修过程中加强与作者的联系,使书稿修改后符合出版要求。经作者授权,责任编辑可以对书稿进行修改,但重大修改要经作者同意。  

9.经审读或退修不符合出版要求的书稿,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妥善的方式退稿。如系约稿并订有出版合同的,应按合同支付一定酬金;如系投稿且未退修和签订出版合同的,可不支付酬金。但不论哪种情况,都要向作者诚恳地、恰如其分地说明退稿原因,并退还全部原稿。原稿污损、不全或丢失的,要支付赔偿费。  

六、加工整理  

1.加工整理是编辑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经过审稿决定采用的书稿,在内容、体例、引用材料、语言文字、逻辑推理等方面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加工整理,使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常识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符合排版和校对要求。此项工作可由责任编辑担任,亦可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加工整理较之前阶段的审稿,更为深入具体,要求认真细致,一句一字一符地推敲修改,不能放过一个疑点。  

2.加工整理的方法主要有:修饰,即对文字作修改润色,使表达准确;改错,即改正不当提法和错别字等;校订,即根据可靠资料,订正引文、事实、数据等方面的差错;增删,指经作者授权所作少量的内容增删;整理,指为使书稿符合排版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性加工,包括统一体例、用字用语、书写格式,描清字符,标注说明有关事项,保持书稿整齐清洁等;写辅文,如内容提要、出版说明、编者注等。根据书稿情况,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方法。不论哪种方法,对书稿内容的改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  

3.加工整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如GB  3252-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 3101-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12450-90《图书书名页》等等。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作者编辑出版常用国家标准》,编辑人员应人手一册,以备查检。  

4.篇、章、节、目层次及体例的加工整理。论文集、集体写作的作品、大型工具书、丛书类书稿,往往出现前后不一、层次不清、目录正文不符、技术规格混乱等问题,需统一规范整理。  

5.人物、事实、时间和引文的核对。人名容易混淆,事实叙述容易有出入,时间容易颠倒,特别是引文容易出错。加工整理时,要根据国内外有定评的工具书及原著检查,有不同版次的应依据最新版本。书稿引文要有注释,引同一种书的版本应当统一,注释的版式、格式、注码符号及其位置应当统一。编辑要有一定的版本目录学知识,懂得如何使用工具书,以便查对。  

6.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的检查。不规范的字和错别字及使用不当的标点符号要加以改正,难以辨认的笔画要描述清楚;数字用法要按照国家标准核改;对所引外文要进行核对,人名、地名译法要加以统一规范,将手体改成印刷体;汉语拼音要注意遵守拼写规则;成语典故应加核对。  

7.逻辑推理的检查。概念、判断的使用是否正确,论证是否恰当,观点材料是否统一,论述有无自相矛盾之处等,都要注意检查改正。  

8.插图、表格、符号、计量单位的检查。对科技读物尤应注意核改。插图要绘制准确,缩放比例要恰当。要注意检查表格中的文字、数据和百分比,这些方面往往容易出错。一些已经废止使用的计量单位要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编辑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不懂的地方可查规定。使用统计数字,特别是国名、地名、单位名涉及政治问题,必须仔细核对,采用法定的称谓,避免出现政治差错。  

9.参考文献、注释、索引等辅文的检查。要对照正文核对有无脱漏和是否一致,注释内容有无问题,互见处有无矛盾,著录格式是否规范等。参考文献最好请作者提供部分原作,便于核实。  

10.加工整理过程中发现和改正的问题要载入记录表,一是送复审、终审、作者审核认可,避免漏改和误改;二是便于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三是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  

11.软盘的加工整理。目前我国出版社大都是在随附的打印稿上进行加工整理,然后输入电脑;少数直接使用电脑加工整理书稿的,会出现原稿和修改内容混淆不清,责任不明,差错难以记录等问题。可将编辑加工前的书稿和编辑加工后的书稿,分别加以复制,制成硬拷贝,妥善保留备查。

七、整体设计
1.整体设计是图书外部装帧和内文版式的全面设计,包括封面及其附件、正文及辅文,以及开本、装订形式、使用材料等设计,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设计质量是图书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图书的整体设计是一门艺术。它要运用形象、图案、色彩等艺术手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物资材料,反映书稿的内容、气质和风格,体现出版社的风貌和特色;同时具有实用性,字体字号、书名字大小、书脊设计等,都要为读者、发行者着想。整体设计同样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3.整体设计要有总体构思和方案。随着读者审美情趣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审美意识逐渐渗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方面,艺术和实用结合日益紧密,图书整体设计要适应这一趋势。封面设计是整体设计的重要方面,电脑设计已摆脱传统设计的局限,给设计者以充分发挥智慧和艺术想象的自由,创作出各种风格的作品。版式设计也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各项设计要服从总体构思,色彩、布局、风格相互协调,浑然一体,各显其个性美,又呈现和谐的整体设计的美。多卷本的整体设计更须协调一致。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图书是一种艺术品,既要求内容美,又要求内容与形式和谐统一的整体美。  

4.纸张、油墨等物资材料和先进印刷技术的采用,是整体设计的内容之一。设计者要了解排印装设备的性能、使用材料的特性和工人的技术水平,力求通过物资材料和先进印刷技术达到整体设计的预期目的。同时,要考虑现有物资和排印装条件及图书成本,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最大限度的效果。  

5.每部书稿,都要指定一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编辑担任责任设计编辑,主要负责提出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委托他人设计和对设计的成品质量负责审定。但整体设计涉及各个方面,要求有关方面相互配合。关于书稿的选题组稿计划、写作提纲、题材内容、作者要求等,责任编辑都要及时与设计编辑通气,提供资料,商讨设计方案。丛书在制订计划时,设计编辑就应参与。设计编辑要会同责任编辑检查、核改封面样和版式设计样,要注意书名、作者、文字规范、汉语拼音拼写、外语翻译等方面有无差错。总编辑要把整体设计作为一门艺术和提高图书整体质量的重要工作来对待,发挥指挥、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  

八、发稿  

1.发稿是将经过加工整理和整体设计的书稿转化成印刷符号的一个中间环节,既关系到前段编辑工作的成果,又关系到后续工作的质量。因此,对发稿工作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不能简单地作为一种例行手续。  

2.发稿的基本要求是“齐、清、定”。“齐”,即书稿各部分包括文稿和图稿、正文和辅文、封面及其附件等一次发齐。“清”,即书稿纸规格统一,语言文字规范,笔画端正,外文和公式、图表中字母符号的文种、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清晰可辨,字体字号、照片图表位置及其他版式要求批注明确,改动处勾画清楚,改动过多处应重新誊抄。“定”,即发排的书稿应是定稿,发搞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在校样上作大的增删、修改。  3v复查。经过加工整理的书稿,责任编辑还要按照“齐、清、定”要求进行检查,看有无疏忽遗漏之处,经复审复核后,送作者核阅,并向作者说明加工整理情况及原因。作者复核后,责任编辑要检查退回的书稿,看作者有无改动和改动是否适当。  

4.填写发稿单。发稿单的项目如书名、作者(编、著、译者)、开本、字体字号等,要逐项填写清楚,注意与书稿内容及整体设计要求一致,有特殊要求的要具体标明,分别由责任编辑和复审、终审者签字。  

九、校对  

1.校对广义上包括专业校对和非专业校对(编辑校对、作者校对),狭义上指专业校对。校对是编辑工作的继续。专业校对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版上的错误。发现原稿有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与编辑加工整理书稿不同的是,校对人员不能改动原稿,只能提出疑问,请编辑人员研究处理。如同专业校对不能代替编辑一样,编辑也不能代替专业校对。校对工作有自身的规律,是一门学问。原稿排版出现差错常有某种规律可循,专业校对人员的职业修养,能独具慧眼,发现编辑、作者难以发现的差错。电脑排版和智能校对系统固然能减轻校对劳动,但不能完全取代人脑思维;校对方式将出现变化,但专业校对工作不能取消。著、编、校分工合作是出版事业发展的要求。出版社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对人员。轻视、取消专业校对工作,必然导致图书质量滑坡。  

2.专业校对、编辑校对、作者校对的基本功能一致,即通过“校异同”以消灭排版差错,通过“校是非”以防止原稿差错,但校对工作的侧重点不同。专业校对主要是以校样对照原稿校对,侧重发现排版差错;编辑、作者校对是读校,侧重发现原稿疏漏,三者带有互补性。编辑必须看二校样,特别是字数多和多卷本的著作,原稿积筐盈尺,看校样易于发现审读和加工整理中疏忽的问题。编辑对专业校对人员提出的疑问必须重视,逐一核实改正,没有把握的可向作者提出,不须改正的要说明原因。编辑还要读清样,旨在消除文字差错和防止专业校对的失误。要将副样送交作者校阅,主要是防止专业校对和编辑校对的失误,但要求作者不要作大的改动,以避免增加工作量。编辑不看或不认真看校样,以及不送请作者校阅副样的做法,不利于保证提高图书质量,应加以改变。  

3.坚持三校一读责任校对制度。重要读物还须适当增加校次。三校一读必须多人交替进行,不能由一人独立完成。这是因为校对容易使视力疲劳,重复校对同一内容的书稿,难免注意力分散,由不同的人分别校对,易于发现前校的失误。因此,校对一部书稿至少要有2~3人。誊样和核红同样十分重要,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失误。为防止出差错,宜由两人进行,一人誊写、初核,另一人复核。在多人分别校对的情况下,宜指定一人担任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包括核对目录和书眉,检查标题、注释、索引等的顺序,改正笔误和非规范字,综合质疑送交编辑等,并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终校要由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校对人员担任。业余校对要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校对经验的人担任,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4.电脑排版的校对。电脑排版具有许多优点,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汉字录入时一键多字根、重码现象的存在,以及操作不慎或病毒污染,校样上往往出现字体字号差错,非文中符号和错别字,推行倒版时的差错,图表与正文匹配不好,图空差错,打印机输出与屏幕显示不一致,改样错位,甚至校样消失,特别是拼造非常用字时容易出现错改。电脑排版即使清样无错,如指令失误,软片也会出现版式变动和文字、行款错乱。电脑排版的校对工作要适应这种变化。一是校对人员要熟悉电脑知识和现有电脑设备的性能,以便掌握电脑排版的出错规律。二是校对方式上要作调整,如清样要做到一处不改才能出片,只凭“改正出片”往往出错;确需软片处理的,要核对软片;要通读软片或软片样;软片重制必须检查。  

5.考核校对工作的标准主要是质量而不是数量。质量考核要定量化。依据原稿,文字差错率低于0.25/100000的优质品要给予奖励。质疑按采用量给予奖励。数字超额宜与质量考核综合考虑,制定数量、质量相结合的奖惩标准。专业校对没有校出的原稿差错,要按差错的不同性质(如属文字性、技术性、常识性错误或专业性、学术性错误等),及校对主体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责加以区别对待,有的不究,有的批评,有的处罚。在校对考核中,文字差错率超过1/10000的,应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处罚。  

十、质量检查  

1.上机样检查。在图书临印前,组织专人对封面、正文进行检查,一是对在此以前的编辑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二是防止可能存在的质量差错,以免造成政治和经济损失。如发现问题,要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图书成批装订前的样书检查。承印厂在图书印刷完毕、未成批装订以前,要先装订样书送出版社查验。出版社负责联系印刷的业务人员、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及主管社领导,应从总体上对样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印刷厂封存印成品,并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无问题,要正式具文通知印刷厂开始装订。样书检查是对读者负责的表现,关系着出版社的声誉和形象。较之物质产品,精神产品更应严格质量要求。这样做,也可促使以前诸环节坚持制度,加强责任感。  

3.出书后的质量评审。出版社要成立由本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和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定期对本社新出版的图书质量进行审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图书质量检查。按照1997年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出版社须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应切实加强图书出版前的质量把关,把每一流程应做的工作认真做好。  

5.再版、重印图书检查。图书再版或重印,责任编辑须据样书检查和图书质量检查记录及作者修改过的样书,对图书进行检查。这是因为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政策的某些调整,学术研究的进展,图书引用材料的更新等,都会要求对图书内容作某些修改。图书内容要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时代需要同步。再版、重印图书由责任编辑检查修改后,须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者)进行审核,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经过复审、终审认可和作者同意,才可再版或重印;内容不需修改的,再版、重印也要征得作者同意授权,否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行为。  

6.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检查。《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质量的分级、标准、管理、奖罚作出了规定,并将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加以量化,必须严格执行。审读者的专业修养和掌握标准宽严尺度不一,是质量分级出现不一致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读者要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检查,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同时,出版社要按照条件认真物色、聘请审读员,并对审读员提出严格要求和实行监督。所有检查,不论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成品图书质量,都要具体填写差错记录,统计差错数量,划分质量等级并说明原因。成书经过检查仍存在差错的,对审读者要追究责任;检查中如有误判,责任编辑应提出异议。  

7.图书质量分析。出版社要定期公布质量检查情况,并充分利用质量检查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一定时期或某些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倾向,总结经验教训,讨论制订改进措施。可以开展群众性的讨论或召开专题质量分析会,以充分发挥质量检查的作用。  

十一、图书的宣传、评介  

1.图书宣传的目的。图书出版不是编辑工作的终结,图书要获得读者认可,自觉购买阅读,从中汲取有益的精神营养,才能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图书宣传就是及时把优秀图书的出版信息传播给读者,在出版者和读者中架起一座精神文明建设的桥梁。图书宣传不只是单纯宣传图书,同时还要在社会和读者中树立出版社的良好声誉和形象。这主要依靠图书整体质量,但宣传的作用不可低估。  

2.充分运用各种方式进行图书宣传。要印发各种图书目录、书讯,刊登新书广告,开展读书、赠书活动。将出版社有储备、售缺即重印或再版以保证供应的图书编制《可供书目》,使发货店、销货店、图书馆及读者知道何处有可供销售和购买的图书,有利于促进图书销售和提高图书的质量及重版率。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联系,利用其宣传优势,扩大出版社和图书的社会影响,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3.图书评介和评奖。它是促进图书质量提高的重要措施。图书要接受社会检验,社会评价是衡量图书优劣的重要标准,也是改进编辑工作的重要依据。图书评介还起着引导阅读的作用。出版社要重视图书评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书评的撰写。重点图书更要精心组织评介。要提倡和鼓励编辑人员撰写书评。出版社要积极参与正规的图书评介和评奖活动,接受社会和读者对本社图书的检验,同时扩大宣传本社图书。  

4.图书评论意见的收集与反馈。图书出版后,要注意学术界、发行部门、图书馆和读者的反映,还可通过座谈会、专访、售书等方式征求意见,包括肯定的意见和批评的意见。要有专人负责读者来信来访工作,涉及哪个方面的意见交由哪个部门处理。各种意见也是一种信息,要分门别类整理,进行分析,及时反馈。  

十二、编务工作  

1.总编室是编务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是总编辑的指挥和参谋机构,基本职责是组织编辑工作各项计划的制订、实施,协调各环节的关系,联系作者、读者,管理版权业务,为编辑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图书质量的提高。工作内容涉及编辑工作各方面,是承接、联系编辑部上下左右及内外的桥梁和纽带。其重要作用在于促进出版方针的贯彻,出版管理的加强,信息的沟通,编辑工作流程的通畅,各部门关系的协调,工作步调的一致,上下环节衔接。编务工作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编辑组织管理工作。  

2.做好作者工作。出版社要加强与作者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在可能条件下为他们的著述提供必要的条件,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以改进工作。经常掌握作者及其研究、著述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备的作者档案。依照《著作权法》保障著译者的权益,督促、检查出版合同的签订和认真执行。如果发生问题,要尽量争取协商解决。配合财务部门及时结算、支付稿酬,按规定赠送作者样书和向上级部门缴送样书。  

3.做好编辑、印刷、发行各环节的协调工作。编制发稿计划,合理安排各编辑室的发稿,并使整体设计与正文发稿相衔接。配合出版部门安排好书稿的排校印装,了解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防止彼此之间工作脱节。编制征订目录,认真执行图书在版编目国家标准,及时报送在版编目信息,配合发行部门做好图书征订工作。出版、发行部门为推销图书印制的征订广告,应当如实介绍图书,并需事先经总编室负责人和责任编辑审核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4.图书档案的管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档案由责任编辑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编辑室审核签交总编室归档管理。图书档案是一本书的历史,全部图书档案是一家出版社的社史。健全图书档案,对于总结经验、继承传统、教育职工、提高图书质量都十分重要。要按照1992年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书稿档案。

    每一种图书的书稿档案,应反映编辑出版的全过程,其内容是:(1)选题、组稿、出版情况记录和书稿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包括合作出版);(2)各级审稿意见和外审、会审意见及加工整理记录;(3)有关书稿出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上级的指示、批复,重要电话、面洽、会议的记录;(4)原稿或复制件(原稿退还作者应有作者签收单);(5)封面设计、重要人物的题词和手迹等材料;(6)与作者有关书稿问题的往来信件和退改意见;(7)图书出版通知单、清样、样书;(8)发稿后的变动(如书名、作者署名、发行方式的改变,停发、停印、停售及报废等)情况及变动的根据;(9)稿酬、版税通知单;(10)获奖、受惩处情况的记录;(11)有参考价值的读者来信和对图书的重要评论等。档案以书名立卷,按出版年度归档,分类整理编目,便于查询,并妥善保管。借阅使用要有规定,不能散失。  

5.编务工作的现代化管理。编务工作繁杂具体,牵涉到方方面面,要做到管理有序,应有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逐步使各项工作实行电脑管理,并与社内其他部门电脑管理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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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18:51 | 只看该作者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 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 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
  (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单位终止图书出版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八条 组建图书出版集团,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十九条 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三条 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
  第二十五条  图书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规定。
  图书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出版的图书上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图书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查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版单位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材料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
  (四)图书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图书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所报年度核验自查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版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图书出版一律停止。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出版导向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并未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整改期满后没有明显效果的;
  (三)图书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五)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暂缓登记期满,仍未符合年度核验基本条件的;
  (七)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经催告仍未参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图书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核减中国标准书号数量;
  (六)责令停止印制、发行图书;
  (七)责令收回图书;
  (八)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图书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图书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四十八条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五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
  第五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质量不合格的图书,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图书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图书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起,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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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25:18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图书出版版权页等的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书名页上的文字信息及其编排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出版的图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际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788—1999 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 1245l一200l。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书名页title leaves
  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书名信息的书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
  3.2主书名页title leaf
  载有本册图书书名、作者、出版者、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版本记录等内容的书页,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
  3.3附书名页half—title leaf
  载有多卷书、丛书、翻译书等有关书名信息的书页,位于主书名页之前。
  3.4 作者author
  对图书知识内容或艺术内容的创作、编纂、翻译等负直接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3.5出版者publisher
  对图书的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的机构或组织。
  3.6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 data
  在图书出版过程中编制,并印制在图书上的书日数据。
  4 主书名页
  4.1 扉页
  提供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者,
  位于主书名页的正面,即单数页码面。
  4.1.1 书名
  书名包括正书名、并列书名及其他书名信息。
  正书名的编排必须醒目。
  4.1.2作者
  作者名称采用全称。
  翻译书应包括原作者的译名。
  多作者时.在扉页列载主要作者,全部作者可在主书名页后加页列载。
  4.1.3 出版者
  出版者名称采用全称.并标出其所在地(名称已表明所在地者可不另标)。
  4.2版本记录页
  提供图书的版钗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
  位于主书名页的背面,即双数页码面。
  4.2.1 版权说明
  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可标注版权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及首次出版年份。
  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上部位置。
  4.2.2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选取及编排格式执行GB/T 12451的有关规定。
  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中部位置。
  4.2.3版本记录
  提供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未包含的出版责任人记录、出版发行者说明、载体形态记录、印刷发行记录。
  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下部位置。
  4.2.3.1 出版责任人记录
  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责任校对和其他有关责任人。
  4.2.3.2出版发行者说明
  出版者、排版印刷和装订者、发行者名称均采用全称。
  出版者名下注明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也可加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因特网网址。
  4.2.3.3载体形态记录
  参照GB/T 788列载图书成品幅面尺寸。
  列载印张数、字数。
  列载附件的类型和数量,如“附光盘1张”。
  4.2.3.4印刷发行记录
  列载第1版、本版、本次印刷的时间。
  列载印数。
  列载定价。
  5 附书名页
  51 附书名页列载丛书、多卷书、翻译书、多语种书、会议录等的信息。
  5.1.1 丛书
  列载丛书名、丛书主编。
  5.1.2 多卷书
  列载多卷书的总书名、总卷数、主编或主要作者。
  5.1.3 翻译书
  列载翻译书的原作书名、作者、出版者的原文,出版地、出版年及原版次,原版权说明,原作的ISBN。
  5.1.4 多语种书
  列载多语种书的第二种语种及其他语种的书名、作者、出版者。
  5.1.5会议录
  列载会议名称、届次、日期、地点、组织者。
  5.2附书名页的信息一般列载于双数页码面,与扉页相对。
  必要时,可以使用附书名页单数页码面,或增加附书名页。
  5.3不设附书名页时,附书名页的书名信息需列载于扉页上。
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25:4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Formasts and their sizes of books and magazines
GB/T 788-1999
neq ISO 6716:1983
代替GB/T 788-1987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11发布    2000-05-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在GB/T788—1987《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其中主要修订内容是将原标准附录中的非标准开本部分删除。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6716:1983(印制技术--教科书与杂志--未载切单张纸与已裁切单页的尺寸》。鉴于国内纸张生产情况,本标准收录的原纸尺寸较ISO 6716:1983标准中的原纸尺寸少。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788-198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威。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65年,第一次修订于1987年,第二次修订于1999年。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由各国标准化组织(ISO成员国)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体。国际标准的制定通常是由ISO技术委员会来执行的。每一个对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主题感兴趣的成员国都有权向委员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与ISO有协作关系的各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的还是非政府的,都可参与此项工作。
  被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要经过各成员国投票表决。
  ISO 6716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30印刷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2年4月表决通过。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和杂志的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图书(含教科书)和杂志,不适用于需要采用特殊开本的图书和杂志。
  2 代号说明
  2.1 标准中的A、B表示开本尺寸系列的代号。
  2.2 A和B代号后面的数字,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裁切的次数。如,A4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四次裁切为16开;A5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5次裁切为32开。
  2.3 表1中未裁切单张纸尺寸后面的M,表示纸张的丝绺方向与该尺寸边平行。
  3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幅面尺寸
  图书和杂志本及幅面尺寸见表1。
表1: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mm
系列
未裁切单张纸尺寸
已裁切成开本
代号
公称尺寸(允差±1mm)
A
890×1240M
890M×1240
890×1240M
900×1280M
900M×1280
900×1280M
A4
A5
A6
A4
A5
A6
210×297
148×210
105×144
210×144
148×210
105×144
B
100MM×1400
1000×1400M
1000M×1400
B5
B6
B7
169×239
119×165
82×115
5#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33:52 | 只看该作者

好编辑须知:编辑工作流程

一、策划组稿

图书策划组稿,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形成选题、论证选题、预约书稿、订立合同等环节。

1.市场调查

(1)了解读者需求情况

确定拟策划选题的大致内容和读者对象,以及拟策划选题的实用功能(备学、备查、备考等),估计读者能接受的拟策划图书的价位。

(2)了解同类图书情况

市场上如有与所拟策划选题同类或近似的图书,了解其编写编辑思路,主要内容及其特色,封面、版式、开本、印制特点,规模(总字数、印张数)、定价(含内文和封面用纸、印张定价),读者群定位和销售情况等。

(3)征求发行中心的意见

在选题策划过程中,随时与出版社发行中心保持沟通、联系,并认真听取其意见,修正所策划选题的内容和形式。

2.形成选题

(1)通过调查比较、充分地了解市场情况后,确定拟策划选题的内容、形式特点(卖点),同时物色合适的作者。

(2)撰写选题策划报告,详细填写选题申报单,包括书名、作者、读者对象、规模(总字数、开本、印张数)、定价(含印张定价)、出版时间、主要内容及特色(区别于同类图书),成本核算(含稿酬和直接印制成本)以及市场预测(含预计总销售数、销售折扣和盈亏情况)。

3.选题论证

(1)将所策划选题首先提交编辑室论证,充分吸收编辑室内部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选题策划。

(2)编辑室内部论证通过后,将所策划选题提交分管总编审查,按照分管总编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3)所策划选题获分管总编同意后,交出版社编辑委员会论证,回答编辑委员会的质询。

4.预约书稿

所策划选题获出版社编辑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策划编辑根据编辑委员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选题,并组织落实。同时,将有关信息报总编室,以便向教育部报选题计划,向新闻出版总署实名申请书号。

(1)联系作者并向其说明选题策划的详细构想,尤其要说清楚选题的内容特色,并要求其提供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

(2)审查作者提供的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等材料,并向作者提出明确而详细的修改意见。

5.订立约稿合同

(1)作者提交的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等获通过后,即可与作者订立约稿合同。约稿合同必须包括:作者保证拥有著作权、作者不得将书稿交与第三方使用、交稿时间、总字数(若为字词典还包括条目数)、稿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间、书稿编写要求等内容。

(2)订立约稿合同程序:策划编辑根据出版社标准约稿合同,拟定约稿合同,待室主任审查通过后交(寄)作者两份;作者签字(盖章)交(寄)回后,待室主任签字后交总编室加盖合同章。合同原件一份交存总编室,一份交(寄)作者。室主任及策划编辑留存复印件。

6.督促作者按时交稿

(1)订立约稿合同后,在作者撰稿过程中,策划编辑注意与其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书稿编写进度,督促作者按时交稿。

(2)作者撰稿过程中如遇困难或问题,应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以确保作者按时交稿。

二、稿件收取

收到作者提交的稿件后,要对书稿进行仔细检查。

1.检查书稿是否“齐、清、定”

“齐”指书稿项目完整,一般包括:内外封(包括书名、作者名单、作者署名、著作方式、出版者等)、目录、序(前言)或编写说明、凡例、检字表(音序或形序)或条目索引、正文、附录(含参考文献、参考答案)。其中,内外封、目录、正文必不可少。如个别项目作者因故暂时无法交稿,应与其约定最后的交稿时间。

“清”指书稿字迹清楚,排版录入员能够辨识。现在一般要求作者提供电子文稿及打印样。书稿中如有国际音标、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插图、表格等内容,要特别检查其是否正确、清晰。

“定”指作者交付的书稿是最后定稿,作者不能在编辑出版过程中随意改动文稿,尤其不能大幅度改动。

2.检查书稿是否达到约定要求

如果书稿在规模、体例、内容和质量等方面,未达到约定的编写要求,可以退作者修改。如果作者拒绝修改,或经反复修改仍达不到要求,可作退稿处理并终止约稿合同,并可按10~15元/千字给付作者资料费。作者自行投稿的,一般不付退稿资料费。

如果作者交付的书稿达到约定的要求,即可开始对书稿进行编辑加工。

3.关于自然来稿的处理

收到自然来稿,须交总编室登记,记录书稿名称、作者、篇幅(页数;书稿是否齐、清、定)、收稿时间,并尽快做出处理(根据《著作权法》,收稿后六个月内必须将处理意见通知作者,否则视为同意出版)。如认为没有出版价值,即行退稿(挂号寄出或请投稿者自行取走),并作退稿登记(注明退稿时间和退稿方式)。如认为有出版价值,填写选题申报单,并按程序进行选题论证。论证通过且正式发稿后,与作者订立图书出版合同;论证未获通过,则作退稿处理。

三、编辑加工

经过检查,确认作者所交书稿达到齐、清、定,且达到约稿要求,即可开始编辑加工工作。与此同时,责任编辑要制订生产进度倒计时表,确保按时出书上市。图书的编辑加工,一般须经过“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

1.初  审

初审编辑(一般为责任编辑)一般应先翻阅书稿的目录、凡例、前言以及三分之一左右的正文,了解全书的基本内容、编写特点、结构和体例等,然后再通读书稿,进行编辑加工。初审工作主要包括:

(1)改正书稿中出现的字词错误、读音错误、知识性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欧化错误、观点错误等。

(2)统一全书体例,包括统一各级标题、格式、数字用法等。

(3)在书稿上标注需特殊制作的内容,如国际音标、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外文、插图(要求美编设计的,须填写通知单)、表格等。

(4)核查引文、出处和索引;核查参见、互见项目,核查配套内容或项目;核查有关专业知识;核对或核算参考答案。

(5)检查书稿项目,按顺序排次(外封,内封,目录,前言或编写说明、凡例、音节表、检字表或笔画索引等,正文,附录、参考文献、参考答案等),并自内封开始,按顺序戳记或填写页码。

(6)填写加工记录,并撰写审读报告(对书稿的内容、特色、学术及文字水平、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文字质量、学术地位、是否达到正式出版要求等进行评价)。

2.复  审

初审完成后,由编辑室主任安排有资格的编辑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复审书稿。复审要通读书稿。复审工作主要包括:

(1)检查初审修改是否正确,改正初审改错了的地方,改正初审未看出来的各种错误或不妥之处。

(2)在书稿上标明要求初审进一步核实、解决的问题。

(3)填写复审记录,并撰写复审报告(对书稿和初审进行评价,说明是否建议发稿)。

3.终  审

责任编辑认真核实、解决复审提出的相关问题后,将书稿连同初审复审意见、发稿单交总编室。总编室检查(书稿是否齐、清、定,复审意见是否落实,发稿单填写是否完整、具体,等等;如发现问题较多,可退责任编辑编返工)后,将书稿连同初复审意见、发稿单交分管总编。分管总编本人或委托有资格的人对书稿进行终审。终审工作主要包括:

(1)通读初、复审意见和记录,检查初、复审修改是否正确;如果初、复审问题较多或初、复审后书稿遗留问题仍较多,可以退初审编辑或复审编辑返工。

(2)抽读部分(四分之一左右)书稿,判断书稿质量;如认为书稿质量未达到正式出版要求或存在方向性错误,退责任编辑商作者修改或退稿。

(3)撰写终审意见,对书稿以及初、复审进行评价,说明是否同意发稿;若同意发稿在发稿单上签字。

四、发  稿

复审签字建议发稿后,责任编辑即可开始发稿。

1.填写发稿单和美术设计通知单

复审签字建议发稿后,责任编辑填写发稿单(一式五份)和美术设计通知单(一式三份)。

发稿单应填写的项目包括:书名(如属丛书,还包括丛书名)、作者(须出现在封面上的作者名单)、著作方式(著、编/主编、编著)、书稿规模(含总字数、开本、预计印张数)、读者对象、内容提要、待发稿(如果书稿不“齐”)、建议定价(含印张定价)、出书时间等。其中,“读者对象(包括机构对象)”项表述必须具体,如“(六年级)小学生”“(八年级)初中生”“高考文科考生”“语言文字专业研究生”“昆曲爱好者和研究者”“唐诗(杜诗)研究者”“大学图书馆和中文系资料室”“中学图书馆/资料室”,不宜出现“中等文化以上读者”之类的表述。“内容提要”项应扼要介绍本书主要内容,突出其区别于同类图书的特点(卖点)。对于学术著作,要指出其学术特色和学术地位。对于工具书,要重点介绍其内容范围、编排体例、编写特点等,强调其实用价值。对于教辅图书,要强调其内容上的亮点,编写体例上的特点。对于教科书,各册、各单元和各篇课文都要撰写内容提要。内容提要的形式有:

一般图书内容提要:1.叙述型提要。扼要介绍图书的主题思想、内容范围、类型特点及编写体例等。这类提要偏重于对图书本身主题内容的概括,指出图书所研究的对象、所阐述的问题。目的是使读者在阅读图书之前,先对其内容有个概括的了解。2.推荐型提要。在扼要介绍图书基本内容的同时,对图书的主要成就、思想意义、学术价值,以及与其他同类图书相比其所具有的特色等,予以简略、适当的评价,或对其写作宗旨、读者对象进行说明。一是点明图书的重要意义和影响,积极向读者推荐,引起其阅读兴趣;二是指出图书的阅读对象,便于读者利用提要选择图书。学术著作等适合这种类型的提要3.罗列型提要。主要汇录图书的章节名称,有时为了揭示潜在而有价值的内容,还可对重要的附录加以说明。这类提要可直接反映图书的内容结构,使读者对图书的组成部分一目了然,但对内容的揭示不够深入。文集、论文集、文献汇编等适合用这种类型的提要。

教材内容提要:1.册:本册教材的编排意图、主要内容、体例等。2.单元:单元设置意图、主要内容、单元教学建议等。3.课:选文意图,本课教学的重点、难点,包括文章时代背景、作者创作动机及有关评论等。

2.交总编室检查

编辑室主任检查书稿、初复审意见并在发稿单上签字后,责任编辑将书稿、初复审意见连同发稿单、美术设计通知单交总编室。

3.交分管总编终审

总编室检查、确认发稿所需项目齐全后,将书稿、初复审意见连同发稿单、美术设计通知单交分管总编终审。

4.正式发稿

分管总编本人或委托人在发稿单上签字同意发稿后,总编室作发稿登记,并在发稿单上写明实名书号。总编室留存初复审意见和一份发稿单、一份美术设计通知单,并将剩余发稿单一并交责任编辑,同时上网申请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责任编辑将书稿和一份发稿单、一份美术设计通知单交出版部,并分送财务室、发行中心各一份发稿单,本人留存一份发稿单、一份美术设计通知单。

5.订立出版合同

正式发稿后,要与书稿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程序和要求与订立约稿合同大体相同)。出版合同中必须包括:作者保证拥有著作权、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授权出版社出版,出版社拥有专有出版权(作者不得将书稿交予第三方使用),总字数(若为字词典,则包括条目数),出版时间,稿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间,合同有效期(表述为“图书正式出版后若干年”,一般不得低于五年)等内容。

6.填写变更通知单

发稿后原则上不能变更书名(因书号实名申请的原因,变更书名意味着重新申报选题计划和重新申请书号)、署名、开本、设计形式等。如确需变更,须经分管总编同意,并由责任编辑填写变更通知单,交总编室、出版部、发行中心、财务室各一份,责任编辑留存一份。

五、美术设计

美术设计分外观形象(封面、内封、封底、书脊)设计和内文版式设计。外观形象设计实行“三审”制。

进行美术设计前,美术编辑须通读发稿单、美术设计通知单,翻阅书稿,并与责任编辑沟通,明确书稿的读者对象,了解书稿的大致内容及编写体例,了解责任编辑对书稿美术设计的具体要求。

1.安排美术编辑

出版部收到书稿和发稿单、美术设计通知单后,应按责任编辑要求(如无明确要求,则由出版部自行指派)安排美术编辑,负责该书的美术设计。

2.内文版式设计

内文版式设计要做到眉目清晰、美观大方。书稿正式发排前,美术编辑应设计出若干内文版式样张,商责任编辑签字同意后方可正式排版。

3.外观形象设计

美术编辑设计出封面、内封、封底、书脊样稿后,应填写封面设计审批单(说明设计意图),并将设计样稿(小样)、设计单连同发稿单、美术设计通知单设计管理初审。

(1)初审:设计管理了解责任编辑对美术设计的要求、美术编辑的设计意图等后,审阅设计样稿(小样),检查设计是否存在明显不妥,并在封面设计单上填写初审意见(评价设计质量)。

美术编辑参考设计管理的意见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设计样稿(小样)、设计单交责任编辑复审。

(2)复审:责任编辑了解设计意图、初审意见,审阅设计样稿(小样),检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填写复审意见(表明是否建议发稿)。

美术编辑参考责任编辑复审意见修改设计,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样稿(小样)交分管领导终审(思想文化类图书的封面须经社长同意)。

(3)终审:分管领导审阅设计样稿,检查是否符合我社图书的整体风格,填写终审意见(表明是否同意发稿)。

六、校  对

书稿的校对,一般包括三个校次(辞书和教材可至四个校次)、通读清样、核红等环节。确需增加校次,应经分管总编同意。责任编辑一般只看一个校次(三校样),辞书和教材责任编辑可看两个校次,但一般不得看两个连续的校次。校对过程中如发现需录排人员特别注意的地方,应在内封上具体说明。

1.一、二校

一般由出版部安排人员承担,责任编辑可推荐人选。一、二校应采取折校等方法,确保校样和原稿一致。校对中发现原稿问题,应以铅笔标出。一、二校提出的问题,由责任编辑负责解决。

2.三校(四校)

一般由责任编辑完成。其工作内容包括:将校样与原稿逐字逐行核对;统一全书体例;梳理全书版式;补齐所缺内容,如造字、插图、表格等;完成专项核查。教材应专项核查拼音注音、生字表、注释等内容;辞书中应专项核查:检字表和索引等的页码、参见项、另见项、配套条目等内容;教辅应专项核查参考答案(是否与题目对应、是否正确)等内容。

三校(四校)尚允许动版,可以对内容进行局部改动。

3.通读清样

一般由责任编辑完成。其工作内容包括:通读全部书样,改正错别字;相互核对目录、索引和正文,填写页码(包括目录页码、索引或检字表页码、正文参见及另见页码等);补版(避免出现单字行等,辞书尤应注意)。

清样一般不允许改动版面。

4.核  红

一般由责任编辑完成。其工作内容包括:核对清样上要求改正的地方是否改正,核对所填写的页码是否正确。

5.图书的版权页

一般由出版部负责。责任编辑可要求检查版权页文字是否正确,主要包括:书名、作者姓名、著作方式、在版编目(CIP)数据、定价等。

七、签字出片

责任编辑确定书稿无须改动后,在清样上签字同意出片(写明“可以出片”或“改正无误后出片”,签署姓名和日期),并交总编室抽查编校质量。总编室签字认可后,责任编辑将签字清样交出版部送厂出胶片。

八、毛书检查

在图书正式装订之前,责任编辑应检查出版部的送检毛书,检查印制、装订是否合乎要求,内容的印装是否存在次序颠倒、页码错乱等情况。如发现重大错误,要及时与出版部沟通,通知厂家停止装订,并采取措施补救。

九、成书审读

图书正式出版后两个月内,责任编辑须通读全书,检查图书编校质量,填写审读报告,并将审读报告复印件(原件自己保留)连同通读修改后的样书交总编室。

图书首次重印前,总编室可视情况,委托社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含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者)对图书进行审读,检查图书质量,提出修改意见。

十、重印修改

图书首次重印前,责任编辑应汇总、核查有关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将须挖改、修订的内容标记在重印样书上,同时将须改动内容所在的页码填写在重印单上,并将重印样书连同重印单交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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