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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季超:《教师之友网》从2008年3月10日开通之日起,实践‘公益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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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16:19 | 只看该作者
非政府组织该如何与政府打交道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4日  东方早报
  霍庆川
  央视主持人崔永元近日在其个人微博中怒斥湖南省教育厅“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崔永元公益基金”将于今年8月在湖南开展“乡村教师培训”项目,而湖南省教育厅之前回复称“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
  作为2007年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旗下发起成立的专项公益基金,崔永元公益基金已运行五年时间,募集资金超过一千万元,举办了五期乡村教师培训班。有鉴于此,虽然该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完全可将其视为一家独立、成熟的NGO(非政府组织)。但此次崔永元公益基金与湖南省教育厅的沟通、合作如此不通畅,乃至于崔先生有情绪化表达,这清晰地表明,中国NGO急需补如何与政府沟通、合作的课。
  首先,NGO要秉承平等、开放、合作、共赢之心态,不预设立场,不预设前提,主动接触政府,保持沟通,寻求合作。
  其次,NGO需要主动了解并熟悉政府科层制组织结构下的权力结构、部门设置、沟通方式、办事流程,用政府的语言体系与之对话,如果有可能的话,应由专人负责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络。
  再次,NGO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要做好好事多磨的准备,明白曲线、迂回胜于对抗、指责的道理,时间安排充裕一些,准备多套方案,主动去影响政府关键人员,引入第三方发挥润滑、协调之效用。
  最后,NGO要洞察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需求,主动感谢政府、表扬政府,以期实现长期、密切合作。
  如果可以复盘的话,我建议崔永元先生这样做:
  首先要评估与政府合作的必要性。包括“多背一公斤”、“我们的自由天空”等在内,国内专门从事支教的NGO有很多,如果推荐、核实乡村教师的工作是这些NGO可以完成的,崔先生首先应选择与这些NGO合作。即便没有NGO可以合作或这些NGO不愿意合作,也可考虑发动志愿者、新闻媒体来推荐、核实乡村教师。以崔先生的影响力,这应不是难事。
  即便为避免再次发生像去年那样地方教育官员冒充乡村教师赴京参加培训之类事发生,需对初选和最终入选的教师名单进行公示,也不一定非要通过政府来进行。试问,有几个人会去主动浏览湖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并点击查看教师资料?
  在湖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名单只不过是走一个过场,是想“借用”政府的公信力为可能发生的“冒充”风险背书,如果真想把事情做得更严谨,完全可在湖南当地的红网、全国性网站如新浪网、崔永元公益基金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在我看来,这件事完全没有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合作的必要。凡事第一想到借用行政的方式去做,“要求”政府提供支持和帮助,这不是NGO应有的思维和逻辑。政府也不应为这样的NGO提供背书服务。
  其次,非正式沟通与正式沟通相结合。即便经过评估必须与政府合作并通过行政体系来做,崔先生也不应安排志愿者来负责与湖南省教育厅的联络和沟通。作为全国政协委员、著名节目主持人、崔永元公益基金的发起人和负责人,崔先生与湖南省教育厅的负责人建立直接联系并不是难事,完全可以通过电话甚至短信说明项目内容,表达合作意向。
  通过此非正式沟通达成合作意向后,崔先生可以安排专门人员与湖南省教育厅相关人员进行对接,保持日常沟通,确定合作细节后,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公益基金的名义向湖南省教育厅发出正式函件,确定合作事宜。就我的经验和观察来看,非正式沟通是猛药,可以提高沟通效率甚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不能一直使用;正式沟通是平药,虽然平和但可持续。两者应该结合使用,缺一不可。
  第三,NGO与政府打交道时需秉承平等、开放、合作、共赢的心态。假设湖南省教育厅公布的与崔永元公益基金志愿者董峰的沟通过程是真实可信的话,“电子邮件对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了六点要求”及“董峰称需有湖南省教育厅的书面委托,并且需将委托函扫描发到他的电子邮箱,由他向崔永元汇报后再决定是否合作”这两点则清晰地说明,崔永元公益基金志愿者董峰并没有摆正位置。
  就我的经验和观察来看,NGO与政府沟通、联络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是在政府及政府官员面前唯唯诺诺,自我矮化,一个是在政府及政府官员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官员面前异常强势,发号施令,仿佛是其上级。这两种极端都是不可取的,与政府沟通、合作,NGO应该秉承平等、开放、合作、共赢之心态,既不自我矮化也不自我道德高化。
  (作者系公益行业资深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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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16: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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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18:00 | 只看该作者
关注蓄势待发的世界非政府组织运动


杨冠群
2013-06-19   来源:《《国际问题研究》》(京)2001年03期
  
  【作者简介】杨冠群 中国联合国协会常务理事、原常驻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副代表
  1999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在美国的西雅图举行部长会议,数万名非政府组织成员冲击了会场,抗议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接着,达沃斯、华盛顿、曼谷、布拉格等地也爆发了类似的,以各类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大规模群众性示威。学者指出,这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反越战运动”以来,世界上发生的范围最为广泛的群众性示威。非政府组织纷纷走向街头,说明了他们对经济全球化负面影响的担忧,和对会议斗争手段无效的失望。在政府组织这一层面上,2000年夏秋,联合国分别召开千年非政府组织论坛、千年议长会议和千年首脑会议,形成了非政府组织、议会和政府的“三驾马车”架势。由于多年来持续不断的膨胀,非政府组织运动的作用已越来越为世界所认识。它们的行为也屡屡成为国际上的热门话题和关注中心。有时,它同“政府”和“市场经济”相提并论,被看作是世界上的“第三种力量”。
  非政府组织(英文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什么是NGO,国际上众说纷纭。但综观各方观点,可以比较肯定地认为,NGO是指那些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党性,具有合法性、公益性和带有一定程度的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我国,它们被统称为“社会团体”。
  经常同“非政府组织”一词同时出现的另一个名词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tey)。公民社会的覆盖面比较宽,包括NGO和跨国公司等。一般认为NGO是公民社会中最积极、最活跃的成分。
  植根于西方政治理论
  NGO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期。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西方国家确立,使公民们获得了广泛的结社自由,各种民间组织便应运而生。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遂为国际性的NGO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最初的NGO大多同人道主义和宗教事务有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扩大到专业技术领域,如裁军、难民、环保等。
  NGO的出现是同西方的政治制衡理论相联系的。按照西方的政治学,国家是统治的主体而社会则是统治的对象。代表国家的政府拥有巨大的权力,如不予限制,必定走向专制。限制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公民参政,包括建立众多的抗衡性的社会集团。
  多年来,世界上存在一种非政府组织运动。这种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上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新自由主义”。这一新思潮的目标便是“淡化领导阶层的责任和削弱国家观念”,或谓“削弱或破坏国家”(注:James Paul:NGOs,Civil Society and Global Policy Making,GFPwebsite,1998,p.2),例如强调人权而不是国权,着重“人的安全”而不是国家安全。
  不少西方NGO人士对其政府怀有一种难以言状的不信任感。他们称政府为“官僚机构”,认为:政府总是压制人民积极性的,政府官员还有不断扩权的欲望,极易腐败。他们对政党也不屑一顾,因为政党一时台上,一时台下,想的是当官,走的是从政的路。NGO的信念则不同,它们要以自己的清白和公正,为人民执言,同政府树立一个对立面。“非政府组织的天性就是常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新问题和表示公众的不安”,成为“对国家的主要社会抗衡力量”。(注:Chiang Pei-heng: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t the UN,N.Y.Praeger Pub.,1981,p.59)
  西方政府在解决世界性问题上拖沓不前和无能,也为NGO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对于国家丧失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从民间社会的发展得到补偿。”一位非洲学者把这些变化称为“悄悄的革命”。(注:Robert W.Gox::Approaches to World Order,Cambridge Univ.Press,1996,p.534)
  “非政府”不等于“反政府”。“非政府”仅指“不为政府所建立或控制”,但抗衡政府的思想很容易使NGO同政府处于对立。不讲分寸、不谋妥协、不知策略常使它们同政府的关系激化。它们对不同性质的政权不加区别,更常使它们的反派角色走入误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和人民也存在矛盾,但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声誉仍是公民的义务。西方NGO相信的是公开压力。它们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机构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官方背景,如人权观察、大赦国际等,被发展中国家称为“西方国家的别动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中,部分NGO,或由于沦为外国势力工具,或因为以极端手段经常发难,被视作非法组织。
  一支庞大的队伍
  如果把国际性和国内性的都计算在内,世界的NGO数字可以达到百万。的确,二战之后,国际性NGO得到很大发展。到了70年代末,它已增加到大约3000个。如今大约有近3万个。
  全世界各国的国内性NGO的发展更是迅猛异常。从1987年到1994年,法国就诞生了5.4万个新的NGO。在同一时期里,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智利也发展了2.7万个。(注:《联合国高中教程》,联合国出版社,1995,p.17)
  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NGO的数量也直线上升。1948年仅有41个,1968年达到337个,目前有1350个。同联合国新闻部有合作关系的NGO也由1968年的200个发展到现在的1550个。(注:联合国文件,A/53/170kgn,1998,p.3)
  NGO除参加联合国的许多重要世界性会议外,并同时举行规模宏大的NGO论坛。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召开时,近2万名NGO人士举行了非政府组织论坛。1995年,来北京参加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非政府组织论坛的NGO的人数超过3万。
  为了加强国际联络和进行游说,西方重要的NGO都在国外派驻人员。日内瓦的NGO常驻人员多达2000余人,与各国常驻日内瓦的外交官人数相当。纽约联合国总部的情况亦大体相同。
  NGO不但取得了参加重大国际会议的权利,而且还争得了参与会议筹备工作,甚至最后文件及决议的起草权利。90年代以来的历次重要全球性会议的最后文件和行动纲领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NGO的呼声和要求,特别是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权保护、改革联合国、加强公民社会的作用等都是非政府组织所长期倡导的。
  NGO中藏龙卧虎,各方面的人才和专家众多。联合国倡导和采用的许多思想、新概念和新举措中,不少首先出自NGO。有的则是在NGO的大力宣传和推动下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绿色和平运动举世闻名,在一些国家甚至已演变为绿党。近年来,在推动签署全面禁止地雷公约和建立国际军事法庭方面,NGO发挥的作用是世所公认的。
  NGO在全球显著壮大,其影响世界经济发展进程的能力也相应扩大。例如,1992年,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发展援助和人道主义援助估计超过80亿美元,比整个联合国系统提供的还多。(注:James Paul:NGOs,Civil Society and Global Policy Making,GFP website,1998,p.2)在发达国家政府“援助疲劳症”日益严重的情况下,NGO的资金优势日趋明显。它们已成为第二大发展援助来源。
  NGO虽然在联合国中没有投票权,但它们总能充分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和进出联合国大厦的便利,大搞走廊外交,巧妙地运用出版专题报纸、改变会议议程、充当项目执行人、挤进工作组、为秘书处捉刀、转入秘书处任职等手段施加影响。为使工作更加有效,它们往往组成联合体,将资源集中起来和协调彼此的游说工作。实例就是:建立了“非政府组织安理会工作组”,以推动NGO和安理会之间的对话,和追踪安理会的活动。
  NGO善于做细致的调研、做敏锐的分析和进行巧妙的游说。因此,联合国秘书处人员便常找他们索要有创新的主意和材料。外交官们也寻求它们的支持。在许多国家中,它们同基层群众的联系密切程度甚至超过政党和政府。某些政府从NGO那里获得的信息比本国驻外大使馆获得的还多。(注:约翰·汉费莱:《国际人权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p.55)
  NGO在群众中的影响也不可小看。例如二战以来,世界上反对核试验、反对生化武器、反对武器输出、反对军事基地等的群众性运动此起彼伏,演出了许许多多有声有色的剧幕,对唤起群众的反战觉悟,约束有关政府的扩军备战,和牵制国际上的军备竞赛,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68年,美国总统约翰逊就是在美国民众的反战运动中倒台的。
  东西方NGO存在明显差距
  在一国一票的联合国系统,发展中国家占数量上的明显优势,曾被西方咒骂为“多数暴政”,而在民间多边外交舞台上的情况则很不一样。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原因,发展中国家的NGO起步晚,财力和物力有限,因此有能力经常、广泛参加联合国会议和活动的NGO很少。在同联合国新闻部建立正式联系的1550个NGO中,只有251个来自发展中国家。(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联大报告,A/53/170号,1988)由于西方NGO大量介入联合国事务,西方在联合国系统中的数量劣势便得到很大的弥补。
  西方国家的NGO专门人才多,对国际问题和联合国事务了解深,能经常不断地提出有系统理论的新建议和新思路,并且有条件通过现代传媒手段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在这些方面,发展中国家的NGO也相形见绌。
  西方NGO的数量和质量上的明显优势,使联合国和多边舞台更多地反映了西方的立场和观点。这正是西方国家十分重视NGO在多边外交中的作用的重要原因。由政府提供的经费分别占美国、加拿大、瑞典NGO活动经费的66%、76%和85%。(注:NGO's Status and Donors,Macmillan Press Ltd,1997,p.7)
  联合国秘书长也在大力呼吁发展中国家民间社会参与联合国事务,以改变南北间的这种不平衡。从我国长远的战略利益出发,在对世界NGO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我国政府也似应大力支持我国的NGO积极跻身于世界非政府运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NGO的合作和交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特别是联合国中的声音和整体力量。
  同政府相比,占有某些优势
  NGO考虑问题的角度同政府不同,一般更强调公益性和公正性,较多地反映国际社会和广大群众的要求。许多严肃的NGO成员还带有一定的志愿性质,不太崇尚物质利益,具有事业和献身精神。凡是与NGO工作人员有过接触的人都会感到,不管是活跃在联合国走廊上的说客,还是忙碌在战火纷飞的战场上的人道主义工作者,他们都能尽心尽职,工作效率比较高。
  绝大多数NGO都不谋求执政。这种非政党性质使非政府组织免受变化无常的政治因素的干扰,而能长期地、始终如一地追求相对单一的主张和目标。“非政府组织往往是革新者,而政府趋于埋头于日常事务和维持现状。非政府组织能集中关注世界性的和不受时间限制的价值,而政府主要是应付事变和着眼于下次选举。”(注:John Sankey in "The Conscience of the World",London,1996,p.270)许多国际性非政府组织集中了许多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比较稳定,有许多人长期,甚至一辈子,研究某一问题,容易提出有前瞻性的看法,例如建立有“非政府行为者”参加的联合国“人民大会”、撤消经社理事会代之以经济安全理事会等。相形之下,外交官的岗位、专业变动频繁,遇到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常不是NGO人士的对手。
  同政府比较,NGO在组织体制、机构以及活动方式上灵活性更大。它们信息灵通,对问题反应迅速。许多情况下,联合国正是通过NGO来了解战乱地区的人权和难民状况。联合国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时,NGO经常因能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术而成为项目的承包者,成为联合国或多边机构的重要合作伙伴。以世界银行为例,1997年批准的援助项目,有47%是由NGO承包或参与的。
  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各国政府难以达成一致,造成许多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而NGO,特别是国际性组织,是以解决某一突出问题而存在的。它受国家利益的约束相对为少,敢于提出超越国家利益的大胆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方案。解决对峙的国家利益关系的滞后手段客观上也为NGO提供了庞大的活动空间。
  许多观察家认为,在许多重大的国际会议中,它们是新闻报导中最色泽斑谰、最活跃和最有想象力的与会者。关于它们能量的作用,中国社科院的一位研究员曾有这样一段生动的描写:
  “不论大会小会发言、评论或讨论,还是会间休息、会下交流,甚至晚上娱乐活动时间,出头露面最多、接触交流最频繁的,正是那些没有官方头衔、不拿政府薪水、热心公益事业的反核活动分子,‘保护少数’活动分子。他(她)们视角之独特、议论之有力、能量之大、影响之广,非我们这些习惯于国内状况的人所易于理解。”(注:谢启美等编:《走向21世纪的联合国》,王逸舟文,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p.212)
  当然,NGO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也常常受到质疑。有的NGO主张过于激进和理想化,某些组织又热衷于意识形态攻击,以致失去群众基础。
  同政府的微妙关系
  大体上,凡涉及国际问题时,因为民族利益一致,NGO同本国政府比较容易取得共同语言,但遇到国内问题时,NGO因为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特殊利益,看法常常同政府相左。西方的NGO对政府的批评不少,但通常都是小骂大帮忙,不涉及根本的政治制度和价值体系问题。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NGO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大于冲突。
  西方NGO同政府携手合作并不少见。1994年,在美国国际开发署注册的390个美国NGO中,政府资助占它们支出额的24.4%。澳大利亚的“海外项目非政府组织联盟”1993年度开支的40%来自政府。结果,连联合国难民署也感到吃惊,有关政府不是把人道主义援款交给国际机构,而是本国的NGO,致使过去发生大规模紧急状况时进行协调和合作的体系遭到破坏。这种为政府执行项目的做法引起了许多人的非议,担心NGO会丧失独立性,成为政府的附属品。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却很不同。发展中国家的NGO也在不断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问题上,NGO通常以南北利益划线。但面对北强南弱,霸权横行的严峻国际形势,政府更需考虑国家安全。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便要保持国内的安定团结。当它们成为西方的“以NGO抗衡政府”理论的扩展对象时,必然提高警惕。但这一切并不总是能得到本国NGO的理解。大体上说,从事发展事业及援助型的非政府组织比较容易和政府相处,政治性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则相对难以协调。(注:范士明:《国家关系中的非政府组织浅析》,《现代国际关系》,1998-3,p.36)
  大幅度介入联合国事务
  NGO介入联合国事务的程度已有了很大的变化。1992年的世界环发大会上,NGO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之后NGO很想乘胜扩大成果,打破NGO的活动范围局限于经社理事会的传统。但不论是发达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都没有对NGO参与联合国事务大开绿灯,而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不同的问题上采取不同的立场。例如,欧盟即强调应放开对人权非政府组织的限制,而许多77国集团的国家则对NGO对政府的批评和攻击十分敏感。另方面,77国集团力图把发展中国家的NGO带进所有同发展问题有关的国际组织,而欧盟则要把它们限制在经社理事会的范畴内。(注:Peter Willets: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Global NGO Movement,1996,p.18)美、日两国对NGO参与联大活动采取了特别强硬的路线。甚至有人说,是否在联大给予NGO某种正式的磋商地位,斗争是在美国和77国集团之间展开的。“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口头上最坚决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政府(美国和欧盟)却最强硬地坚持把非政府组织从改革联合国的讨论和联合国的高层机构中排除出去。”(注:James Paul:NGOs,Civil Society and Global Policy Making,GPF website,1998,p.5)
  按照联合国通过的环保《21世纪议程》的要求,在包括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在内的联合国系统中,NGO“在政策规划、做出决定、执行决定和评估结果”上都应发挥作用。许多NGO提出,应给予它们在联大、各主要委员会、特别联大甚至安理会正式的咨商地位。有人担心,如此下去联合国会变成国际红十字会那样的“混种组织”——政府和NGO享有同等的一票。
  NGO过大的“雄心”引起了政府的警惕。固然NGO在某些方面可弥补政府的不足,并配合政府行事,但对NGO企图在决策上,特别是有关安全问题上,同政府分一杯羹的想法后者却难以苟同。NGO显然已不满足于多年来已取得的经社领域的咨商地位。有人认为,冷战的结束带来了国家、市场、公民社会权力的重新分配。
  90年代上半期,NGO同联合国的关系可以说经历了一个“蜜月”,但后半期趋势下滑。近来,NGO纷纷反映联合国秘书处收紧了对它们参与联合国活动的限制。当前,NGO步步进逼,强调联合国是“人民的联合国”,还以秘书长安南曾称NGO是联合国“不可或缺的伙伴”为理由,要求进一步“开禁”。去年6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NGO千年论坛,NGO要求列席安理会会议、要求进入所有联合国机构和会议,并给予随后成立的“全球公民社会论坛”以联合国观察员地位等。这一趋势值得关注。
  中国的NGO现状
  我国是一个NGO大国,迄今全国性社会团体仍有1800多个,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县级以上的社团约16.5万个。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扶贫助残、捐资助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环保意识、职业培训、协助下岗人员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我国的NGO,特别是外向型的组织,不但数量少,而且刚处于起步阶段。比如,已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获得咨商地位的1350多个NGO中,迄今中国只有全国妇联、残联、人权研究会、中国联合国协会四家,而且它们的咨商地位获得的时间不长,工作局面还有待打开。1995年的北京世妇会,仅美国就来了500个NGO,而我国作为东道主只派出22个NGO与会。相比之下,我国参与联合国事务的NGO可以说是寥若晨星,声音非常微弱。
  要解决中国NGO积极参与国际民间多边活动还需调整某些认识。
  一、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基本上都是政府行为。为此,对于国外NGO在运作上的独立性,多数人往往难以理解。我们对西方利用NGO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警惕性较高,这是必要的。但我们却常常忽略西方NGO抗衡本国政府的错误政策,也有促进世界和平、加强环保及推动社会进步的一面。西方NGO在世界NGO运动中占有主导地位。如果我们不能一分为二,辩证地看待它们,团结其中的大多数,我们在融入这个运动时就不能使自己置身其主流之中,就会同多数NGO的关系处于一种紧张状态之中。
  二、在强调集中统一的时代里,中国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都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动员群众的渠道。如今,要同世界非政府组织运动接轨,如它们继续保持一副官方的身份,就同公认的NGO身份不符,会与国外的同僚格格不入,难以开展工作。好在中央现在十分强调完善国内的民主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此问题当不难解决。
  三、由于对境外的NGO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长期来我国对国际NGO的宣传报导不多,结果群众对它不仅陌生,甚至有相当的误解。事实证明,1995年北京来了三万多外国NGO人士,包括同性恋组织等,并没有能对我国社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我国群众更需要对世界NGO运动有正确和全面的了解。
  当今的外交是总体外交。我国在双边外交中较早注意发挥民间渠道的作用,比如外交学会、对外友协等社会团体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多边领域,民间外交却相对滞后。因此,应当鼓励有涉外能力和组织机制健全的中国NGO到联合国经社会去申请咨商地位,加强中国在世界及联合国NGO运动中的声音,同时也要放手让我国的NGO多到民间多边外交舞台上去锻炼和学习,通过参与加强自我,为这一世界性运动做出应有的贡献。这一波澜壮阔,代表政府外的另一种声音的民间运动正随全球化的进展而日益为人们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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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19:07 | 只看该作者
美国 NGO组织
  
  
  
  转自北京青年报
  
  
   1830年,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美国访问期间,感受到美国社会中存在一种独特的志愿精神。他认为正是这种精神,正是因为美国在政府、企业之外还存在一个强大的非政府组织才造就了美国的繁荣。自此,人们开始认识到NGO(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NGO,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
  
   NGO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人口、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两级还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一种回应,NGO迅速成长并构成社会新的一级。
  
   NGO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
  
   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据调查,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数超过200万个,经费总数超过5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机构(NGO),是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结构相配套的。这种制度的来源,与美国建国之初移民互助自助的传统有关。
  
   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美国有力量极其强大的各种私人基金会支撑美国的各种NGO。国家从税收上确立捐赠部分可以抵税的制度,鼓励捐赠。
  
   NGO是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还有着不可忽视的精神功能。NGO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NGO,具有较长的历史和“半官方”的特色;另一种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目前全国稍具知名度的民间自发公益类NGO大约在300家左右。中国NGO主要集中在环保领域、妇女领域、扶贫领域,如北京的“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天津的“绿色之友”等。
  
  参考资料:http://www.ynet.com/view.jsp?oid=3337712&pageno=1
     访德报告:营造中国NGO发展良好态势
  
  
   转自中国青年报
  
  
   NGO顺应了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德国NGO历史久远,先天而自然地与社会及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市场机制融为一体,共生互动。追根溯源,NGO的发展源于教会与会党文化,其生存与发展的动因则在于NGO是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据介绍,德国各种协会、联合会上有中央组织,下有地方分会、行业分会、协会,NGO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一支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重要力量。随着形势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政府对NGO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需要,除保持传统的工作领域、手段、渠道和方法外,德国NGO积极转换工作角度和领域,转变工作手段和方法,还介入到一些新的工作领域。
  
    在我国,类似于NGO的社团组织往往带有一些政府派生职能的属性,社团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基础不够完备。因此,我国社团在不断改善外在环境的同时,应着力于自身独立发展和内在动力机制建设,以强化基础,逐渐减少对政府的过分依赖。
  
    NGO在西方社会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战后,德国及欧洲NGO发展迅速、公信度高、凝聚力强。一是德国及欧洲NGO在二战前发展相对缓慢、数量少。但从1945年以后,一直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二是其组织网络在国内不仅渗透到了各行各业,遍布于各个地区,而且向本土以外迅速发展,足迹遍及世界各大洲;三是其健全的职能、准确的宗旨定位、规范的服务是该组织运营的一大特色;四是与会员、业界、社会、政府、欧盟、世界联系紧密、互为依存;五是公正、公平、公开,使之在各行业公信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因而颇具权威;六是务实效用,使组织凝聚力长盛不衰;其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最重要之处,当属这个组织全力代表会员利益,在为会员、社会、业界、政府等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注重服务的实际、实用、价值和针对性。这一点尤其应引起我们的反思与重视。
  
    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严格的经费管理为NGO提供了持续发展的条件。筹资渠道灵活多样、财务资讯公开透明、管理运营规范有序、监控公正有效成为NGO发展和运行的鲜明特点。
  
    德国NGO的资金来源主要有4条渠道:一是私人、企业、跨国公司、基金会捐款是德国NGO主要经费来源。二是政府拨款。上世纪90年代,这部分经费一直呈增长趋势,但受经济形势影响2000年开始下滑。三是会员会费。四是提供有偿服务所得收入。
  
    德国NGO经费收支管理规范、透明、严格。项目在内部的申报提出要经会员、专业小组、分会、总部、董事会层层把关,经专家评估论证,董事会批准后逐层严格执行。如支出超过规定范围,将会影响到政府拨款和私人捐资,并且会员有权提出重新调整领导机构。
  
    以人为本的服务增强了NGO的凝聚力。德国NGO组织一方面在国内把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组织按地区、分行业组成若干分会,同时,互相交叉、联系沟通,并向上一级政府派驻专门机构,另一方面,把组织延伸到国际上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性组织,在国外设立办事处。例如,派驻欧盟的办事处和代表、派驻联合国有关组织的代表等。
  
    在建立强大组织网络体系的同时,营造了一个依靠现代先进信息科技手段支撑的科学准确、反应快捷、灵敏的服务网络,建立了各种专业、行业、技术数据库。资讯服务体系完善,能提供有知识含量和价值的服务,使NG0提供的服务更加贴近会员、企业、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需求,这些方面也是中国科协及其科技社团应审视和借鉴的地方。
  
    对进一步改进科协工作、推动中国NGO发展的认识与思考
  
    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的社团,特别是科技社团的发展,恰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严峻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最大程度地发展科技团体的组织和网络优势,是应该认真思索的一大课题。
  
    全社会要进一步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切实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有进有退”,在“精兵简政”增进服务方面“进”,在中介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等方面“退”,并把这种改革进程切实列入日程,有近期措施,也应有中远期规划和目标,从而创造条件发展社团组织,扩展其工作领域,给社团工作更广阔的空间,使政府、企业、社会、社团多方良性互动,快速提高“三个文明”建设水平。
  
    全社会都应重视社团建设,并加强中国社团建设的理论研究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没有强大有力社团的社会就很难建设一个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因此,应在全社会倡导重视社团建设工作,整体提升我国社团理论研究水平,以奠定社团事业的坚实基础。
  
    科协要在新的更高标准上,进一步紧密与科技工作者、与科技实业界、与政府、社会、国际的联系。理顺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在对科技工作者服务方面,努力着眼于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有实际效用的各方面服务,包括在资讯、法律、创业、维权、吸收意见及建设等方面,使科协成为科技工作者可以依赖和真正意义上的“家”。在与政府、业界、社会、国际联系方面,进一步审视调整并开辟专门渠道,以保持与各方的联系和高效而畅通的交流,使科协成为一个既独立又开放,以扎实的服务立足的现代型社团组织。
  
    科协应积极而广泛运用现代先进信息管理网络体系。建立以中国科协为中心,各省、市、地区分行业、分专业的人才库,以企业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发现为主,并包含法律的、组织的、保障的等不同方面内容的数据信息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使信息服务紧贴有关各方面的实际需求,并以此为基础,使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程序和实用,在服务中与社会各方“共赢”。
  
    改革筹资方法,拓宽融资渠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面向公众、私人、业界,吸收捐资,必要时设立国家及省市级科技社团基金会,鼓励社会资助。扩大以有偿服务为条件的筹资渠道。在力争承担更多政府项目的同时,探索新的筹资办法,扩大捐赠和自筹比重,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宏观要求下,坚持有偿服务,以活动、报告、会展方式换取经费,以资讯服务换取经费,以咨询和研究换取经费。制定政策,筹集会员会费。同时建议国家取消或减让其筹资部分税费以利于发展事业。
  
    科协应拓宽工作领域,超前性、预见性地介入国家和地区战略发展的一些新的领域。例如党和政府关注的经济生活中重大而突出的问题、科教事业中的热点难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与环境保护、“三农”问题、农村城市化问题等等。此外,积极与国际性地区NGO密切合作,扩大影响,提高地位,积极进入国际组织,延伸工作空间,走上世界舞台,为国家发展服务。
    
    科协应进一步引入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增强社会志愿服务意识。可专兼相结合,建立专而精、专而简、专而效能的专门职业工作和职能新队伍。扩大志愿服务比重,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和机制,逐步形成规模,各方人才参与的志愿氛围与队伍,真正体现社团的公益性和互益性。
  
    选准方向,大力推进学会改革。科协系统的现行管理体制基本以块为主,以条为辅,应加大自上而下的条条管理力度和份量,减少块块管理比重,以利在项目承担、学术交流、资讯共享等方面保持上下畅通,充分发挥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优势。此外,模拟市场机制,学会要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壮大发展实力。同时积极渗透,抢抓机遇,有选择性地承担好部分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
  
    培训工作方面应制度化、经常化,不断加强科协干部队伍建设。在继续走出国门,开展对口有选择、有针对性学习培训的同时,可以考虑请国外NGO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来华开展双向交流培训,并开展业务和项目合作,适当扩大培训范围,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模式,更加重视学习内容与效果。此外,还可以在培训时安排一定时间强化外语训练,便于双向直接交流。
  
    关于加强发展我国科协工作的几点建议
  
    首先,广泛宣传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唤起社会对NGO的认识。在整个社会格局中,企业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政府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两者之外还存在着大量中间组织。这些中间组织按照性质、功能、结构等有不同的称呼,相对政府而言称非政府组织,相对企事业单位而言称非营利组织,相对官方称民间社团等等,然而不管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科协和学会都应归属于NGO的大范畴。政府是通过管理的方式来为社会服务,NGO则是通过服务于所代表的人群,服务于社会。德国NGO的情况表明,民主意识越强,民间组织就越多;经济规模发展越大,NGO组织发展就越快。所以说,NGO是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产物。在当代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必将会带动新一轮NGO的发展。
  
    其次,制定有利于NGO发展的政策措施。德国社会的发展证明,NGO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将会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要促进我国NGO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政策对NGO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科协来讲,有利的政策需要自己主动,一是职能的争取,二是开辟经费来源。
  
    再次,科协和学会要以人为本,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从科协来讲,服务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当好党和政府的助手,为发展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主要表现在努力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另一个层面是为学会和会员服务,通过组织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来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这应当是科协工作的根本。所以,做好科技人员的工作是科协的主要任务。
  
    最后,要加强对团体自身发展规律的研究。加强理论研究,有助于把握团体的发展规律,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理论研究一方面要借助于“外脑”,协助配合一些研究机构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是科协内部的研究,发动科协和学会从业人员,动脑筋,想办法,集中群体智慧,求得不同点的突破。
  

  来源: 网络收集
  
  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比较广泛地为人所知,应该始自1995年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的非政府组织论坛。从1996年起,中国NGO开始小心翼翼地浮出水面。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非政府组织”这个名词过去很敏感,国内很多人干脆把NGO意译为“公益性民间组织”。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国内最早、知名度最高的一批NGO几乎都集中在“不敏感”的环保领域,如自然之友、地球村、大众流域、绿家园等。NGO真的只能干点环保之类的事情吗?当然不是。在国外,它可是神通广大,几乎是无所不涉,在诸如环保、慈善、教育、维权等许多领域取得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成效,被称为与政府、市场并列的“第三部门”。
  
  NGO之所以有这么大的能量,原动力是其志愿精神,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当然还有一定的个人偏好(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NGO在一切资源动员上基本都是志愿的,这正是它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非政府组织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时候往往能大显身手。
  
   近年来,NGO日益走上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政治生活的前台。从怒江大坝到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争,从温铁军的“新乡村建设运动”到香港乐施会在云南的建设性扶贫,非政府组织越来越频繁地对政府的公共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公民的生活方式、生活质量施加影响,这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一步。
  
  
  正处于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社会,大量的自由资源由于制度变迁而被创造或从政府处释放出来,成为NGO生存与发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然而由于受当前制度约束和社会的不成熟性的限制,当前中国的NGO却普遍存在能力不足、资源短缺的现象,严重限制着中国NGO的发展。
  
   1.组织合法性:这里主要是指取得官方认可的政治法律属性,包括政治上的合法性、法律上的合法性及行政上的合法性。在中国成立NGO必须经过官方的审核,按照政府所规定的程序,符合官方设定的条件,经过合法登记才能取得正式的身份。在中国NGO的合法身份相当重要,因为在长期以来计划体制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的深刻影响下,社会严重依赖于国家,而国家的认可则代表了公允,因此,只有取得合法的身份,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排除政府的阻挠,“合法地”开展活动。
  
   然而当前中国的现行制度却为NGO取得合法身份设置了障碍。如前所述,政府主要通过对NGO的成立设置了很高的门槛来达到限制的目的。种种的限制使结社自由这一原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变成了由政府批准的“特权”,通过政府规定的方式取得合法身份的NGO已被抹上了浓重的“政府选择”的色彩。因此在中国真正的NGO常常由于找不到或不愿找主管单位而很少具有这种正式的官方合法身份,它们往往通过其他的途径取得另一种合法身份。例如到工商部门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身份登记注册。虽然这些NGO绕过了现行体制设置的壁垒,并获得体制内社会组织所欠缺的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没有合法的身份,成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施加阻挠的借口,常常使NGO无法名正言顺地开展活动,并常常招来民众怀疑的目光。因此,“合法的身份”便成为中国NGO“心中永远的痛”。
  
   2.资金:资金是NGO最基本的资源之一。NGO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才能购买相应的设备、租用办公和活动场所、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各种活动。缺乏资金的NGO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也难以吸收足够的专业人才,严重影响其生存与发展。
  
   NGO获得资金的渠道有以下几种:①政府资助,②社会赞助,包括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捐助,③服务性收入,④基金会、促进会等机构的资助,⑤外国援助。在中国,由社会选择的NGO获得资源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外国援助。其原因概有以下几点:中国游离于体制之外的NGO缺乏合法的身份,极少会获得政府的资助;身份的模糊性也使其难以在社会中募集捐助,企业和个人的捐助由于没有适当的制度与政策支持,即使有也是为数极少而且不是稳定的来源;而目前中国的第三部门还处于初生阶段,作为整体的第三部门仍未发育健全,因此缺乏内部的分工,各种NGO之间也没有形成联系与协作的网络,国内的支持机构本身就为数极少,而经过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又占了从这些机构获得资助的先机,因此体制外的NGO极少能从基金会和促进会那里获得资助。另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对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拓展,国外基金会的资助渠道已开始连接到中国大陆。但国外基金会在对中国NGO提供资助时是带有很明显的选择性的,即主要选择那些其目标和活动符合外国价值理念和偏好的NGO。中国NGO一般是因“问题”而成立的,即针对某些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成立,这些社会问题可能在国内是较为敏感的,然而却为外国政府和公众所关注,例如人权问题。因此,这一类NGO最受外国基金会的青睐。虽然外国的援助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国NGO资金不足的窘况,但仅仅依靠外国的援助是否长久之策,仍然是困挠中国NGO的一个疑问。
  
   3.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是NGO另一种基本的资源要素,它包括志愿者和NGO组织的专业人员。人是最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因素。人力资源往往决定着NGO的生机与活力,“人”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NGO的前途。
  
   志愿者是NGO极为宝贵的资源,这不仅因为NGO的活动通常要依靠志愿者的自愿参与才能进行,更因为志愿者所提供的支持往往不仅是一种体力上的支持而且还是智力上的和影响力上的支持。NGO获得志愿者主动、自发的参与的规模和程度,本身就是体现NGO的社会影响力的标志之一。而志愿者还可能利用自己的才智为NGO出谋划策;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影响力帮助NGO构织起良好的社会关系网;借助传媒等的宣传拓展NGO的社会影响力;利用与政府的关系帮助NGO消除开展工作时的障碍,并且为NGO寻找新的资金来源。事实上,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媒体工作者、学者、专家等志愿者的参与对NGO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NGO的成长,正是由各种社会志愿力量所促成的。
  
   一个组织的专业人员的素质往往代表着组织本身的素质。高素质的人才可以为NGO引进专业知识和技术,有利于扩充NGO的服务范畴,创新NGO的服务项目,改善NGO的服务质量。具管理能力的人才还可以通过科学的管理使NGO产生高效率。因此是否能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是实现NGO的创新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然而目前中国的NGO人才匮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不仅表现在人力不足,更主要的是表现在NGO的专职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尤其是缺乏创新的观念和能力。无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当然首先是因为NGO缺乏资金,不能给人才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有关,其次现行制度对人的就业观念和职业选择上的影响,以及目前社会保障等制度的不完善,也使许多人不愿意选择到NGO工作。
  
   4.政府支持。虽然NGO生存于体制之外,但这决不意味着它可以完全摆脱政府的影响。事实上正好相反,NGO针对社会问题的组织目标往往会牵动政府的神经,追求公共目标的NGO进行活动时也无法避免与政府――这一社会最高的公共权威打交道或受着政府政策的影响。其次,NGO活动的领域常常是政府与NGO共同的活动领域,是协作或者冲突,往往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再次,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集权传统和习惯的社会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立在权力对民众生活的全面渗透之上的,社会的自发组织,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往往都要通过政府的倡导才能实现。同时由于“国家代表公允”的认同模式的影响,政府的态度常常会左右着社会的态度。政府掌握着对舆论的控制,新闻媒体首先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因此与政府目标是否一致,或至少不与政府目标和利益相冲突,是NGO是否能获得传媒的宣传的首要前提。所以,政府的态度和作为往往决定着中国NGO的生死和兴衰。
  
   目前中国的NGO在政府支持方面显然是欠缺的,这首先是由于它们的身份问题。它们不经过正式的程序登记注册,对这类组织如何管理,目前仍是政府正在探索中的问题。其次更重要的是由于它们的活动常常会牵涉到政府的利益而为政府所敏感和疑虑。
  
  前景分析
  
   尽管制度的供给者是政府,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决定制度取向的唯一主体。事实上社会本身也是制度建构的推动者。
  
   制度的形成往往有两种路径:一是社会主导-政府反应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建构模式,即政府对社会自发形成的秩序与规范予以制度化,或者政府根据社会已形成的对某种规范的要求和趋向制定相应的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与公众对制度建设的参与。另一种是政府主导-社会反应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模式,即国家强制性地建立制度并向社会推行,民众只是制度安排的接受者,制度变迁主要由政府完成。两种模式并非互不相容,在一个社会中它们往往是并存和交叉的。而哪种模式占主导则往往取决于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间的博弈。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绝对的垄断地位和力量决定了制度创建主要是自上而下进行,因此制度的控制和限制的色彩浓重。然而随着社会主体力量的增长,可以预期它在促进政府厉行改革和创新制度上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社会发展的压力下,政府制度建设将更多地考虑社会需要和更注重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因此,长远观之,中国NGO的发展将获得越来越有利的制度空间。然而就短期来看,由于社会与政府的关系及政府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未发生根本变化,因此,虽然政府正在积极建立有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估计仍然无法摆脱控制与限制的基调。
  
   在社会资源方面,制度的发展走向仍会影响NGO获取社会资源的主要方式。同时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的完善以及社会自主程度的提高,社会将成为资源的主要供给者,社会提供资源的渠道将多样化和规范化。因此,NGO的生存与发展将更多地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和选择。
  
   中国NGO要克服制度与资源的约束,最终仍然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NGO应该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发挥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消除政府与社会的疑虑,争取政府与社会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为自己的生存及发展赢得更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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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20:26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NGO2004/06/10     来源:中学时事报    发表评论

刚刚做完手术的农民。一个香港的非政府组织设置了“生命列车”,免费帮助广西地区的白内障患者做手术,使之能得以重见光明   日前,围绕着怒江大坝开发的决策问题,民间环保组织“绿家园”和“云南大众流域”发动和影响其他社会力量,最终使怒江大坝计划搁浅。在中国NGO的发展上,民间组织的活动和声音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这是第一次。

  1830年,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美国访问期间,感受到美国社会中存在一种独特的志愿精神。他认为正是这种精神,正是因为美国在政府、企业之外还存在一个强大的非政府组织才造就了美国的繁荣。自此,人们开始认识到NGO(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NGO,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

  NGO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人口、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两级还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一种回应,NGO迅速成长并构成社会新的一级。

  NGO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

  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据调查,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数超过200万个,经费总数超过5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机构(NGO),是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结构相配套的。这种制度的来源,与美国建国之初移民互助自助的传统有关。

  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美国有力量极其强大的各种私人基金会支撑美国的各种NGO。国家从税收上确立捐赠部分可以抵税的制度,鼓励捐赠。

  NGO是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还有着不可忽视的精神功能。NGO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NGO,具有较长的历史和“半官方”的特色;另一种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目前全国稍具知名度的民间自发公益类NGO大约在300家左右。中国NGO主要集中在环保领域、妇女领域、扶贫领域,如北京的“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天津的“绿色之友”等。

  国际知名NGO

  绿色和平组织:当今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环保NGO之一。自1971年在美国反对阿拉斯加州的核实验基地以来,绿色和平组织以其激进、顽强、坚定而闻名于世。

  无国界卫生组织:1971年成立于法国,主要由一些医疗救助志愿者组成,目的在于向人们提供医疗救助,特别是赈灾援助。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成立于1969年,宗旨是防止对动物的虐待行为。

  美国福特基金会:1936年创立,全球最大的私人基金会之一。1988年,福特基金会是第一批被中国政府允许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之一。

  英国救助儿童会:英国最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之一,成立于1919年,是救助儿童会国际联盟的重要成员。英国救助儿童会以伦敦为总部,在全球6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

  日本笹川和平财团:成立于1986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中日友好关系,笹川和平财团与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共同设立了中日友好交流基金,总额为一百亿日元(约6.5亿元人民币),是迄今中日间数额最大的民间友好交流专项基金。

  ■供图/Photo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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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21:14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官方对非政府环保组织从防范怀疑到合作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星岛网讯】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日前肯定环境NGO(非政府组织)对推动政府解决问题有独到的作用,并表示政府需要通过立法以保护NGO的权益,帮助NGO成长。这番表态,是在经过前一阶段的阴霾后中国NGO的地位与合法性再次明朗化。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NGO人士透露,中央对NGO的态度,从观望、防范、怀疑,到现在的积极合作,期间是经过了一段深入调查。他说:“中央终于认识到NGO不妨碍和谐社会,而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股积极力量。”
云南:中国的NGO摇篮
  而说到中国NGO最活跃的地区,云南肯定名列前茅,甚至有人称它为:中国的NGO摇篮。
  有关云南NGO的数量,目前并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据云南环保界人士估算,云南地区的注册NGO总数超过一百家。其中一些是政府部门或官方学术机构的下属单位,也有纯民间的草根组织。
  云南NGO不仅多,影响力也大。过去几年里,中国境内NGO能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的地方,一是北京,二就是云南。
  2004年NGO对云南怒江和金沙江虎跳峡电站的质疑,使一座两库十三级的大水库建设工程紧急搁置,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决定对重大水坝开始进行社会影响评估,这些都被认为是草根NGO的阶段性胜利,中国NGO发展的里程碑。
  据了解,NGO在云南之所以活跃,与当地民族、文化、地域、生态、物种的多样性密切相关。
  云南共有26个民族,民族数量居中国各省之冠,总数占了中国官方统计的民族总数将近一半。由于许多少数民族仍保留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云南地区的语言和文化的多样性,牢牢吸引了研究者的目光。
  其次,云南地域与物种的多样性,在国内也堪称一绝。云南省内南部属于亚热带气候,北部属于温带气候;有海拔5500米的玉龙雪山,又有怒江、澜沧江等流域地区,复杂的地域形成缤纷的生态环境。
  这里又是金三角毒品进入中国的主要通道和集散地。去年,云南西部边陲与缅甸一衣带水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被媒体揭发为毒品与爱之病的重灾区。在云南与缅甸、寮国、越南接壤的4061公里的边界线两侧,跨国儿童拐卖、野生动物走私活动频繁。
  事实上,犯罪活动猖獗的背后,往往有贫穷与落后的因素作祟。过去十多年来,经济与旅游业的发展,在解决部分问题的同时,又添上新问题。商业与旅游改变自然生态,生态转变影响少数民族生计,继而造成农民失业、流浪儿童、犯罪等等问题。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多样性,使任何一种一刀切的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为NGO的工作创造广阔空间。
  当然,云南“山高皇帝远”的政治地理位置,不论在实际上或在心理上都给国内外的NGO的工作与生活,造就了相对宽松的外部条件。
当局逐渐承认NGO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虽然走出了计划经济的体制,但在政治与社会生活的领域里,执政党与政府仍然包揽了绝大部分决策。这时候,NGO的作用正是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这三“足”中的第三“足”。
  也因为如此,NGO与政府的关系往往变得极重要而敏感。尤其在环保的议题上,环境NGO维护社区生态和在地住民利益时,难免与地方政府与利益集团发生冲突,同时又面对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
  云南一些资深NGO人士透露,去年下半年,北京政府曾下令国内的NGO重新注册,并对各NGO进行检查,一些NGO团体最终被取消了注册资格。中央政府顾虑的是:源于西方的组织形势,是否可能发展为在中国挑起“颜色革命”的力量,威胁执政党的统治?这层原委在中国国内NGO界内广为人知。
  今年以来,中央对NGO的管理出现了明显改变。据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的负责人于晓刚博士告诉本报,近期“大众流域”的上级主管单位对他们的管理较过去主动,要求汇报的次数更多。但他说:“我们欢迎这样的互动,让他们多了解我们的想法。”
国际NGO“低头工作”
  云南具有影响力的NGO组织有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CBIK)、“大众流域”、NGO发展交流网等。经过数年的发展,NGO的工作呈现相当专业的面貌。在扶贫、环保、文化保护等方面,形成一套与社区住民/少数民族互动协商的基本机制。
  此外,国际大型NGO与慈善机构如世界宣名会、乐施会、福特基金、救助儿童会等也在云南做了大量工作。
  和国内NGO相比,国际NGO虽有资源上的优势,但他们的活动空间与自由度其实不如本土同行。
  1983年即进入中国,目前在贵州和云南等地设有驻点的世界少数民族语言研究院(SIL)奉行的是正谨言慎行的原则。该学院(云南省)副主任苏汉基(Chris Stokland)受访时说:“我们是客人,这必须是我们工作的基本观念。”
  他表示,国际NGO因触发中国条例或禁忌而被取消居住资格的个案,并非不曾发生。国际NGO更倾向“低头工作”,对接受媒体采访的积极程度,也不及草根NGO。
  据观察,国际NGO的工作更多集中在扶贫、救济、卫生宣传等公益性较强的领域。而在环保这类涉及重大公共政策的工作领域里活跃的多为中国本土NGO,尤其是势单力薄的小型草根NGO。
  相关资料:
  NGO是中国向西方学来的概念,意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在西方过去三十年历史发现,民间组织是弱势个体和强大政府之间的纽带。研究NGO的学者相信,现代社会应该“三足鼎立”——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他们认为,NGO活动的真正意义是缓和政府与平民的矛盾,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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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22:00 | 只看该作者
如何培育一个有竞争力的青少年工作的市场以及如何培育非政府组织(NGO)
来源:    时间:2007-01-03   
1 引言
2003年11月,上海市卢湾、徐汇、闸北、浦东四区出现了149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2004年2月18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自此,在“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指导思想指引下,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承担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序幕正式拉开。其后,也必将有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NGO)参与到这一社会管理职能中来。
在为这一新开端而欣喜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同样严肃而紧迫的现状:青少年事务是一个涵盖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牵涉领域广泛的工作范畴,若只由单一的社团组织承担,不仅可能引发该社团组织在工作方法上缺乏创新,而且势必会造成该社团组织在这一服务领域内的垄断局面,从而阻碍青少年事务工作朝着市场化的、健康的、有序竞争的方向发展。为此,我们需要就青少年工作市场以及NGO的培育进行前瞻性的思考。
2 青少年工作市场的培育
2.1 我们需要怎样的青少年工作市场
目前,本市的青少年事务工作方兴未艾,教育、民政、司法、共青团等相关政府机构和部门虽然都对此有所涉及,但并未真正形成具有相当数量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工作队伍,青少年工作市场更是相对苍白。鉴于此种情况,必须形成、促进和激活符合青少年工作需求的、适应本市经济现状的青少年工作市场。
第一,要覆盖全市,总体均衡。据调查,目前全市共有社区青少年约7万名,分布在全市共19个区县。要对如此人数众多而又相对分散的服务对象进行多次面对面的专业服务,只依靠单一社团组织的条线管理未必能达到最好效果,必须在各区县范围内或者周边地区发展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服务机构。这样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当地的区情区况,熟悉服务对象习惯和喜欢的生活方式,熟悉当地可以获取的资源,这些都是外来社团组织无法企及先天优势。这样,以“块”为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定数量的专业服务机构,就能够比较好地解决各区县社区青少年工作重点不同、工作方式不同、资源获取不同的矛盾,降低工作成本,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总体分布均衡的青少年工作市场。
第二,要项目众多,特色鲜明。由“帕雷托法则”推而广之,在现实中对实际服务效果产生80%影响的往往是20%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若不结合各个区县的青少年特点和需求而只是简单地从市级层面上形成“一锅烩”的政府购买合同,必定会造成政府购买资金大幅浪费和服务机构冗员增多、活力丧失。据此,应转变由市级政府统一购买服务项目的思路,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充分体现地区特色的购买服务项目,并可将不同的服务项目以招标的形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要分配合理,优胜劣汰。在青少年工作市场形成的初期,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社团组织,而且它们往往还具有政府组建、协助、扶持的背景。与之相比,刚刚孕育而出的、真正由民间组织发动的“草根”NGO就处于劣势。现实中非常可能出现政府对已经承担相当服务项目的前者追加购买经费和购买服务项目,而对后者较少购买甚至不予购买的“马太效应”。这无疑对促成良性竞争的、成熟的青少年工作市场大为不利。因此,政府在市场形成初期还应更多地给予新生服务机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市场成熟后再实行优胜劣汰。
2.2 目前的现状和困难
2003年11月,上海市出现了专业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这一新兴行业,对一些已有的、因为缺少购买服务项目而苦苦挣扎的社工机构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由于政府专门购买服务而即将形成的广阔市场也为各类社工机构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然而一年过去,并没有出现期待中的专业社工机构纷纷出现、青少年工作市场良性竞争的繁荣景象。据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第一,原有的青少年工作涉及的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众多,要一下子全部退出不现实,也不利于民间专业服务机构的资源获取和发展;
第二,目前主要承担政府购买青少年事务服务项目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虽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但是它却是在政府强势推进的大环境中催生出来的,在社团规模和与政府千丝万缕的关系方面具有很大优势,难免在仍然非常稚嫩的青少年工作市场中形成垄断局面;
第三,如若没有充足的、可供分配的、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而形成的青少年工作市场份额,那些已经具有诞生条件的青少年事务NGO的雏形也不敢轻易“试水”,而只能持观望态度。这也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青少年工作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2.3 如何培育青少年工作市场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将青少年工作市场培育成为一个健康的、有序的、竞争的、多元的、成熟的市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对于已经承担、即将承担和可能承担政府购买青少年事务服务项目的各类机构、社团和组织,可以本着“继续扶持已有的,大力发展新生的,充分挖掘潜在的”这一思路开展工作。其一,要在继续扶持的基础上逐步引导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等已经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NGO进入市场,以市场化的规则进行运作,以市场化的标准进行评估,接受市场的考验;其二,要重点关注基本孕育成型的新生NGO,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经费方面可以予以适当倾斜,为它们的生存、稳定和发展搭建平台;其三,要在高校社工专业、社工协会等专业资源和主要承担民政、教育等社会职责的相关专业NGO中挖掘骨干力量,以委托、合作、共建、志愿服务等形式分担一部分服务项目,积极培育更加多元化的、适应市场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
其次,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面,可以依据各区县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细化形成社区青少年职业见习、青少年技能培训、低学历社区青少年就业、高学历青少年待业、农村青少年进城务工、社区青少年不良朋党、离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青少年服务、青少年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家庭教育、健康教育、对未满16周岁社区青少年的提前介入以及对已满25周岁社区青少年的延伸服务等项目菜单,以招标的形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的NGO承担其中一项或若干项目。
最后,就项目购买主体而言,可以从市级层面调整为区级层面。各个区县可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菜单选择本区县需要购买的服务项目,并可在政府许可的具体服务项目购买经费波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此外,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标程序、投标NGO的相应资质验证、服务成果的验收与评估等方面,市级层面在保证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适当放权,在充分发挥区域自主性和能动性同时提供指导和监督,调节市场平衡。
3 非政府组织(NGO)的培育
3.1 什么是NGO
NGO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中国NGO作为转型时期过渡性的社会组织,在广义上包括如下形式:会员制公益性组织,运作型组织(基金会),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互益型的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大量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以及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这些被称为NGO的社会组织活跃在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社会群体之间、个人、社会、政府之间有效的信息沟通桥梁。
3.2 NGO面临的困境
目前,本市已具有相当数量的各种形式的NGO,但是它们大多挂靠在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在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方面往往带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尚未真正融入市场。此外,较之国外NGO ,本土具有NGO雏形的一些民间小团体因为种种原因往往只能流于“地下”状态。
首先,现在的NGO是双重管理,任何一个NGO的注册必须要取得两个政府部门的认可。一个是与之业务相连的政府部门(请它做业务主管单位),另一个就是受理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这使得任何一个NGO的登记注册非常困难。因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没有义务做业务主管单位,它要为此承担相当大的责任。在谁都不愿意做业务主管部门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就相当困难。只是这样一条,就使得众多民间非正式的小团体在寻求合法身份的道路上望而却步,或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转而进行商业注册,而此举也带来了该组织日后在接受社会捐赠和纳税方面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其次,要注册一个NGO,还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一个全国性社团至少需要10万元资金,而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则需要3万元以上的资金。这也使不少热心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人士有心无力。
第三,中国目前的NGO不同于国际通行意义上的NGO,它们往往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非政府的性质并不明显。据统计,中国NGO中有近一半的组织负责人有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经历,再加上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政府部门的作用,中国NGO就可能沉浸在由此产生的“政府文化”中,在组织构架、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向“二政府”靠拢,从而背弃了成立NGO的初衷。这无疑在根本上不利于NGO自身的健康成长。
3.3 如何培育NGO
在目前境况稍显困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的确立为NGO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广阔的空间。中国NGO必定会走向多元化、本土化。就NGO的培育和发展来看,可以走这样二条道路:
其一,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自上而下的NGO包括青联、妇联、工商联、科协、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在内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他们一般由政府出面建立,具有较长的历史和“半官方”的特色。这样一些NGO,可以成为新生民间组织的有力依托,并可以在资金筹措、专业督导等方面进行借鉴。
其二,自下而上的自主化道路。自下而上的NGO更多的是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带有更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因其在基层中诞生、在基层中发展而常常被称为“草根”NGO。要使这些NGO更多更顺利地诞生,更快更好地发挥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双重管理的模式。前文说明,寻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草根”NGO注册的瓶颈。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乔申乾近日表示,取消“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这个规定是势在必行。另外,也可以尝试在双重管理体制的原则下,在某些特殊的领域优先放松管制,如地区性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类NGO和特定的公益性NGO的登记限制,如青岛市试行的社区民间组织备案制、鞍山市试行的工商行业联合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等。
其次,进行相应配套立法。众所周知,资金是困扰“草根”NGO的重要问题。就资金来源而言,草根NGO与官方背景的NGO差距甚大。前者很难从国内获得资金支持,基本上靠组织者的个人资金或国外基金会的项目经费来勉强维持运转,根本谈不上发展壮大。著名的草根NGO“自然之友”每年筹到的项目资金从四五十万元到七八十万元不等,在内地已经算是高收入了,而香港乐施会每年的筹资额高达近9000万港元。这一方面与NGO的背景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内地相关法规不健全有关。在国外和港台地区,企业持有捐赠或支持公益事业的相关证明可以减免税费,但是在内地这方面却是相对空白。这样,不仅进行了商业注册的NGO在接受捐赠和缴纳税费方面遇到困难,公益性的NGO也很难在国内企业中募集到大量资金,当它们不得已转而投向国外企业或基金会时,对方的一些要求又往往不适应中国国情而使我们的NGO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此可见,要使NGO呈现稳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态势,有关减免税费的立法必不可少。
4. 结论
就总体而言,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这一职业的诞生为长久以来相对沉寂和空白的青少年工作市场带来一股清新之风,也为国内相关专业NGO的成长壮大带来了希望。但是,真正要实现激活市场,充分依托市场承担社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这一社会管理职能,我们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为此,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合理、高效的青少年工作市场的培育和运作机制,创新、细化更加适用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大力培育和发展NGO,走一条具有中国特点、上海特色的NGO本土化道路。
18#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23:12 | 只看该作者
初级阶段的中国NGO浙江新闻名专栏
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的确,NGO没什么需要特别翻译的,就是“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它已经从最初的“洪水猛兽”变成当下一个挺时髦的词,正式登记的就有46万个。——46万个,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今天,《都市快报》和《中国青年报》报道“非政府组织”,很有价值。这个时代,是应该把更多的目光移到NGO身上了!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党委政府统管一切,一个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夫妻吵架家庭纠纷都要找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来解决。这样的时光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在人们心中烙下很深的烙印,就是“政府至上”、“政府崇拜”。这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无法做到“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公民和社会能自己管理和服务的事情,就应该交给社会自己去做。
“非政府组织”不是“无政府主义”,更不是“反政府组织”。一看到“非政府”三个字心里就打颤,这实在是毫无必要。“非政府组织”无非就是指“不是政府的组织”,大抵也可以说成是“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在我国,NGO的发展、兴起,主要在改革开放之后,时间很短,确实处于初级阶段。人们不熟悉NGO、“非政府组织”本身不够发达、不够完善,这都很正常。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绝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补的、协作的、合作关系。在慈善公益领域,都市快报等共同发起的“免费午餐”就是一个很好的典例。“免费午餐”由民间发起,由“非政府组织”的基金会来操作,最后带动政府来参与,这样的互补、这样的合作、这样的共赢,使得“免费午餐”有口皆碑。
与发达国家的NGO相比,我们毕竟起步较晚。他们的非政府组织可谓是全方位发展的,而且力量很强。“绿色和平”组织很牛,这个大家都知道;总部在德国柏林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也不简单,他们年年分析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影响力就很大。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活跃程度可能是最高的,其中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绿色家园志愿者等等。
于1994年3月批准注册成立的“自然之友”,在这个周六迎来19岁生日。19岁,真的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我作为环保的支持者,参加过几次“自然之友”浙江小组的活动。在杭州,见到了“自然之友”继任总干事李波先生,我收藏着他给我的名片,那是跟梁从诫先生一样用废纸的背面印刷的,我又特意把它从名片本上找出来,翻过名片的背面,那废纸上印着的第一句话是“模糊控制器参数进一步调整的原则”……
十年前,北京刚从“非典”的阴影中复苏,经过这场灾难,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开始萌芽。慈善公益活动,非政府组织大有可为。在公益慈善领域,在公共管理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组织、民间组织能干的,就应创造最宽松的环境氛围,使得他们能放手去干。汪洋在广东省委书记任上说过的一番话,给我极深刻的印象,他说:要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给他们。
是的,政府不可能也没必要包揽一切。政府是由人组成的,非政府组织也是由人组成的,都是一样的人,都有各自的聪明才智,都可以为社会发展进步贡献力量。
希望在NGO,希望在民间。
19#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24:18 | 只看该作者
我国非政府组织(社团)的发展现状


2007-10-26





非政府组织,英文全称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或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简称NPO),也叫Third sector(第三部门) 。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它指的那些具有组织性、非政党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 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之外的非政治组织形态。有的时候,人们也用“社会中介组织”来称呼。不过,非政府组织跟中介组织不能划等号。因为非政府组织也是中介组织,但有些中介组织如市场中介组织严格来说仍属于营利性组织的范畴。而非政府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所以,用“社会中介组织”来区别。
  非政府组织主要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尤其在80~90年代的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得到迅猛发展。非政府组织大量出现后,关于NGO的研究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尤其是在美国,上个世纪的80年代以前就已形成了以耶鲁大学为研究中心的研究群体。80年代,受里根主义的影响,此类组织在美国迅速发展。相应地,大量的NGO研究中心纷纷成立。现今,美国此类以大学为基地的研究中心已达30多个。比较有影响的有:纽约城市大学的公益事业研究中心、印第安纳大学公益事业研究中心、霍布金斯大学的公民社会研究中心、杜克公益事业与志愿活动研究中心等等。近年,这些研究机构与中国的研究者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于是,国外的大量研究成果也被介绍到中国,例如,美国学者赫兹林格的《非营利组织》以及朱莉·费希尔的《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李亚平等选编的《第三域的兴起:西方志愿工作》、里贾纳·E·赫兹琳杰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俞可平主编的《治理与善治》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迅速得到发展。在数量上,呈几何数增长。据统计,从50年代至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各种社团和群众组织的数量非常少,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而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据估计,到1999年,全国各种形式的民间非企业单位总数可达到70多万个;在活动领域方面,已遍及各行各业,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门类齐全;在作用和影响方面,也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科学研究也开始兴起。近几年,我国成立了许多的NGO研究机构。这些研究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纯学术型NGO研究机构。主要是各个大学、研究机构成立的旨在对非政府组织问题进行专门学术研究的机构。如成立于1998年的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是国内首家专事非政府组织研究的机构。
    二是政府管理型NGO研究机构。主要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探讨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管理的新问题、新方法而设立的研究机构,它多带有政策咨询的性质。如国家民政部下设有民间组织管理局。该局不仅负责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对地方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制定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等,而且还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方面的咨询与研究和探讨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等。所以政府管理型BGO研究机构具备管理和研究的双重角色。
  
    三是民间自发组织型NGO研究机构。这主要是指一些大型的非政府组织内部设立的相应的研究机构。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于1998年初成立的以康晓光为主任的“基金会发展研究委员会”,其宗旨就是,通过该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学术研究,并通过这种研究活动推动中国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网络型NGO信息平台。近年出现的大量网站也为海内外NPO机构、政府、企业、志愿者、个人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如中国非营利组织网站(www.npo.org.cn)等。
20#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9:25:30 | 只看该作者
走近NGO——方兴未艾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及其发展态势
http://www.gog.com.cn   
话题主持:本报记者 李卫红
特邀嘉宾: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 肖伦祥
省科协副主席、副研究员 任湘生
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熊群
话题背景:伴随着中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政府管理职能将逐步发生衍变,更趋于宏观调控,许多被政府剥离出来的职能复归社会后,为具有中介性的社团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尊重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华民族复兴增添新力量。这一切为NGO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主持人: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我国社会发生的各项变化中,社团组织的迅速兴起正日益受到人们关注。这一被国际通称NGO的组织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广泛活跃在环保、扶贫、社会救济、残疾人保护、妇儿维权、计生诸方面。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民间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将为政府起到日益重要的拾遗补阙作用;鉴于NGO在缓冲人们心理、矛盾冲突方面等所起到的作用,有学者又称之为社会的“稳压器”和“润滑剂”。
肖伦祥:NGO是“非政府组织”(NON Govermental Organizatilons)的英文缩写,有时也被译作“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在国外,NGO早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及公民参政议政、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支撑世界社会秩序运转的有三大体系: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工商企业界,第三就是NGO。
任湘生:NGO是国家政府需求、民众参与社会管理需求、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及NGO自身活力等几大杠杆拉动的结果。通过NGO的服务,可以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随着经济发展,处于市场主体地位、拥有较多财富的富裕阶层与政府对话的机会大大增加,而绝大多数处于市场交换边缘的绝大多数民众要反映自己的呼声,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才能完成,随着社会进步,一些具有为社会服务、奉献人类理想情结和价值取向的人们很希望通过一定方式回报社会,这为NGO的勃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熊群:在我国,NGO的发展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政府选择的结果。NGO主要帮助解决政府过去管不到、不好管或管不好的社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高效管理模式迈进。近年来我省NGO发展势头良好,截至今年5月底我省各类NGO已达2405个,广泛活跃在科普、失学儿童救助、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领域。
主持人:许多专家学者认为,NGO除能积极配合和帮助政府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外,还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对权利的一种诉讼外救济途径,从而为经济的市场化、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奠定基础。
肖伦祥:去年,我参加中国科协赴瑞士考察NGO的运营管理,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NGO目前在国际机构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日内瓦,许多在联合国取得“咨商”地位的NGO如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扶贫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可以代表民众出席联合国的一些重要会议和活动,可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建议,接受联合国委托进行一些项目调查,他们的有些工作直接影响到联合国的一些重要决议,这对各个国家或各个利益阶层的民众向世界表达自己的声音以及让世界了解本国人民意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中国科协去年在国家的支持下就向联合国申请“咨商”地位,一旦成功,中国的科学家就可以代表民众直接在联合国重要活动中宣讲我国在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反对邪教方面的重要作用。
主持人:国外成熟发展的NGO确实值得借鉴,但是由于国情、体制、意识形态的不一样,我们在学习中不能盲目照抄照搬,而应走出自己的特色。比如,今年党的十六大就指出,要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据调查,目前中国的NGO包括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业已分化成非营利机构的传统事业单位三大部分,总数近100万家,其中社团组织类别最庞大,涵盖各种行业性团体、群众团体、学术性团体、社会福利性团体,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任湘生:NGO在国内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截至2001年,我国有社会团体13.6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万家。出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要求,政府提高管理效能及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的需要,NGO是应运而生;其次,NGO的发展,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大批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作支撑。党的十六大召开后,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水平社会的概念,这个全面的小康,内涵丰富,应该不仅仅局限于过去那种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等传统的单一的指标,而应启用“人类社会发展指数”这种涵盖经济、社会、人文、个人权利等综合指标来衡量。这些均为NGO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熊群:为积极鼓励和合理引导我省NGO的发展,前不久,我省首次召开优秀民间组织表彰大会,60多家奉献在我省扶贫济困、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优秀民间组织脱颖而出,他们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省部分社会团体的专家学者赴农村开展“三下乡”活动,受到群众好评。今年“非典”期间,我省NGO也充分发挥自己四通八达的网络作用,走村入户,深入社区,广泛宣讲“非典”知识,进行科学普及和医护人员培训,为我省最终成为“零非典省”作出了重要贡献。
肖伦祥: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NGO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将日益重要。打个比方,过去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医疗事故鉴定因为仲裁方身份的模糊经常引起争议,由于担任仲裁的常常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使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角色受到质疑。现在,我省已逐渐把这一权利下放给既非政府部门又非医疗单位,身份相对独立和超脱的NGO————省医学学会,避免了很多问题。今后,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技术成果审定司法鉴定、安全鉴定等过去由政府来裁定的大量事务都将逐步转由NGO来完成,这无疑是一举多得的事,既为政府“减了负”,又能满足绝大多数民众的权利需求,还能吸纳社会更多的富余人员为社会服务,是人类社会理想良性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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