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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宗亲管培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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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2:3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管培俊
  姓名:管培俊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山西忻州五寨
  出生日期:1955年7月15日
  学历:山西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北京大学博士毕业研究生。
  1989至1990年为国务院教育工作研讨小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研究起草小组成员。2001年美国加州州立大学访问学者。
  工作经历
  曾任山西五寨县委办公室秘书,教育部、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司干部,国家教委人事司副处长、处长,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
  经中央组织部同意,中共教育部党组2011年3月9日决定,任命管培俊为人事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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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2:40:09 | 只看该作者
教育部人事司管培俊谈教师资格制度
  2010-01-20

    新世纪的朝阳刚刚露出地平线,教育部便在北京召开了对我国21世纪教师队伍建设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会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
    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记者就有关问题访问了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管培俊。
    教师资格是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但取得了教师资格,并不等于就是教师。管培俊介绍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管培俊副司长认为,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必须与教师聘任制等其他的教师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有几个问题必须强调   
    一、教师资格的认定与教师聘任。教师资格只是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任职资格的认定,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必要条件。具有教师资格是受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必备前提,并不意味着一定被聘任做教师工作,更不能认为已经成为教师。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也就是说,取得了教师资格,并不等于就是教师。
    二、《教师聘任办法》是《教师法》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个重要法规。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候,要明确教师资格与聘任制度的关系。一方面,要抓住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契机,将不合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牢牢把住“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教师队伍建设中很多问题的解决、教师队伍的调整优化出路在于整体改革,教师资格制度还要同教师聘任、教师流动等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实施。
    三、在聘任教师时,要重视学历,更要强化教师资格和实际能力。在今后的教师聘任工作中,不仅要重视补充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还要重视广开渠道,面向社会招聘教师,实现师资补充多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教。
    四项条件必不可少: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
    管培俊告诉记者,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教育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太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测试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但原则上不再下放。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试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认定机构于法定的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决定是否认定申请者的教师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有关条例对教师资格及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也做了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本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档备查。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按法定理由、依法定程序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认定的对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哪些人具备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呢?
    管副司长回答说,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该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一般是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在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1)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2)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教师;
    (3)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包括代课教师、以工代教人员;
    (4)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
    从整个教育大发展的实际出发,《教师资格条例》制定了一些特许条款,以利于高校学术骨干队伍的建设、吸引师范院校毕业生以及一些优秀的应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但愿意从事教师职业的年轻人。
    不懂教育学、心理学的教师今后将解聘学习并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6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虑到当前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当务之急是广开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如果硬性规定申请教师资格时就必须要有教育学、心理学的学分或单科合格证书的要求,有可能会把一些愿意从教的优秀人才拒之门外。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要求,全国不作统一的规定,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掌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可以作为聘任条件要求。
    但管培俊特别强调说,今后聘任新教师,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必须要有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要求,或者要求在试用期内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为了保证学习质量,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应该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而且要取得相应的学分或单科结业证书,凡未取得规定学分或单科结业证书的,应该解聘,不宜继续从事教师职业。
    资格终身制未来终将会打破
    管培俊副司长介绍说,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是在80年代后期起草,分别在1993年10月和1995年12月发布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符合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拟建议修改完善。如:
    教师资格有效期的问题。从国际惯例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考虑,应对教师资格的有效期作出年限规定,几年后重新认定教师资格。如美国,对教师的资格认定每五年就要重新进行一次,这是促进教师业务不断进取的有效措施。但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解释和理解为终身有效,而终身有效不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
    教师学历标准问题。《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师的合格学历分别是中师、大专、本科。这样规定有当时的背景,也充分考虑了大多数地区的一般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原来规定的学历标准对教育发达地区的教育来说显得低了。
    另外,还有教师资格考试问题。《教师法》第11条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资格考试。”这一规定有当时的立法背景,鉴于目前教师队伍较为稳定,教师职业也具有较大的吸引力,鉴于学历教育发展超出原来的预想,在学历合格人员中已有足够的选择余地,所以目前暂不拟举行对于不具有合格学历人员的教师资格考试。
    对上述问题,拟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修改《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仍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管副司长最后说,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性,使得我们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意识到一种历史的责任感。我们希望通过扎扎实实、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从法规、政策和操作层面上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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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2:42:25 | 只看该作者
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专访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
【提示阅读】
  现存矛盾:教师城乡分布不均衡;学历水平、职务结构城乡不均衡;学科结构不均衡;城市与农村教师、强校与弱校教师收入水平差别明显。
  主要措施: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加强教师教育体系,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培养;实施大规模的教师全员培训,大幅度提升教师素质;健全教师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
  新年伊始,教育部发布的今年关于基础教育工作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教师是根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是学校均衡,学校均衡的关键是教师均衡。如何贯彻落实教育部意见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师资保障?日前,记者专访了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
  师资水平不均衡仍是突出矛盾
  记者:从全面普及到全面免费,义务教育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众所周知。均衡发展已经成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义务教育师资水平如何?不均衡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管培俊: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中青年教师成为主体,具有本专科学历教师成为新增教师的主体。从学历水平和职务结构看,城乡教师的差距也正在缩小。教师总量有所增加,生师比在下降,说明师资配置状况总体上在得到改善。
  但是,义务教育师资水平不适应、不均衡的问题仍然是十分突出的矛盾。不均衡主要是结构性矛盾。一是教师城乡分布不均衡。由于我国经济二元结构和城乡差别,加之一些地方长期有编不补等种种原因,使得教师城市超编和农村紧缺并存,农村教师补充困难重重,城乡教师余缺难以互补。二是学历水平、职务结构城乡不均衡。2008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比例,农村比城市低20个百分点;本科学历的中学教师,农村比城市低28.8个百分点。三是学科结构不均衡。部分学科教师严重紧缺。不少农村学校外语、音乐、体育、美术、科学、信息技术等科目因教师不足难以开足开齐。四是城市与农村教师、强校与弱校教师收入水平差别明显。一些地方农村学校骨干教师严重不足。教师逆向流动没有根本扭转。
  记者:您认为提高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最难的问题是什么?
  管培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面临的最大难题,一是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二是教师用人机制,三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保障机制。目前教师地位和待遇有了较大改观,但是总体上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特别是农村教师生活条件、医疗、住房等,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教师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还不适应,治事用人脱节,进人把关不够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亟待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和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教师队伍从整体上看还不能适应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农村师资力量尤为薄弱,直接制约和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同时,对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和高素质教师的期盼,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上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教师教育改革发展亟待制度创新;一些地方淡化弱化教师教育的现象仍然存在;师范生生源质量亟待改善,鼓励优秀学生读师范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高师院校教师培养模式以及课程教学亟待改革;农村教师培训提高机会不够,教师培训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改革创新,突破难点,努力开创教师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努力促进师资队伍均衡
  记者:教育部《意见》提出“两步走”的目标:到2012年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内初步均衡,2020年实现基本均衡。从师范司所承担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角度,我们该怎样具体描述这两个目标,它们的内涵和标准是什么?
  管培俊: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两步走”的战略目标,综合考虑学龄人口规模、班额、生师比等因素,我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队伍总体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今后几年中,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要有较大幅度提升。中小学教师城乡分布的结构性矛盾逐步缓解,趋于合理,班师比和生师比得到改善。保证每所学校配足配齐教师,开足开齐课程。
  到2020年,为适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必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小学教师应当基本具备本科学历。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实现城乡统筹,基本均衡。教师队伍结构趋于合理。每个课堂都拥有合格教师。
  记者:为达到上述目标,中央和地方如何相互配合?国家在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和补充上将采取什么措施和办法?
  管培俊:近年来,国家先后推进实施“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师范生免费教育和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等重要政策和举措,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为了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中央地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城乡统筹,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推进制度创新。在具体工作中要特别强调坚持分区规划,坚持分类指导,坚持分步实施。在教师培养培训和补充配置方面的主要措施是:
  一是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要合理确定教师编制和岗位,千方百计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于师资总量、结构和素质的要求。师资配置要向农村学校倾斜,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加大教师补充力度,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自然减员及时补充。扩大实施国家“特岗计划”,逐步扩大“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支持各地实施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和基层学校任教服务。建立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定期或有序交流制度,推动师范院校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强化师范生实践环节,开展农村教师培训,支持农村教育。
  二是完善加强教师教育体系,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培养。鼓励省级统筹,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免费培养等措施为师资紧缺的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教师。根据教师供求变化,科学确定师范生招生规模,优质师范院校适当扩大培养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院校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招生。完善师范类专业审批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师培养,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三是实施大规模的教师全员培训,大幅度提升教师素质。以农村教师培训为重点,组织实施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大力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建立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形成教师培训学分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紧密挂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教师培训保障机制,各级政府都应当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教师培训支持力度。农村学校公用经费的5%要保证用于教师培训。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培训资源和培训基地的建设。
  四是健全教师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强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加强省级统筹,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提高新补充教师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教师编制需求情况,加强统筹协调。要形成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统一管理制度,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改革教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职务等级,完善激励机制。
  记者:师范司今年将主要开展哪些相关工作?
  管培俊:师范教育司将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强化教师准入机制和推进重大创新举措为抓手,大力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改革教师教育体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促进师资均衡配置,为推动教育事业内涵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主要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加强新时期中小学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指导意见。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探索破解难点问题。二是深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完善细化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攻读教育硕士等相关政策,做好2011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三是深入实施“特岗计划”。加强省级统筹,严格招聘条件,强化考试考核环节,进一步提高招聘质量。推进地方“特岗计划”,建立教师补充新机制。做好2007年招聘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任工作。四是开展大规模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启动《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10—2012)》(国培计划)。研究制定“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意见等。五是完善教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查,启动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等。
  记者:据了解,2010年中央支持教师培训经费将大大增加,这些经费将主要投向哪里?
  管培俊:按照“国培计划”(2010—2012)的总体部署,将以农村义务教育尤其是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为重点。2010年“国培计划”主要项目将包括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优秀教师境外研修、农村义务教育骨干教师远程培训、高中课改骨干教师培训、边境民族地区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等项目,培训全国上百万中小学教师。(■本报记者 刘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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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情况:全国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总计有909.09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量的86%,其中农村教师是主体,占到82.3%。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9.3%、97.8%。专科以上小学教师达70.9%,比2005年提高14.5个百分点;本科以上初中教师达53.2%,提高17.9个百分点;45岁以下的教师分别占到70.5%、85.8%。  
  《中国教育报》2010年1月1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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