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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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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10:2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讨论稿)
  为加强上海市各级教研室建设,发挥教研员在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精神,特制订《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如下:
  一、热爱教育,贯彻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注重学习,加强研究。钻研业务,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教学规律,运用科学方法开展研究。
  三、科学严谨,服务基层。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科学态度,讲究工作方法,全心全意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四、检查视导,组织教研。深入课堂,了解情况,检查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监督;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
  五、培养骨干,建设队伍。积极参与骨干教师队伍、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学科带头人。
  六、推进教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课程教材改革,认真总结和推广本地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和经验。
  七、遵纪守法,为人师表。遵章守纪,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注重师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八、团结协作,求实创新。增强大局意识,团结同志,谦虚谨慎,求真务实;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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