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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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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14:5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 通知




鄂教基〔2012〕44号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近些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等级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整体办园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一些地方在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1号)要求,出现了放松申报条件、违反评定程序规定等现象,致使部分幼儿园的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提高保教质量,提升办园水平,推动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要求
申报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且办园满1年以上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下称“幼儿园”)。
申报条件:新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办园满1年后可申报三级幼儿园;已取得等级的幼儿园,自评定之日起满1年后可申报高一等级幼儿园。等级认定的时间以评定该等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时间为准。
二、等级评定顺序要求
幼儿园以独立园舍为单位进行等级评定,一址一园,一园一评。
按照《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无论评估得分高低,幼儿园初评等级必须从三级幼儿园开始,然后按规定由低到高逐级申报、评定幼儿园等级。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申报程序:幼儿园等级评估,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和逐级申报原则。三级、二级、一级幼儿园的申报,由幼儿园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的申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自评通过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示范幼儿园的申报,在县级自评、市(州)复核的基础上,由市(州)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
申报材料:《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申报表》、《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分表》及拟申报幼儿园自评报告。
四、等级复评要求
对已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按照“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每两年要按省定标准和程序组织一次复评。凡复评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亮黄牌”限期整改或直接取消相应等级处理。对拒不接受复评的幼儿园,可直接取消原定等级。
五、相关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一方面,要引导、指导和鼓励幼儿园积极开展等级创建和等级提升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和整体办园水平;另一方面,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宁缺毋滥,确保等级幼儿园名符其实。同时,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制度;市(州)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2、要加强对等级幼儿园的动态管理。要充分运用幼儿园年检、等级复评和按等级收费等手段,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学前教育走内涵发展、良性发展之路。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切实加强对等级幼儿园的过程性管理。对取消等级或降低等级的幼儿园,要及时下调收费标准;严禁以集团化、分园和教学点等名义自定等级和套用收费标准。
2013年1月15日前,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对本级评定的现有等级幼儿园进行一次拉网式自查,对不符合评定程序和要求的幼儿园要撤销或降低等级,并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批其收费标准。2013年,省将按规定启动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复评工作。
3、要充分发挥示范园的带头辐射作用。要通过联合办园、结对帮扶、教师互派、研讨交流等方式,发挥好省、市示范幼儿园的作用,带动和帮助其他幼儿园实现等级创建和等级提升。

本《通知》未明事项,仍按《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1号)要求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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