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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
2011年01月17日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尹在硕
核心提示:战国末期秦国社会活跃的社会分化,诱发了家族的分解,因此出现了一部分单婚小型家族,但以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为基础的家族关系仍起着很大作用。为阻止小农分解,国家推行了保护父母与(成年)子息兄弟同居之政策[(39)]。这些都说明当时随“家族分异”而发生的“分居分财”不可能很彻底。所以,通过分析日书和木牍,一方面可以确认三世同堂家族类型是战国末期秦国的典型家族类型,另一方面也应承认同时已产生了与之在规模及结构上都有关系的单婚小型家族。但若把后者看作当时一般的或者是典型的家族类型,则难免有很多局限性。
本文摘自《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作者:尹在硕 系韩国学者,原题:《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
本文分析了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日书[(1)]反映的“室”的结构。可以说秦简日书不仅反映了当时人们生活中最为普遍的现象,还反映出当时民间的思维结构。因此,通过日书所反映的民间信仰内容,推导出可以旁证当时民间生活形态的社会史资料是可能的。例如,日书把“室”作为每个人活动的最小空间,并叙述了“室”内可能发生的一切活动,对研究中国古代家庭史很有价值。另外日书中所记载的“室”的建筑结构或“室”内成员的规模及血缘结构则反映了当时人们生活的普遍形态。因此,对日书所载“室”进行分析,不仅可以阐明战国末秦民间一般家族之形态,还可作为再检讨小型家族论之依据。
另外,本文为了验证以上得出的“室人”家族类型是否与现实相符,还将深入研究云梦县睡虎地4号墓出现的,被推测为秦始皇二十四年的两件木牍中的惊和黑夫兄弟之家族类型。结束语里则通过日书再检讨小型家族论者一向主张的战国时期家族分异之观点,引出本文之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及其历史意义。
一、《日书》中“室”的结构和家族类型
(一)“室”的用例和结构
在中国,家之用语一般意义上有“家”或“室”。该词始用于商周时期,乃指王室举行宗庙仪式和祭祀等的场所,这可在商代卜辞中得到印证。“室”作为宗庙建筑物之意在西周金文中也频繁出现。因此,“家”或“室”之原意,与其说是指人居住的建筑物,不如说是指举行祭祀仪礼之建筑空间[(2)]。这种意义的“室”虽然在此时期经常出现,但它同时已开始作为与祭祀无关的同一血缘的统治阶级共同生活居住之建筑物来使用。春秋中期以后,随着以采邑制为基础的统治的崩坏,社会结构也正进行着新的调整,此时“室”既可作为“血缘家族公社”之居室,也可作为“地缘家族公社”之居室。与此同时,再一次分邑分族之结果,使一向以统治阶级之血族、经济相结合为单位的庞大的“室”,缩小到非统治阶级之居住场所[(3)]。由此可见,“室”作为商周举行祭祀礼仪之建筑空间,至春秋中期以后,已成为当时人们的生活及经济共同体的最小单位了。除上所述,“室”还有其它用意。如周代以来已礼制化的建筑物的基本形式“前堂后室”[(4)],商鞅变法中所说的“同室内息者为禁”,其“室”之含义,均指“卧房”。此外,“室”还有“墓穴”[(5)]、“鸟巢”[(6)]、“刀剑之鞘”[(7)]的意思等。众多歧异之用例,对理解“室”的意义造成了混乱,但从其基本属性皆指可进出的空间结构来看还是大同小异的。那么,如此多义之“室”,在日书中的用例和语义又是怎样的呢?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成为把“室”解释为建筑结构和家族结构之前提。为此先看一看日书中出现的“室”之用例,再以此为根据分析其语义。
1、“室”之用例和语义
首先,应该指出,在日书中出现的“室”也是指殷周以来“室”之基本意义的建筑物,即新建改筑之对象。例如:
①“室忌: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勿
筑室。以之,大主死;不死,*[原字病头加峰右],弗居。”(1005)
②“春三月。啻为室申,剽卯,杀辰,四法庚辛。”(828)
“夏三月。啻为室寅,剽午,杀未,四法壬癸。”(826)
“秋三月。啻为室巳,剽酉,杀戌,四法甲乙。”(827)
“冬三月。啻为室辰,剽子,杀子,四法丙丁。”(828)
③“盖屋,□□春庚辛,夏壬癸,季秋甲乙,季冬丙丁,勿以作事复内*[原字具下加木]屋。以此日*[原字具下加木]屋,屋以此日为盖屋,屋不坏折,主人必大伤。”(1006—1007)
④“秀,是胃(谓)重光……不可复室盖屋”。(761—762)
①中指出筑室应避开四季里每三个月十干中所指定的各个日期,若违背禁忌,则户主死或病,以至居住不成,这是以户主为首的全体成员居住于同一个建筑物为前提的。②中择日规定了危险日之剽(日),不能屠杀六畜日之杀(日)及与筑室有关的啻为室(日)和四法(日)。“啻”同于“适”[(8)],“啻为室”之意上是指适合筑室之日。然而在829简中对“啻为室”之解释则是“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即为不可以筑室之日。由此可知春夏秋冬各三个月中相当于申、寅、巳、辰之日乃为不可以筑室之日。另一方面,830简中对上述“四法日”之解释为“四法日不可以为室覆屋”,说明“四法日”也是不能筑室盖屋之日。有趣的是,①中“不可筑室之日”和“四法日”相一致,都是以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为禁忌日。虽然在830简中“为室”和“覆屋”分别使用,但在把“室”看作是包括屋顶在内的整体建筑物前提下,将①中“勿筑室”和830简中之“不可以为室覆屋”看作是同一个内容也无妨。③记载的也是对筑室及有关“复内*[原字具下加木]屋”的时日禁忌。根据“复”同于“*[原字空去工加复]”或“复穴”,有的学者把此处的“复室”、“复内”看作“地下家屋”或“地下室”[(9)]。但是,通过其它章节也可知,“内”作为以夫妇为单位的卧室即房乃是“室”的中心居住空间。特别是通过①中“室忌日”和②中“四法日”之禁忌日相一致来看,与其把它看作“地下室”之建筑,不如把它看作以“地上家屋”为主的一般属性之“室”的建筑。还有从中国古代增、改筑居室时广泛遵守的禁忌来看,与其把“复”、“复穴”看作为了地下建筑而“掘地”,不如运用“复”之原意将其理解为对地上建筑的修复即增筑或改筑更合理。由“具”和“木”合成之“*[原字具下加木]”可以是“枳*[原字具下加木]”之“*[原字具下加木]”[(10)],因此,“*[原字具下加木]屋”是用落叶乔木之“*[原字具下加木]”为材料而盖的地上建筑物。③作为与④“复室盖屋”之同意,与①和②“筑室”一样,整体说的是建造地上建筑物“室”的时日禁忌,具体说的是对基准“室”的增补或改筑之时日禁忌。从违反禁忌遭灾对象也是与①中“大主”一样之“主人”来看,“室”具有建筑物之意。
综上所述,日书所说的新建或改筑之“室”,乃是殷周以来一直使用的以(或瓦)等材料为屋顶,内部配置有卧房的建筑物。
其次,再探讨一下作为建筑空间的“室”在日书中的用途。在秦简[(11)]中可以看到王室、公室、学室、工室等“室”[(12)],是作为官厅及公共建筑物或公权化之血缘集团统治阶级居住的建筑名称使用的。但在日书中,“室”则仅指人居住之所或生活上必需的建筑物。例如:
①“内居南,不畜,当祠室。”(878反简)
②“人恒亡赤子,是水亡伤取之,乃为灰室而牢之。”(831反)
①中指出内(房)若不面向“祠室”,则对人、物繁盛不利,在此出现了作为“祠堂”之意的“祠室”之“室”的用例。②的内容巫术色彩很浓,故虽很费解,但从它大体讲的是鬼神动物或者自然灾害对人间的危害及其原因和解决之对策等来看,可知“灰室”是作为监禁“水怪”[(13)]之建筑空间使用的,实际上从秦律“野草为灰”(取草为灰)中也可看出,这显然是以农家用来保管生产肥料之“灰”的建筑空间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认为“灰室”是建筑空间“室”的多种用途之一。
在日书中,“室”除作为上述“祠室”“灰室”两用例和随后“人室”用例外,还没有发现其它用途。“人室”的用例见849反—847反:“犬恒夜入人室,执丈夫戏女子,不可得也,是神狗伪为鬼。以桑皮为□□之,而食之,则止矣。”此处“人室”虽然带有巫术色彩,但至少是指丈夫和看来是其妻子所居住的建筑物。日书中类似的现象除上述用例外,还有对侵入“人室”之鬼神、自然现象、动物和昆虫等处治方法的描写[(14)]。与此类似,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挺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何论,当赀二甲。”从把家畜侵入人室引起纠纷作为法律制裁对象处理的事实,结合以上所述来看,前引日书中出现的“人室”肯定不是停留在巫术范围内想像中的人居住之建筑物,这显然是把现实生活中人所居住之建筑物作为前提了。
综上所述,日书中“室”,首先是以其原意建筑物之意出现的,根据其用途,可以确认“祠室”是祠堂之意,“灰室”是保管草灰之所,“人室”乃是人居住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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