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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会“说话”但不会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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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1:0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人会“说话”但不会说“理”


作者:徐贲
文章来源:共识网
浏览:21 次

    在中国没有出现过像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或昆体良那样系统论述修辞学或演说术的伦理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许是说服的工作大多数是在非公共的场合进行的,这样的说服往往成为一种私下进行的、必须避人耳目的交易术。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修辞理论是相当陌生的,即便有修辞理论,也只是功利性的,不是伦理性的。这是我们公共语言里带有欺骗性因素的一个文化原因。


  古代中国没有可以与古希腊相比的那种称为rhetoric的修辞学。陈介白《修辞学》(1931)序中说,“修辞学”这个名称是从日本传入中国的,本来是勒妥列克的译名。不过也有人把它译成“雄辩学”或“劝说学”,甚至有人干脆用音译“雷妥类克”。


  中国没有修辞学的专门学问,对此有人会反驳说,中国古代有鬼谷子的“纵横术”。确实如此,但是,纵横术与rhetoric之间的差异很大。中国人注重实用术数,西人先哲则注重理论建树。而且,西方雄辩学的政治背景是城邦议会制,政治人物以说服选民来争取选票。中国的辩士面对的是喜怒无常、言出法随的帝王将相。韩非在《说难》篇起始就一口气讲了可能导致辩士身败名裂的“七危”。如“夫事以密成,语以泄败。未必其身泄之也,而语及所匿之事,如此者身危”。话语的错误不是伦理或道德的,而是功利和手段(“术”)的,如说了不该说的话,言语间走漏了风声,泄露了机密等等。


  中国文化中有一种喜好“巧言”的传统,传奇人物包括像东方朔、纪晓岚这样铁齿铜牙、巧舌如簧的,他们的巧言所展现的只是辩术或诈术,而不是真正的说理。例如,有这样一个故事,发生在宋代理学家朱熹与老朋友盛温如之间。朱熹在路上遇见友人盛温如提着篮子上街,问“上哪儿?”回答说“上街买东西。”朱熹又问:“为什么不能买南北?”回答说不能,因为按照五行与东、南、西、北、中相配,东属木,西属金,凡属金木类,篮子可盛,而南属火,北属水,篮子不可盛,所以只能买“东西”,不能买“南北”。在这样的辩术中,虽然有“因为”和“所以”,但并不是说理逻辑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种辩术也许有文学、娱乐或其他价值,但对公共说理并无实质意义。


  我在网上读到过一篇《好辩近乎勇》的短文,点到了中国人一般“不辩”的特点。这并不是单纯的完全不辨,而是包括两个看似矛盾方面的统一体。一方面是放弃辩论说理,也就是闭口沉默的“不辩”;而另一方面却是纪晓岚式的善辩,也就是极其圆滑的“巧辩”。不辩和巧辩都是产生于同一种话语环境,“只有到了无理可讲、无话可说的时候,人们才会祭起‘不辩’的旗子……古代中国是一言堂的专制国家,朕即真理,一人说了算,看谁不顺眼,拉出去砍了就是了,哪里还用得着辩?那欲辩者嘴还没张开,早就身首异处了。哪像西方那些国家,有了执政党,还要弄个在野党、反对党,被人质疑,还要搅尽脑汁地去答辩,何等的麻烦!”这话确实对我们了解“说理在中国”有些帮助。


  我还曾看到过一本国内出版的《最实用说话技巧全集:能说会道》,是一本典型的以实用、功利,而不是伦理原则来写的“修辞”书,也可以用来说明“说理在中国”的一些特点。书的前言开宗明义:“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语言进行交流。因此学会说话,掌握一定的说话技巧,就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问,话说得好可以成全美事,说得不好就会惹出是非。”这本书介绍的是在中国说话需要的“话术”和“语术”。


  “语术”之一便是“要有点‘变色龙’的本领”:“一个人要善于说话才会受欢迎,要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地点、不同的人物来和人沟通,通俗一点,就是要有‘变色龙’的本领,要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说不同的话……具有‘变色龙’的本领对于一个人的交往是多么的重要。所以,我们在生活中要注意‘变色’,成为一个受人喜欢的人。”


  那么“变色龙”应该怎么做呢?作者有两条建议:“第一,注意观察他人:说话一定要看对象,要根据说话对象的不同情况来确定自己说话的方向。第二,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说话还要看周边的情况,说话要能够恰当地和当时的情景融合到一起,避免说出不合时宜的话来”,“如果我们在说话的时候能够抓住对方的喜好,说别人愿意听、喜好听的话,就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使你备受别人喜欢。”


  这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修辞学”:说话先学会察言观色,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说与大家一样的话,要“合时宜”,该说的就说,不该说的就不说。至于说话内容的真假、对听者有没有帮助,那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使你备受别人喜欢”。这恐怕正是当今中国公共话语的一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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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2:43: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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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20:15:06 | 只看该作者
徐贲:说理是一种教养
   学习说理不是学习一些能把什么话都“说圆”,把“无理”变成“在理”的技巧,而是通过提供真实的信息、事实、知识去说服别人。说理应当说真话,当然,在说服别人的过程中,有效地说真话,包括条理、逻辑、举例、语言的明晰与生动等等,也都是必要的。
   说真话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即使对天真烂漫的儿童来说,也是细心教育的结果。人们往往把说真话,不说谎的教育看成是一种德行(道德或品格)教育,这固然不错,但应该看到,作为说理的说真话更是一种“教养”。
   约翰·洛克在《教育片论》中把良好的教养(civility)视为德行在日常生活中的显现,教养与德行的不同在于,如果我们公认一个人有“诚实”的德行,那么我们是说,他在所有的事情上都是诚实的。世界上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那也一定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被认为是诚实的人都是在一些事情上诚实,而在另一些事情上并不诚实的,例如,再诚实的人也会有需要找借口或推诿的时候,虽然不见得“诚实”,但谁都有需要这么做的时候。
   教养意义上的“诚实”标准不是绝对的,所有相应也就“低”一些。教养意义上的“诚实”不是必须做什么,而是应该不做什么。“诚实”只不过是在人际关系中维持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不要丧失可信度,因为这样对自己比较有好处。 一个人在说理的时候,要说服别人,没有别人的信任,没有好的名声,是很难取得效果的。如果一个人在别人的眼里是一个讲理的人,那首先是因为别人觉得他会说真话,比较诚实与诚恳,也就是比较有教养,是一个可以打交道的人。在对人的评价中,“讲理”是一种“长处”,不讲理是一种“缺点”,区别往往就在于教养。
   洛克认为,应该从小培养孩子不要说谎,不要找借口,他没有说要诚实。不说谎和不找借口是比较低调和平凡的德行,更符合他所说的教养。他说,“幼童因为害怕他们的过失被别人一览无余,便会像亚当的其余子孙一样,去寻找借口。这种过失往往与虚伪相近,且也容易导致虚伪,因此不能加以纵容。”儿童说谎往往是因为以为,说了真话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或因为有过失而受到责罚。所以,洛克劝告家长,“您就必须注意,切不可让他因为坦诚而造成一丝的不安;恰恰相反,他自发的认错可使他免除所有的惩罚,此外还应用一些满意、赞同的标志给予鼓励。”这也就是说,要让孩子知道,坦诚对他不但没有害处,而且还会有好处。在我们的生活中,许多人说真话而不说谎,并不一定是受道理律令的驱策,而是出于实际的考量,聪明的政客或商人大多明白这个道理。
   洛克还说,“倘若您从(孩子)的借口当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找出其间有虚假的成分,那就把它认作是真实吧,切不可表现出点点的怀疑。让他在您面前保持一种尽可能好的声誉,因为他一旦发现自己丧失了这一声誉,您也就丧失了一种重要的、最好的支配他的方式。”这是在说话问题上的无罪推理,在你不能证实是说谎时不要断言是说谎,甚至加以责罚。这是为了尽量维护孩子的自尊,因为没有自尊的人是绝对学不会教养的。这样对待孩子本身就是一种家长有教养的行为。你如果老是提防和怀疑孩子的“狡猾”,就会反而把他往狡猾的路上引,政府不应该像防贼一样地对待百姓,也是同样的道理。
   说理是一种教养,这是就教养的两个方面而言的,“首先,从心底要保持一种不去侵犯别人的心思;其次,要学会表达那种心思的最为人接受、最为人喜悦的方法。从其一,人可称得上是彬彬有礼;从其二,则可称得上是优雅得体。后者指的是我们要在表情、声音、言语、动作、姿势乃至整个外部仪态都要表现得得体优雅,以使我们结交、交谈的人心悦、自在。这是一种我们的内心借以表达其礼仪的语言”。
   说理是平等、尊重地对待他人,这就需要在说话时避免洛克指出的那些“无教养”表现,如,“粗俗”、“轻蔑或对人缺乏应有的尊敬”、“吹毛求疵,故意给别人找茬”、“嘲弄”、“刁难”。说理是一种尊重和自重的话语行为,只有尊重对方,才能被对方尊重,“与人争辩时,一定要用最温和的态度和尽可能委婉的言语。总之,要从整个行为举止上去表明您并不是故意要与人争辩的。同时,还要伴有对他人表示尊敬和善意的标志,这样我们才能在赢得争辩的同时不致失去了对方的尊重。”
   说理是一种与他人交往的方式,应该给彼此带来快乐和教益,“彬彬有礼的人要比能干的人更受欢迎”。言辞傲慢、尖酸刻薄、油滑、暴戾,或者过分炫耀文采、装腔作势,都会给人带来不快,洛克说,有的人“虽然有能力、有诚心”,但“却也难以弥补因为其过于严肃和僵硬的表现给人带来的不安感”。同样道理,说理的人虽然很有文采、论点强悍、理由充足,但因为太咄咄逼人或者油腔滑调而难以弥补给读者实际带来的不快。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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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01:11:05 | 只看该作者
你的“看法”有待证明

    ■一家之言
    □ 徐贲
    事实不容争辩,看法的特征却是它的“对话性”。开放社会,大家可以保留各自看法
    我们知道,任何话语陈述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事实”和“看法”。这是公共说理的常识,也是小学语言教育的基本内容。例如,美国小学四年级课本就已经有了区分“事实”和“看法”的内容,要求学生对此二者有所区别。五年级的要求是:“分辨文本中的‘事实’、‘得到证明的推论’和‘看法’(尚有待证明的观点)”,这是小学课本中首次提出“说理评估”的要求。六年级的公共说理重点在于区分“事实”和“看法”,并强调,“事实”是公认的知识,而“想法”只是个人的看法。任何“想法”都不具有自动的正确性,都必须经过证明才获得正确性。证明也就是说服别人,清楚地告诉别人,为什么你的看法是正确的,理由是什么。
    有两种辨认“事实”与“看法”区别的方式。第一,“事实”的陈述是可以确认的,如“林肯是美国总统”。而“看法”的陈述则是主观判断,它必须通过说理、讨论,才能确认,如“林肯是一位伟大的总统”。第二,事实陈述使用那些具有可以共同确认词义的字词,如“圆形”、“欧洲”、“木头”、“有毒物质”等等。而“看法”使用的字词是个人理解的,如“美好”、“丑陋”、“伟大”、“棒”、“爽”、“折腾”、“光荣”、“胡闹”、“正确”。
    辩论家再优秀,他也只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看法”是合理的,因此是正确的。他永远不可能把一个“看法”证实成为一个“事实”,这是因为,“看法”和“事实”的实质区别,本身是一个不能随意改变的“事实”。事实具有客观性,不容争辩。但是,看法不是这样的,看法的特征是它的“对话性”——你有你的看法,别人有别人的看法,你可以通过说理,改变别人的看法,但你不能说,“我说的是事实,你说的是看法,不是事实,所以你必须听我的。”当然,你也可以说,有人强调带三个形容词的论断是有实实在在的科学内容的——这本身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在一个开放、包容的社会里,“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大家有各自的看法,这也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当然,大家拥有保留各自“看法”的权利。
    “事实”具有客观性、永久性,事实只要证明一次就可以了。“看法”不同,看法的正确性不具有终结性,所以需要不断证实。例如,你说一个人诚实,理由是他从来没有说过谎,也没有欺骗过别人。无论你证明得多么有道理,但只要他还活着,你就不能证实他永远不会做不诚实的事,当然也不能证明你对他的看法永远正确。我们常说“盖棺定论”,就是这个意思。
    “事实”和“看法”的证明条件也不相同。只要有客观证据,任何人都可以证明“事实”,一个科学家是德高望重还是人品低下,这并不影响他证明的事实。但是,证明“看法”需要有两个条件,第一是理由必须合理,合乎逻辑,言之有据(所以常需要“引证”)等等;第二是说理的人必须具有来自人品和学识(当然是公认的)的可信度。对“看法”的说理是说理者所作的一种个人“担保”。例如,你说一个人诚实,而你自己并不诚实,或者众人都知道你与那个人本来就有勾结,无论你说得多么在理,也很难说服别人,因为你并没有当担保的资格。在论证中,如果把自己的“看法”说成是一个“事实”,这在逻辑上恐怕说不过去,或许还会影响论者作为“有学识的担保人”的可信度。
    (作者为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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