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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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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9:1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及预防
马复哲(笔名:皓 月)著
    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即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所谓造型艺术,包括摄影、摄像、绘画、雕塑等等。特征: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受所属国籍国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与人体不可分开,生来俱有,不能转让、赠与、抛弃、继承。但肖像权的行使、维护、放弃和因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由继承人、受委托人和摄影、摄像作者代为行使、接受、获取。
法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其他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也包括摄影、摄像的作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牟利。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标识和用于装饰橱窗的均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其他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最常见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1、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出版印有肖像权人肖像图书的行为;2、以营利为目,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将其肖像印制成图片进行销售的行为;3、摄影人以营利为目,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出版摄影集销售牟利的行为;4、摄影人以营利为目,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将其肖像制品发售牟利的行为;5、网络传播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公开发布、传播其肖像牟利的行为;6、展览厅、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展览其肖像牟利的行为;7、摄影、摄像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将抓拍的人物肖像通过其他方式、途径牟利的行为;8、摄影、摄像人故意拍摄出丑化自然人形象的作品的行为等等。                                                                 
    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预防。首先,一切非肖像权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法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做广告宣传、商品商标和橱窗装饰。其次,一切非肖像权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采取任何方式、方法侵害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再次,我们只要弄清楚我们的某种使用含有肖像权人的肖像的作品,是否经过其许可,就可以自觉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了。特别说明:抓拍的新闻图片与图片文字介绍文章,属于法定“依法使用”的一种,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最后,摄影、摄像的作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自然人肖像的作品时,最好与其订份合同,依法约定使用的目的、范围、时间、载体、地域及利益分配,以防止侵权的结果发生。影友有兴趣的话,请您参看《中国摄影报》总第1561期(2005年4月1日)本人撰写的《订份合同防止侵权》一文。只要肖像权人许可,影像作者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作者现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艺术摄影学会会员,安徽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摄影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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