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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简牍中的“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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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23:5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秦汉简牍中的“稗官”

来源:《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0年第3期



摘要:睡虎地秦简中的“稗官”指官啬夫的佐、史、士吏等职官,地位在令史以下,龙岗秦简中的“稗官”可能指乡啬夫或其属吏,汉简中的“都官之稗官”俸禄为一百六十石,大致与官啬夫、乡啬夫相当,且“稗官”之“稗’在秦汉皆合有“別”的义素,因“别”而产生“小”的意义,“稗官”的使用与秦汉简帛文献“从大数到小数”的称数法有关,这种称数法在汉代之后近于消失,是“稗官”一词不再使用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秦汉简牍;稗官;称数法
  

  《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对小说家有一段说明:“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其中“稗官”一词注者甚多,如如淳、颜师古、朱骏声、顾实、余嘉锡等人,但由于传世文献材料有限(传世汉晋文献提到“稗官”的只有《汉书。艺文志》、《汉名臣奏》两种),对出土材料理解不一,“稗官”到底指什么今天仍然存在争论。
  上个世纪相继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及张家山汉简四次提到“稗官”,这就使我们有可能进一步认清秦汉时“稗官”的具体所指,溯清《汉书》中“稗官”的源头,从而有助于解决秦汉宫制史和文学源流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即以这四处材料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材料,在有关学者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秦汉简牍中“稗官”一词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一、研究综述

  
  如淳注《汉书·艺文志》曰:“细米为稗,街谈巷语,其细碎之言也,王者欲知闾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今世亦谓偶语为稗。”颜师古则注曰:“稗官,小官,《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是也。”
  朱骏声认为:“《说文》:‘稗,禾别也’,《汉书,艺文志》‘盖出于稗官’,注‘偶语为稗’,按别种非正之意,故小贩谓之稗贩””。
  顾实认为:“然则稗官者,闾胥里师之类也”。
  余嘉锡《小说家出于稗官说》指出:“小说家所出之稗官,为指天子之士”,士“采传言于市而问谤誉于路,真所谓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也”,可能就是《隋志》所引《周官》诵训、训方氏之职。汉代官制中无士这一名目,汉代所谓“稗官”指四百石以下吏。
  袁行霈在指出余文疑点的基础上认为:“稗”的本义是野生的稗禾,“稗官”应指散居乡野的、没有正式爵秩的官职。他们的职责是采集民间的街谈巷语,以帮助天子了解里巷风俗、社会民情。《汉书·食货志》说:“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于路以采诗,献之太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行人的职务,除采诗外也负责采言。“稗官”是闾里间的乡长、里长之类父老,道人是天子的使者,街谈巷语先由“稗官”采集起来,提供给道人,再由道人奏上天子。
  周楞伽则同意颜师古的的观点。
  曲沐认为:“稗官”并不是实指哪一种具有爵秩的官员,而是泛指从事某一类工作的人员,即从事搜集、整理、进献、保存和编纂小说的人员,其中包括天子之士,采诗之官与乡里长老等人‘。
  潘建国指出:颜师古的说法有误,稗为“鄙野俚俗”义,“土训、诵训、训方氏”就是周官系统的“稗官”,“待诏臣”、“方士侍郎”之类,就是汉代所谓的“稗官”。
  罗宁在承认“稗官”是“小官”说的基础上指出:“其实汉代大小官之别是十分确定的,一般以六百石为界限,六百石及六百石以上可视为公卿大夫,而六百石以下则可视为小官”,“而作小说家言的稗官,很可能就是指郎官一类的谏议官以及更低级的待诏,尤其是后者””。
  上述学者大都是在传世语料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往往沿“稗官”与“小说”有来源关系这条线索,或认为“稗官”是闾胥里师,或认为是乡长、里长,或认为是天子之士,或认为是“待诏臣”、“方士侍郎”之类,或认为是以上两种或几种官的总称等等。
  饶宗颐《秦简中“稗官”及如淳称魏时谓“偶语为稗”说一论小说与稗官》指出:“近见袁行霈作《{汉书。艺文志)考辨》(《文史》第七辑)论及此间题,不甚接受余氏之说。可见‘稗官’不等于士,惟未指出‘稗官’一名见于秦简,本文可补其说”‘。
  陈洪的《稗官说考辨》据秦简指出:“秦汉以来之‘稗官’,是对县令至于乡长等各级附属小官吏的泛称,其职能也是广泛的,其中有职掌文书的。据此上推,则《汉志》所谓先秦之‘稗官’,也应当是泛指一些低级的小官微吏。因此,如淳、颜师古注说《汉志》中‘稗官’是细吏、小官,大致不错””。
  曹旅宁在出土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基础上,得出结论:“稗官”为秩级在一百六十石的小官的通称,其中可能有人具有为天子采访阊巷风俗的法定职责。因此,有关《汉书。艺文志》“稗官”的诸家解释中,《汉名臣奏》的见解是正确的。余嘉锡先生认为是天子之士(中央官员,即使级别不高)应当是比较正确的见解。袁文认为“稗官”应指散居乡野的、没有正式爵秩的官职与律文不符。饶氏的结论由对秦简的节录而来,如果结合上下文,其见解的科学性显然值得怀疑”。
  饶宗颐、陈洪和曹旅宁都以出土文献为基础,但却结论不同。
  

二、睡虎地秦简中的“稗官”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偿及有它债,贫窭毋以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偿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负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挟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
  某机构的主官被免职,点验其所管物资而有不足数的情况,令其与其“稗官”按各自所负责任分担。这里的“稗官”指与官啬夫有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的人,那么我们就要弄清谁与官啬夫有连带经济责任。 首先官啬夫指什么人呢? 秦律把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称为宫啬夫”。
  那么哪些职官与官啬夫有连带经济赔偿责任呢?
  《睡虎地秦简,效律》载: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猝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
  可见“令”、“丞”、“其吏主者”、“其它冗吏”、“令史椽计者”与官啬夫有责任连带关系,但这仅限于经济处罚,而与官啬夫有共同经济赔偿责任的从云梦秦简自身看就是官啬夫的冗吏。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载:
  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偿败禾粟。”
  因此金布律中与官啬夫有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的“稗官”应该就是指官啬夫之冗吏,那么官啬夫有哪些冗吏呢?裘锡圭先生据《睡虎地秦简,置吏律》“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等律文指出:“从秦律看,官啬夫之下通常都设有佐、史等辅佐官吏””,确实如此,秦简中还有很多例子:
  军人买(卖)稟稟所及过县,貲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2,
  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于,赀啬夫、佐各一盾。
  所以“稗官”应该包括官啬夫之冗吏中的佐、史、士吏等职官。
  另外上文提到“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这句律文,这说明都仓、库、田、亭啬夫或有设在乡部的离官,既然官啬夫要承担其离官所犯错误的责任,那么乡部离官中的官吏当然也要承担官啬夫所犯错误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稗官”也应该包括官啬夫乡部离宫中的官吏,那么这部分官吏是什么身份呢?
  歧睡虎地秦简,效律净曰: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唐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饩人。其出禾,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x)
  可见仓啬夫离邑之官为仓佐,也是佐史,由此类推,其他官啬夫乡部离宫中的官吏也应是佐史。
  要说明的是秦律规定:“同官而各有主殴(也),各坐其所主”‘。也就是说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不是所有官啬夫下属吏员,而是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的官吏与官啬夫承担共同经济赔偿责任。
  这部份官啬夫的“稗官”的地位是怎样的呢?
  《睡虎地秦简,置吏律》曰:
  依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
  官啬夫一职空缺时,不允许其下属的官佐、史试守,而要另用君子毋(无)害者或令史暂代,可见佐、史的地位低于令史及君子,当然其俸禄亦应在斗食令史之下。这里的君子在《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出现: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④
  由惩罚的轻重及排列顺序先后看,君子的地位都在佐之上。这里有一个问题,即秦简中正常情况下一定级别的官吏是可以跨级暂代上级官吏职务的,为什么这里要特别强调不允许佐、史暂代官啬夫之职呢?我们推想是因为官啬夫的佐、史地位、俸禄较低,不属于正式官吏,相应的在政治上则不拥有试守上级官员啬夫的权力。
  从上文提到的《睡虎地秦简,效律》所载“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Q9一条亦可看出,官啬夫的冗吏与令史掾的地位相当,而令史掾应是令史的下属,所以这也说明官啬夫的冗吏地位在令史之下。
  总之,《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的官啬夫的“稗官”指地位在令史之下的佐、史、士吏等职官。
  

三、龙岗秦简中的“稗官”

  
  《龙岗秦简》曰:
  取传书乡部稗官。其[田](?)及口[作]务口
  这里的“取传书”应该是指取经过禁苑的传书。相似的指“取经过某地的传书”的辞例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如:
  口口口年六月丁已朔庚申,阳翟邑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临自言取传之居延,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如律令。候自发,《合校》140,1A”
  乡部有哪些官员呢?哪些具有发放传书的职能?
  传统上一般据《汉书净认为乡部官员主要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 卜宪群先生据秦汉简牍总结乡里吏官有乡有秩、乡啬夫、乡佐、里典、里佐、邮人、田啬夫、田佐等”,臧知非则据尹湾汉简指出,汉代乡佐、游徼直接归县管理”,我们认为,乡部官员设立、职能及隶属关系在秦汉时代有个发展的历程,从目前所见里耶秦简、龙岗秦简、云梦秦简来看,乡部官员主要包括乡啬夫及其属员,乡啬夫或称乡守、乡主,至于乡佐、游徼在秦代是否属于乡部还有待讨论。
  我们从秦简自身没有看到哪些乡部官员具有发放传书的职能,但在汉简中我们发现一些端倪。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予,鰾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合校》15,1”
  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东乡啬夫护敢言之:嘉平/口口口口口案忠等毋官狱征事,谒移过所、县邑、门亭、河津关,毋苛留,敢言之。十二月半卯禄福狱丞博行丞事移过所如律令/掾海守、令史众,《合校》495,12(2)
  上述两例表明在汉代如果通过乡申请传书*,应该要经过乡啬夫。
  既然申请是通过乡交给县的,在县丞批准、掾吏具传之后应该也发回乡里,再由申请人领取(汉简中也有自取的,可参卜宪群的《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的文书问题》,《文史哲》,2007年第6期),当然,传书这时应该在乡啬夫或其属吏手中。
  以汉代情况类推,秦代“取传书乡部稗官”里的“稗官”也可能是乡啬夫或其属吏。当然这仅仅是推论,这里的“稗官”是乡啬夫、属吏或是兼括两者,还需更多材料证明。
  

四、汉简中的“稗官”

  
  首先看《张家山汉简,秩律》:
  口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
  这是在记述大量都官之后所记,应是针对有“正职”的都官而言的其他官员,这些官员大概包括两种:一部分所居官职不如《秩律》前述官职重要但有所职掌,这类官员应该有一些不能在律文中一一记载,另外一些官员所居为散官,无特定职能。当然,这些人前提是“官”,而不包括佐史等,
  由此简我们也第一次看到“稗官”的俸禄,即秩百六十石。当然,这里的“稗官”是都官之“稗官”,乡部稗官在汉代存在与否,俸禄多少,还有待更多出土材料来证明。
  再看《张家山汉简。金布律》:
  口口口口口口吏口口口口告官及归任45-&道官者,若稗官有印者,听。券书上其廷,移居县道,居县道皆封臧(藏)。”
  这里的“稗官”应是与“官及归任行县道官者”相对而言的,且证明“稗官”有有印的“稗官”和无印的“稗官”两种。
  

五、“稗”及“稗官”

  
  综而言之,睡虎地秦简中的“稗官”指官啬夫的佐、史、士吏等职官,地位在令史以下,龙岗秦简中的“稗官”可能指乡啬夫或其属吏,汉简中的“都官之稗官”俸禄为一百六十石,大致与官啬夫、乡啬夫相当。我们从中似乎可以发现一个趋势,即“稗官”的地位从秦到汉有所提升,当然,由于材料较少,我们还需更多材料证明。
  那么到底如何理解“稗”的含义呢?
  我们认为朱骏声的意见可以参考,即“稗”有“别”的义素,因为几处简牍中的“稗官”都是与“正官”(不同时代对正官的理解可能不一,但无疑官啬夫以下在秦及汉初由秦汉简牍来看在人们的视界中非正官,所以史学界有秦代管理权到县的说法)相对的“别官”。
  睡虎地秦简中的“稗官”相对于其上文的官啬大而言,指其下属官吏,这在前文已有所论述,那么龙岗秦简中的“稗官”又为何可称作“别官”呢?
  《龙岗秦简》含“稗官”二条为简10,简7校证云:“本简文意似上可与简l相承接,下可与简8、9、10、1]相连,唯缺字太多,已无法做进一步的探讨。””我们将简1、7、8、9罗列于下:
  诸睱(假)两云梦池鱼(繁)及有到云梦禁中者,得取灌(?)口口口l”
  诸有事禁苑申者,口口传书县、道官,口乡(?)口7”
  制,所致县、道官,必復请之,不从律者,令、丞囚8”
  县,道官,其传口口9(j)
  通过排比我们看到,简lO中的乡部“稗官”是相对于县道官而言的。
  而《张家山汉简,秩律》中的“稗官”亦于介绍大量都官后提及,《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稗官”则与“官及归任行县道官者”相对而言,亦为“别官”之义。
  这样看来《汉书,艺文志》与《汉名臣奏》中的“稗官”可取“别官”之义,《汉书。艺文志》中的“稗官”应指除去“小说家”之前所述及的司徒、史官等班固眼中(当然代表了汉人的通识)正官之外的“别官”,而《汉名臣奏》“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一句中“稗官”的用法则与《张家山汉简,秩律》中“稗官”的用法基本相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看到秦简中的“稗官”地位俸禄均不高,所以颜师古解释为“小官”亦有合理之处,但我们认为“小”非源出特征,“别而非正”是“小”的原因。
  李明晓指出当“描述赏罚官吏标准或钱粮多少”时,秦汉简帛文献往往采用“从大数到小数”的顺序”,恰恰由于这种表数顺序,往往于大量述及重要的官职后才出现“稗官”一词,大概这也是“小”这一义素在“稗官”的语义中分量越来越大的影响因素之一,甚至于超越了“别而非正”的源出义素,这也造成了颜师古及其后学者们的一系列争论。
  但是这种表数顺序在汉以后几于消失,也就是说“稗官”这一词在汉代以后渐渐失去了使用空间,语用基础的消失,这应是导致“稗官”这个词在汉以后很少使用、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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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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