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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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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14:1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

作者:李瀚琳
 
对中国数亿网民而言,“人肉搜索”应该不是一个陌生的词眼。2009年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消息发布后立即掀起来了一场网络讨论的口水战。在现代信息科技的推动下,结合中国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人肉搜索”在网络社区制造出骇人的漩涡,可谓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交融的又一典范。静默以观,“人肉搜索”来自何方,又将去往何处?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和起源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微软公司的“陈自瑶事件”。早在2001年,有网民在论坛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是自己的女朋友。结果,有网友即查清此照片属于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且贴出了陈自瑶的大部分个人资料。陈自瑶事件也被公认为互联网“人肉搜索”的首例。而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最早出自于猫扑。正是猫扑论坛2005年始推出的“人肉搜索”版、“赏金猎人”制度和网民高涨的热情发生剧烈撞击引发了骇人听闻的“人肉”海啸。
二、“人肉搜索”的动因
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的网民缘何对“人肉搜索”热切追捧,人肉搜索的背后是否隐藏着利益纠葛或者其他秘密?纵观国内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其动因大概能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动型
1、网站看到了人肉搜索背后巨大的商业利益。为片面追求点击量,一些具有人肉引擎功能的网站对“人肉搜索”事件不断置顶加亮,推波助澜。对于网民的过激言论不仅疏于监管听之任之,反而期待借助这些“火帖”吸引公众眼球。甚至个别网站还派出了记者参与到事件的第一线报道,鼓吹造势。网民的过度热情加之网站管理员和记者的夸大造势,“人肉事业”红红火火就显得理所当然。
2、借商业炒作而自我膨胀。最典型的例子是“兰董姐姐”,这位自称拥有几十亿资产的女子在网上炫富并视频抨击80、90后,但通过网友们发动的人肉搜索发现所谓的“兰董”不过是上海某视频网站的小职员,“人肉”们遭遇了一次网络炒作的嘲弄。
3、网络虚拟币转化为真金。例如在猫扑论坛上个别网友急于得到某些问题的答案,愿意采用真金等方式悬赏,交易从网上延伸到现实中,用MP转换为真金。
(二)情绪宣泄型
1、义愤或赞扬。在大多数“人肉搜索”事件中,大部分网友的初衷都是为了扬善抑恶,反映了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观、价值观。每次“人肉搜索”的发动若失去公众所谓道德心正义心的支持将难以启动和发展——网民朴素的善良愿望是“人肉搜索”赖以生存的土壤。
2、为私人恩怨而泄愤。在“北大博士殴打岳父母”的事件中,北大博士孟领被描述成了一个“禽兽不如”的人物而遭到网友疯狂的“人肉搜索”攻击。但是随着搜索深入,发现真相完全逆转,变成了岳母动手打了女婿并驱逐女儿女婿、在小舅子怂恿下妄图私吞他们的房产。而最早在西祠胡同上发出北大博士帖的就是小舅子本人。天涯上的人肉启动不过是小舅子试图通过占领舆论向当事人施压的一种有意“策划”。网友们始觉自己被发起人的一面之辞所蒙蔽。
3、从众心理。国人中自古不乏乐于围观的看客。“人肉搜索”大军中自然也存在那么些“逍遥人”:人云亦云嘻哈笑骂,随意言论权当娱乐。
(三)虚荣型
1、问题宅男宅女(注意:不是泛指所有宅男宅女)内心空虚,不巧又逢经济危机现实生活受挫,于是为了填补生活的空白,在网上知道一点消息就大喊大叫充大爷,着实有“成就感”,找到了“人生的意义”,留下了活过的印记。
2、爱看侦探小说的准福尔摩斯们,兴趣使然,借助“人肉搜索”得以小试牛刀测试自身侦探水平。
3、部分网络黑客炫耀自己的高超技术,甚至黑客之间争分夺秒“攻关”,比拼谁更黑更快更准。
(四)法不责众钻空子型
法律监管不到位,这是导致问题发生的至关重要的一点。法不责众的传统法律思维,使部分网民感觉到了“人肉联盟大家庭”的安全和温暖,愈加出言不逊放浪猖狂。
上述动因在现实中并不一定以单一型态出现,往往错综复杂交织于一体,可以说“人肉搜索”编织着网民的情感与梦想。
三、“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
“human fleshs earchengine”,这是英国BBC在报道中国“人肉搜索”时所用的译名,为了便于西方读者理解,BBC还加注了“witch hunt”(搜捕女巫),形容在中国如火如荼发展的“人肉搜索”,就像当年人们群起围剿女巫的行动。在美国,媒体为表达中国的“人肉搜索”,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Chinese style internet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 “人肉搜索”的网络力量可窥一斑。
“人肉搜索”目前尚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之间的真空地带,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肆无忌惮暴露他人信息,甚至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律的底线?那么又该如何界定“人肉搜索”的法律维度?“人肉搜索”以前所未有的公众参与形式对互联网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网络道德甚至法律造成了冲击。
事物均为利弊相生,人肉搜索亦自有其优劣。规范人肉搜索的合理性在于:其利小,其弊显著。规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这种现象,只为了通过对掺杂其中的不法行为的限制、危害后果的限缩,从而长其利,避其害。

(一)“人肉搜索”之利
辩证法告诉我们凡事皆有利弊,就“人肉搜索”而言,一定程度上来说,它的存在实现了网络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连通。
1.“人肉搜索”是广大网友行使话语自由权的有效形式,大规模的网上讨论成为人们行使监督批评权或者发泄生活中压力和情绪的良好疏导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社会问题。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开辟了一条让老百姓宣泄情绪的渠道和表达诉求的途径,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可以说“人肉搜索”是群体心理的产物,也是社会问题的折射。
2.“人肉搜索”的对象逐渐由娱乐明星八卦转向违背社会道德而引起广大网友愤怒的事件或人物,形成社会舆论主流,不断强化道德意识,扬善抑恶形成一股合力,体现网民道德表达的良好愿望,使虚拟的互联网多了一道道德屏障。在2007年轰动全国的华南虎照事件中。从最初的怀疑,到不断的技术分析,再到有网友在家中发现年画虎的原形直至司法机关捉拿周正龙归案。如果没有“人肉搜索”、没有网络侦探们长达半年多的不断搜索与声讨,不法之徒仍顶着荣誉的光环逍遥法外。
3.“人肉搜索”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回答问题,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实行亲友团聚。诸如此类利用“人肉搜索”维护公众权益的行为与日俱增,这也是“人肉搜索”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4.“人肉搜索”的合理利用能够及时收集舆论民意,发现腐败事件的蛛丝马迹,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新的思路。
2008年,因为网民监督,一些官员或者落马,或者入狱,或者被指责质疑,而抽天价烟的周久耕只是被互联网盯上的众多官员之一。反腐败工作如果没有群众的参与,效果就会大打折扣。2009年1月,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纪检监察部门每天都有专人搜集网上舆情,处理核实线索,有时也需借助于网民的“人肉搜索”力量。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网站里有一个网友互动栏目,受到网友的关注。每天会有专人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和归纳,对网友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及时处理。在网络的那一头,就有国家最高反腐败机构中纪委、监察部的官员在了解网络反腐动向,令网民深受鼓舞。
(二)“人肉搜索”之弊
“人肉搜索”是一场人性化、迅速化、规模化的网络革命。但是,在一个已经拥有数百万家网站、网民数以亿计、网络表达逐步社会化的国度,如果“在无穷的远方,有无数的人,都同我有关”的网络“人肉搜索”风行的话,很难想象,仅仅靠网民或网站经营者的自我约束,这些所谓的正义之“恶”不会愈演愈烈。
于是,我们也应看到“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人肉搜索”发起者一旦在网络上设置议题,而议题本身又可能引起网友们的共鸣,则有可能迅速引发人们的参与,但由于缺少有效的信息核实机制的存在,众多的网友对事件的评价很有可能是不客观的,对于一个尚待考证核实的事件进行追踪,多数网友都是在不完全知晓事件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参与其中,因此从搜索开始时就可能是一次虚假的事件,导致整个事件成为一次对当事人毫无理由的伤害。客观地说,多数参与搜索的网友大多举着道德大旗,甚至是幸灾乐祸的心理参与其中,有人曾形象地比喻,参与搜索的网友更像是进行一场真实版的网络游戏,以体会这种游戏感为快乐。“人肉搜索”最初只是作为一种信息的供需技术存在,发展至今却被涂上了深厚的道德审判色彩。
四、不宜对“人肉搜索”毁灭性“禁止”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在国外亦有类似情况。韩国在舆论逼死明星等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之后,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日访问量超过30万的网站必须实行网络实名制,但规模较小的网站无须实名制,此外,执政党还力推制订一项新的法律,允许检察官在无需征得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起诉网上诽谤行为。大国家党领袖Hong Jun-pyo称,这些举措是为了“防止网络空间成为公厕墙壁”。
每一种技术或是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并无善恶、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人肉搜索”中的谩骂攻击、隐私侵权、损坏名誉等问题愈发显现,规范此类行为是为必然。但是,规范是否就是要毁灭性“禁止”,恐怕不宜操之过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以及韩国施行实名制桎梏“人肉搜索”,三思其果,虽避免了一些弊端,然种种“人肉搜索”之利将被抹杀,实乃因噎废食之举。
结语:人肉搜索从最初以单纯公布个人信息为重点,发展到搜索速度更快资料更全影响范围扩大,继而网络判决开始隐约影响司法判决,再到最近部分网友在面对“人肉搜索”时趋于理智,开始理性地参与讨论——“人肉搜索”经过时间的洗礼出现了破茧的迹象。至于破茧后成妖还是成蝶,有赖于管理者对“人肉搜索”在行政上合理引导和在法律上加强监控规范。我们拭目以待中国式“人肉搜索”进化得更文明和理性。
李瀚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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