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体与否首先是关于社会行为的评价,反映社会规范对个体行为的引导、调节和制约。社会规范起作用的方式是区别性的。概括而言,得体的行为就是既要符合行为人的身份、年龄等特征,又要顾及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的各种权益,并能顺应行为发生场合的要求。行为的得体性,一般来说,不是服从于强制性的规則,而是受制于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原则:
a 符合行为人身份、年龄等特征的行为比不符合这些特征的行为得体:
b 利他性的行为比利己性的行为得体;
c 顺应特定场合要求的行为比违背场合要求的行为得体;
d 行为人与行为对象之间在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越大,行为发生的场合越正式、庄重,行为人越需要在b和c两方面努力。
言语交流是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样受社会规范的调节和制约,因此也有得体不得体之剐。运用语言进行吏际,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是说话人(行为人)在一定语境下通过话语(行为),向听话人(行为针对对象)传递某些认知或情态信息的过程。因此,判断话语是否合乎一定的社会规范、是否得体,也可以参照以上原则,看说话人在信息传送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听话人和语境因素,对这两种因素的处理是否恰切、合理。例如:
(1)一封求职信:
日前惠顾你社网站,得知招聘编辑的消息,我决定应聘。我是广天学院新闻专业2008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表达能力强。现寄上我的相关资料,如有意向,可尽快与我洽谈。
——2008年全国卷I
这封求职信中的说话人是应聘者,听话人是招聘者。从社会供求关系上看。两者之间是不对等的。根据以上行为得体的原则以及言语交流与社会行为的对应性,对这一段话语逐一检视,可以发现:
第一,说话人以敬辞“惠顾”指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原则b。第二,用中性的人称代词“你”指听话人,违反了原则b和d。第三,用一般指平等主体之间或社会地位较高者向较低者表示某种意愿的助动词“可”,指令听话人应该采取的行动,违反了原则是第四,以多用在公务活动场合,说话人一般应是社会实体,如公司、企业的“洽谈”自述,违反了原则a和c。
因此,说话人的表达从句法、语义信息结构看似乎没有问题,但从语用上看是不够得体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语言系统提供了哪些形式手段,可以满足话语得体表达的要求,可以帮助我们鉴别话语得体还是不得体?